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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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清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9-24 09: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要求,为落实好武清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现将《天津市武清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922

  

   (此件主动公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附件:

(一)《武清区财政局关于区级非税收入退库规程

(二)《武清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武清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现代财政管理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天津市武清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特许经营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非税收入。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以及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武清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武清区财政局是区级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武清区财政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市政府、市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授予的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设立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非税收入,指导各相关单位的非税收入工作。

武清区各非税相关部门应当遵守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财务统计核对报告制度。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八条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市财政和相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各非税收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武清区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发展改革委或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

    中央和市已明确取消、停征、“费转税”、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重新审批或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按照国务院、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市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由拥有国有资产(资本)产权的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规定征收。

    (五)罚没收入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征收。

    (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按照武清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局的管理规定征收或者收取。

    第九条我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调整或变更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期限。

    第十条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和程序予以批准,不得越权批准。

    第十一条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天津市等各项降费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可以由区财政局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局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要求,已经划转至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由税务机关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征收。未经区财政局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区级各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执收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征收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三)专人负责记录、汇总非税收入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同区财政局进行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核对。

    (四)向区财政局相关部门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对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六条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缴纳非税收入。确因符合政策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减缴、免缴、缓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由执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应当同时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执收单位及受委托执收单位应当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现金的;

    (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票款分离”的。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要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按归属级次、预算科目及其他缴库要求,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或其他部门不得向执收单位、受委托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禁止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已入库的非税收入需要退缴的,由执收单位向区财政局报关相关资料,按照文件《武清区财政局关于区级非税收入退库规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辖区内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督促执收单位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根据不同性质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管理的,应按照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央与市级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与区的分成比例,由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确定;

    (三)跨地区或跨部门的分成比例,执行财政部规定或由市财政局确定。

    未经国务院及财政部、市政府及市财政局批准或授权,区财政局或其他部门均不得违反规定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

    第二十七条对涉及分成的非税收入,区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分、划解,不得滞留、截留。

    第二十八条执收单位执行国家和市有关降费政策后,其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应由区财政承担的,由区财政局给予经费保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或社会转嫁负担。

    第二十九条区级非税收入全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已上缴的非税收入依照相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应按照财政部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现有管理模式下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以电子形式为主。

    第三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区财政局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按照《武清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执收单位应在征收场所公布由本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的名称、依据、对象、标准、范围、期限和方式等内容,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非税收入项目发生变化时,区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执收单位及时调整相关信息,确保非税收入项目内容准确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依法依规纠正、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应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教育收费(不包括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除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外,其余收入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