
为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状况,精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失业登记
(一)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6.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的;
7.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的;
8.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11.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1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对本人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1.登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失业登记受理机构通过比对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就业登记信息,以及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信息,或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核实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失业状况,并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
(四)失业登记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对登记失业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状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22-58958256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