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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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清政办〔2023〕12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3-000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2023〕1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交通\交通管理;卫生健康\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武清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

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武清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武清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指导部门有关安排部署,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正确应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合理、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参照《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发生伤亡人数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时,参照本预案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抢救受伤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各部门处置事故人员的联合安全防护,保障处置人员自身安全。

2)统一指挥,属地负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类指导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体系。

3)快速反应,密切协作。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沟通交流,实现部门、条块之间协调联动。强化跨部门综合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应急处置实战能力,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高效进行。

4)信息共享,舆情导控。完善统一的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发布审批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应对机制,依法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事故相关信息,避免引发负面舆情。

1.5事件分级

根据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一般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天津市武清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指挥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公安武清分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副局长担任。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武清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武清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公安武清分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副局长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助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开展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修订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调研等工作;负责专家组的建设管理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根据接报警情,组织交警、治安、刑侦、属地派出所等单位开展事故勘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秩序维护及周边交通管制、疏导等处置工作;为应急人员及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区应急局:协调有关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衔接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承担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输抢险物资和人员车辆的调动,转运事故涉及的未伤亡人员和普通货物。

区民政局:负责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事故涉及的城市道路桥梁进行抢修及保通;负责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对因事故受损的供热、燃气设施进行抢修。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事故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避免网络炒作。

区外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涉外事宜,保持与有关国家驻华使馆的沟通联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为事故现场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公司:负责对因事故造成损坏的属于电力公司资产的电力设施进行修复,保障城市供电;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为抢险救援作业提供电力保障。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或分指挥部总指挥兼任,成员由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根据事件等级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有关事项。

2.4.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现场工作组,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现场应急资源、力量进行统一调配,做好现场信息搜集报告工作。公安武清分局牵头,成员由区应急局和事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2)抢险救援组:负责控险、救援、灭火、破拆等任务。区消防救援队牵头,成员由事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3)伤员抢救组:负责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并转送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成员由事发地相关急救机构及接诊医院组成。

4)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武清分局牵头,成员由区应急局和事发地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5)安全警戒组:负责现场及周边交通管制、疏导,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域,并在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障各应急处置单位赶赴现场绿色通道。公安武清分局牵头,成员由事发地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6)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群众疏散,车辆、物资清障、转移等工作,并为救援抢险人员提供后勤保障,协调、指导转移群众和实施灾害生活救助。事发地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成员由区民政局、公安武清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组成。

7)应急专家组:负责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实战。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各成员单位推荐专家组成。

3 预防和预警

3.1 事故预防

全面强化全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安全大检查、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交通秩序整治等工作,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等预防工作。

3.2预警行动

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完善细化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按照区指挥部要求,从思想上、组织上、装备上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值班工作,保证相关责任人及值班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根据响应级别及时启动预案,组织人员全力以赴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单位要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及时、客观、真实地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报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单位)。

4.1.2 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后,有关单位要第一时间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15分钟内以口头方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敏感信息。

4.1.3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等损毁情况,并及时续报事故处置动态进展情况。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2 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后,事发地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武清分局等相关部门先期赶赴现场,组织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事故伤员,全力防止事故损失、危害后果扩大,并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公安武清分局指导交警支队,第一时间规划、设置应急绿色通道,确保各单位应急处置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分级,将道路交通事故响应等级划分为3级。

5.2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5.2.1应急指挥

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接受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5.2.2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指导、协调、调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般情况下,调动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队伍、区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同步调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涉及造成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步调动区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赶赴现场;涉及大量人员需转移安置、大量普通货物需转运的交通事故,同步调动区道路运输保障队伍赶赴现场),统一调配应急物资。

2)安全警戒组有效控制现场,划定核心封闭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设置现场应急处置车辆停放区域。

3)抢险救援组及时控制险情,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伤员抢救组、抢险救援组立即对事故伤者进行抢救,对被困、落水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就医。

5)安全警戒组开辟多条伤员转运绿色通道,采取警车带道通行、沿途增设警力等措施,保障事故伤员分批及时送往多家医院救治。

6)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控、治安巡逻和社会车辆分流疏导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7)应急专家组对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勘查处理、现场安全防护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事故调查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处理。

9)后勤保障组组织转运、安置事故涉及的未伤亡人员,运送死亡人员尸体。

10)后勤保障组清理事故现场,清运事故车辆和货物。

5.3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5.3.1 应急指挥

由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由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应急处置。

5.3.2 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指导、协调、调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般情况下,调动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队伍、区卫生医疗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事故,同步调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统一调配应急物资。

2)安全警戒组有效控制现场,划定核心封闭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设置现场应急处置车辆停放区域。

3)抢险救援组及时控制险情,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伤员抢救组立即对事故伤者进行抢救,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就医。

4)安全警戒组开辟伤员转运绿色通道,采取警车带道通行、沿途增设警力等措施,保障事故伤员及时送医救治。

5)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控、治安巡逻和  社会车辆分流疏导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6)事故调查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处理。

7)后勤保障组组织转运、安置事故涉及的未伤亡人员,运送死亡人员尸体,清运事故车辆和货物。

5.4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未达到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报请区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5.4.1 应急指挥

由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并由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成立相应现场工作组,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应急处置。

5.4.2 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指导、协调、调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专业应急处置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

2)安全警戒组有效控制现场,划定核心封闭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抢险救援组及时控制险情,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伤员抢救组立即对事故伤者进行抢救,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就医。

3)安全警戒组做好现场周边道路交通管控、治安巡逻和社会车辆分流疏导工作,减少交通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4)事故调查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处理。

5)后勤保障组组织转运、安置事故涉及的未伤亡人员,运送死亡人员尸体,清运事故车辆和货物。

5.5 响应调整

当道路交通事故预计已经超出(或未达到)初始判定的事故等级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报请区指挥部相关领导同意后,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6 新闻与舆情应对

按照区委统一宣传口径,利用声、屏、报等传统媒体和双微等新媒体,依法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同时,关注社会舆论动态和网络舆情,及时、有效处置负面舆情。

5.7 应急结束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报区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三级应急响应报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区指挥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区人民政府,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2)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区民政局、事发地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3)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4)对因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事故涉及人员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要做好帮助应对工作。

6.2 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处置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现场指挥、决策、处置等环节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7 应急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并根据本预案落实事故应急处置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维护及应急值守等保障,保证应急处置顺利开展。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负责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和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队伍,为风险防控、事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职责分工,及时调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物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日常装备保障机制。

7.3 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武清分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赢得应急救援时间。事发地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交通局等单位组织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7.4 资金保障

由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按规定对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予以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落实好对伤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

7.6 治安维护保障

由公安武清分局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警戒区域、周边道路、指挥场所秩序维护,加强对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及无关人员。

7.7 应急值守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期间强化应急值守,加强与现场指挥部沟通联络,高效传递信息,保证政令畅通,切实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7.8 宣传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纳入内部培训计划,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同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8.1.1 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阻碍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信息等情况,影响应急指挥决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1.2 各相关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对事故责任单位、个人及道路运输管理、运输企业管理等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

8.1.3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公安武清分局承担。

8.2.2 区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相关成员单位予以配合。公安武清分局根据工作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部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部门、单位对每次演练组织评估、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8.2.3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区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工作。

8.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武清区道路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武清区道路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高速公路上发生100辆以上机动车相撞;其他对道路交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高速公路上发生50辆以上、100辆以下机动车相撞;其他对道路交通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高速公路上发生20辆以上、50辆以下机动车相撞;其他对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高速公路上发生10辆以上、20辆以下机动车相撞;其他对道路交通造成一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天津市武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武清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武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领导下,武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对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区委有关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负责区级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4)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应急联席会议,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5)健全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响应机制,保障应急响应迅速、运转高效。

2.1.3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公安武清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人社局、区网格中心、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医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红十字会、武清海关、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清站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在组织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时,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武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组织修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管控有关区域等建议;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区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严密防范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上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属地监管,督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网上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卫生领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申报工作;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开展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和食用油市场供应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在全区范围内禁止活禽销售等措施的建议;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晨检和缺勤登记等制度,对有相关症状的学生及时要求就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督促做好室内通风和消毒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倡导良好卫生习惯。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督导、推进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建成区散养家禽的治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防控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公布;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做好防控和医疗救治;提出涉及防控、救治、疫苗应急接种工作的相关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区域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安武清分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追踪和有关管理工作,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和交通管制;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的正常通行。

区网格中心:加强网格化服务和管理,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防控工作经费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出缺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依规进行补选,选强配齐人员;在市民政局指导下,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配合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防控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依法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禽肉入场检查制度;监督禽肉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禽肉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在依法登记的集中交易市场中发现未使用专用标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无合法来源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立即通报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

区科技局:在市科技局指导下,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

区医保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待遇。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与市文化和旅游局请示沟通,与外事部门沟通衔接,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清海关: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口岸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监管工作;对发现的相关病例,移交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处理,做好病例排泄物、污染物及其污染区的消毒监督,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做好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清站: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乘客的检疫、查验工作,防止疫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2.4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属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属地内各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5 专家组

2.5.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武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5.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海关卫生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 按照国家、天津市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海关等单位,依法依规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各单位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海关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3.2 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辖区内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意见,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指挥部按程序报批后发布;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红色预警,区指挥部办公室需报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再发布。

预警期结束后,预警发布单位经批准及时解除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3.3.3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并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家指导下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全市统一部署,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市、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主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2 报告内容及形式

4.2.1 责任监测报告主体的报告内容和形式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数(涉及人数,发病人数,其中重病病例数、死亡人数);

2)事件的主要特征;

3)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根据责任监测报告主体的性质可以采取网络直报、书面报告或口头报告等形式。

4.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报告内容和形式

1)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和人数(涉及人数,发病人数,其中重症病例数、死亡人数);

2)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3)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4)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如遇紧急事件或(2)(3)(4)项内容调查时间超过报告时限时,可先行报告“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和发病人数(重症病例数、死亡人数)”,其他内容可再行补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作为非事件发生地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级层面启动涉及本区的一级、二级响应的。

2)二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级层面启动涉及本区的三级、四级响应的。

3)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一级应急响应

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指挥部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并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3.2 二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有关区领导同志以及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公安武清分局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高等院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区交通局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水路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武清海关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口岸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监管工作。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清站按照职责做好乘客的检疫、查验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防控工作经费保障。

2)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有关区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由总指挥指定负责人员。

3)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等工作。

4)制定并适时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案。在市指挥部及专家组指导协助下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将指挥权移交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5)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

6)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3.3 三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组织专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强化危险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5.4 处置措施

5.4.1 区指挥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2)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封锁疫区或者封锁范围跨出本区,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承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海关卫生检疫部门对出入境交通工具、人员严格开展检疫查验。各部门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新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民意关切。

8)开展群防群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以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4.2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督导检查: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区指挥部授权,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5)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救治处置,坚持中医药防治并举,对传染病患者按规范进行处置。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本的采集。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工作: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5.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工作: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5)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

5.4.5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1)根据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4.6 海关卫生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卫生检疫机构技术力量,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变化情况。

5.4.7 非事件发生地

作为非事件发生地时,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如市级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市级应急响应终止。

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动态调整时,要综合考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动员区内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级作用,调动区内各类资源,开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复和重建。

6.2 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3 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提高重大疫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全域、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统一高效的医疗救治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分类处置、平急结合的发热门诊服务体系;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援、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心理危机干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治能力。

7.1.2 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执行全市统一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健康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2 队伍保障

按照精简、精锐、数量足够的原则,组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按照“平急结合”原则,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提高卫生应急装备水平与核心处置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卫生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7.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要物资的储备机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清单,依托全市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确保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5 技术保障

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6 通信与交通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7 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 责任和奖惩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8.3.2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演练。

8.3.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四)霍乱在一个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1个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5例以下。

(二)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

(三)霍乱: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

(四)本地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五)麻疹: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百日咳: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

(七)水痘、猩红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0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0例以上。

(十五)急性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0例以上。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七)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7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八)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以上输血性感染HIV病例。

(十九)手足口病: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

(二十)狂犬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10例以上。

(二十一)布病: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100例以上。

(二十二)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聚集性病例。

(二十三)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0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

(二十四)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30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麻风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20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六)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二十七)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二十九)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二)霍乱: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三)炭疽: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四)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五)麻疹: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7例以上。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猩红热、百日咳: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

(七)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3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十五)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六)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七)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以上输血性HIV感染病例。

(十八)手足口病:7天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5例以上手足口病例。

(十九)狂犬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2例以上狂犬病病例。

(二十)布病: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病例。

(二十一)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例。

(二十二)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二十三)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四)麻风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不明原因肺炎: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十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七)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有关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完善本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进行,提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健康危害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武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武清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 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政策措施;配合天津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开展本区重大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本区较大和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领导小组下设武清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区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的网上宣传、舆情引导和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属地监管,督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涉网络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方面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地违法违规网站等网络平台。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区科技局:在市科技局指导下,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

公安武清分局: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区人社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给予相应的救助;在市民政局指导下,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医保局:按照本市医保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区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区外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武清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清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1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医疗机构、化学中毒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和精神卫生救援机构。

2.4.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急救机构、化学中毒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2.4.3 确定区人民医院作为我区化学中毒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化学中毒事件和核事故、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理与伤病员救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心理卫生援助,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2.4.4 根据武清区人口密度与有关规划要求,加强急救机构建设,完善急救网络。分别在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河西务医院、王庆坨医院、大良医院、崔黄口医院、南蔡村医院、黄花店医院、大王古庄镇卫生院、石各庄镇卫生院、大孟庄镇卫生院、东马圈镇卫生院、上马台镇卫生院、天津航医心血管病医院、仁和医院共设立16个急救站点,区建市管,按照天津市统一要求,做好人员、车辆和装备的配备工作。

2.5 工作组

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调配救援物资,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

2.6 专家组

向市卫生健康委组建的专家组进行咨询,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请教技术指导。

3 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接报的区各相关部门立即向区领导小组报告。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区领导小组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结合《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4.1.1 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和区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救援处置工作,待市领导小组及市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配合开展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

4.1.2 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武清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2)在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3)区领导小组组长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公安武清分局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区民政局在市民政局指导下,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

5)必要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指挥权移交市领导小组,配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1.3 三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武清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2)在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3)区领导小组副组长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根据救援需要,配合市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和专家开展救援工作。

5)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2 处置措施

4.2.1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2 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2.3 疾病防控和卫生健康监督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 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4 应急响应终止

4.4.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市领导小组按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4.2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4.5 信息发布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区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部署,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参照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编成,组建区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具备以下处置能力:紧急医学救援、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防疫等。

5.2 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5.3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 信息技术保障

依据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区卫生健康委之间以及区卫生健康委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6 宣传培训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并做好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 附则

6.1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预案管理

6.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6.2.2 区卫生健康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6.2.3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6.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包括本市在内,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需要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三、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启动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四、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启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