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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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7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3-0000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2023〕9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废弃物管理;农业农村\种植业;能源\天然气;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武清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7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武清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除雪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武清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处置本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本区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天津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3万亩以上。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万亩以上。

1.4 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9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2万亩以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4万亩以上。

重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6.5万亩以上、9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9万亩以上、1.2万亩以下;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3万亩以上、0.4万亩以下。

较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4万亩以上、6.5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6万亩以上、0.9万亩以下;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万亩以上、0.3万亩以下。

一般: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4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3万亩以上、0.6万亩以下;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5万亩以上、1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万亩以上、0.2万亩以下。

1.5工作原则

实行疫情防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全面落实各级林长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跨区域协同合作,构建联防联控高效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坚持依法规范,整合资源。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武清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控指挥部),组织开展本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

2.1.2 区防控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防控指挥部的决定;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要求,组织指挥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研究拟定本区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措施和指导意见;研究部署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防控指挥部下设武清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控办。区防控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区防控办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有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2 区防控办的主要职责:组织修订区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负责日常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落实区防控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部署;协调、指导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检查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2.3 成员单位

区农业农村委:承担区防控办的工作;在区防控指挥部指挥下,对城市建成区以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宣传工作导向,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处置疫情所需物品的运输调度,保证所需物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负责管辖范围内道路绿地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疫区道路封锁、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定。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现场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污染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区委网信办:根据各相关部门综合研判意见,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相关网上舆情调控及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在区防控指挥部指挥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防控指挥部指挥长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治安组、宣传组。各组组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防控组:负责现场防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现场的指挥、监督和处置。(组成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检疫封锁组:负责对事发地现场进行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疫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组成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负责灾害甄别、疫情确认等。(组成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组成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治安组:负责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实施疫区的封锁、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组成单位:公安武清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宣传组:根据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组成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农业农村委)

2.5 镇街防控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镇街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并下设办公室。按照区防控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6 专家组

专家组由区防控办负责组建,由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方面相关专家和科技人员组成。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鉴定,灾害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 监测体系

区防控办及各成员单位加强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搜集汇总和预测分析机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趋势预测;健全监测队伍,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体系。

3.1.2 监测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等单位负责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汇总、分析监测信息,统一上报区防控办。

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及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施监控。

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所属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镇街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区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3.1.3 鉴定

区防控办负责组织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对本区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进行鉴定;对无法确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上报市防控办请求帮助鉴定。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草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天津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规定,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测的基础上,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防控指挥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区防控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区防控办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应对工作:

1)向成员单位通报灾害发生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准备工作;

2)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依情况加大事发地周边地区监测力度,增设监测点和监测人员;

3)组织专家组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4)检查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剂药械,做好防治准备;

5)组织力量进行预防,争取控制灾害,减少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可能性;

6)对灾害发生原因开展调查,并对预防工作进行评估,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要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4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防控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根据专家组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等级。

当确定灾害危险已经解除,应立即解除预警,终止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红色、橙色预警由市防控指挥部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区防控指挥部解除。

3.3 检疫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复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对进出灾害发生区域的车辆及其所载物品进行检疫和除害处理,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现疑似疫情

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及其中心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区防控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突发或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其隐患后,应立即向区防控办报告。

4.1.2 鉴定与评估

区防控办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初步确定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应在30分钟内向区防控指挥部、市防控办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区防控指挥部经核实确认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控指挥部报告,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属于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区防控办上报市防控办,进行有害生物种类鉴定并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4.1.3 信息上报

在鉴定评估工作结束后,对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防控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控指挥部,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报告。

在送检时间内,区防控办要严密监测疑似事件动向,若事态发展更趋严重、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立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生物名称、传播方式、危害的寄主植物、事件发生程度、危害程度、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的发展趋势等。

4.2 先期处置

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事发地镇街防控办应立即组织应急除治队伍,开展除治工作,控制灾害蔓延。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按照灾害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防控指挥部启动一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防控办启动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根据事发地疫情报告,区防控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防控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区防控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现场指挥部,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区人民政府、市防控指挥部报告。

2)二级响应。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区防控办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防控办批准启动应急响应。镇街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成立镇街现场指挥部,积极落实应急防控措施,及时向区防控办报告灾害发生动态和灾害防控工作情况。

4.4 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林草局和市、区政府要求,建立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控指挥部和区委宣传部组织信息发布工作。较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控办、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区委宣传部做好指导工作。

4.5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防控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专业防控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较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区防控指挥部研究同意后,由区防控办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区防控办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清理现场、后续防治、恢复受灾林等善后处置工作。区财政局及时拨付专项救灾补助资金。

5.2 调查评估

区防控办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评估。评估报告应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向区人民政府、市防控办报告。评估报告在应急结束后60天内报区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应组建区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专业队伍,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也要组建各自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专业队伍,当灾害发生时,由区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

6.2 物资保障

6.2.1 区农业农村委要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物资储备仓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药剂药械等有关物资的储备。

6.2.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负责各自所需防治药剂药械储备工作,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由区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

6.3 技术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要随时掌握我区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市规划资源局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管辖范围内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区防控办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5 通信保障

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应确保本预案启动时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联络畅通。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有害生物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 培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每年应对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与能力。

7.3 应急演练

本应急预案至少一年组织一次实战演练,提高灾害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8.2.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控办备案。

8.2.3 区防控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8.3 名词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国家林草局或市规划资源局明令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天津市武清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稳定供热保障能力和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活影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区供热工作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市民安全用热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4 事件分类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5 适用范围

1.5.1本预案是本区集中供热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2本预案所指供热突发事件,指因燃料短缺、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原因,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5.3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由于燃气供应、泄漏、着火爆炸引发的应急事件执行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5.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供热单位依据本预案分别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武清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全面负责武清区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由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武清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住房建设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等组成。

2.1.2 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负责全区集中供热应急指挥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 工作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武清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值班室,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2259622077

2.2.2 工作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部署;负责提出本区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的建议;负责组织较大以下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区集中供热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区级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与管理;负责组织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对供热企业制定(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检查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与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负责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区管新闻媒体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安全知识宣传。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供热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建立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供热企业单位发生的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应急队伍建设;指导供热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消防灭火等工作,抢救受困群众;配合事故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理,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燃气锅炉供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气源供应中断或不足事件发生时,组织协调工业用气企业和燃气供应企业研究、制定并实施工业供气平衡方案和应急措施,保障向居民供热的燃气锅炉气源供应。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协助做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和转运受伤人员。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指挥部。

区交通局: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公路交通保障相关工作。

住房建设委:负责新建供热设施的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区气象局:负责向区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供热设施正常供电

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区指挥部协调处置。

2.4.3 现场应急工作组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治安维护、医疗救护、信息舆情、后勤保障、事故调查7个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应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现场处置组

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供热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及供热供应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和申请区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救援;控制供热突发事件势态,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3)治安维护组

由公安武清分局牵头,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通畅等工作。

4)医疗救援组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伤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5)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公安武清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等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对网上舆论加以引导。

6)后勤保障组

主要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电力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7)事故调查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

履行属地应急组织和管理责任编制属地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负责组织辖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属地集中供热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属地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6 供热企业

负责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2.7 燃气供应企业

负责按照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抢修等的应急处置。

2.8 专家

由区指挥部组建专家组。按照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确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区指挥部提供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对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并提供咨询服务。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区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

3)加强采暖季供热安全运行检查。

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6)加强新建供热设施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保护工作。

7)建立突发事件危险源档案,每年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集中供热企业要加强与供气、供水、供电、市政等部门施工现场协调,做好施工现场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

3.2 监测

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各集中供热企业配合,建立和完善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机制,依托各级值班室和举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测、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对气象、地震、国土等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提出防范应对要求。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级、级、级和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示。

1)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预测我区未来连续2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一般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预测我区未来连续3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预测我区未来连续4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预测我区未来连续5天内日最低温度低于-9℃

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

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网格、广播、电视和其他方式进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在预警信息发布时对老年人进行风险提醒和紧急避难场所提示

3.3.3预警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区指挥部办公室督促供热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间预警响应工作;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4通过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对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实时监控。

5)通过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平台,提前通知供热企业,做到早入手、早准备应对极端天气。

3.3.4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的发展态势和相应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1.2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3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经研判后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1.4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5)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及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供热单位立即向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并启动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2.2 管网泄漏突发事故发生后,供热企业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

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跨区的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对。

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区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区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3.2 一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故情况,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2)在市级指挥部到位前,区指挥部成员立即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各工作组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展救援行动:公安武清分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区交通局负责配合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和抢修抢险正常进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市指挥部到位后,区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服从市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4.3.3 二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展救援行动。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及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赶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

4)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研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完成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4 三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热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区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升级

4.4.1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4.4.2 当供热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及时向上级报告。在上级指挥部到位前,本区继续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进一步严防死守;待上级指挥部到达后,立即移交指挥权,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

4.5 信息发布

4.5.1 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4.5.2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4.6 应急结束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生产

5.1.1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1.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5.1.3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5.2 调查评估

5.2.1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人员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件现场。

5.2.2 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后,由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

5.2.3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处置预案。

5.3 善后处理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区城市管理部门组建区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并要分布合理。

6.1.2 担任应急队伍的指挥人员,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集中供热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集中供热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1.3 各应急队伍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明确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2 物资保障

6.2.1 供热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

6.2.2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规模配置必须的抢险专业工具、车辆和物资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良好状态。每年930日前向区指挥部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6.3 资金保障

6.3.1 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年度预算或向区人民政府专项申请安排一定的应急处置资金,用于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行、应急保障及采购应急装备的支出。

6.3.2供热企业在年度预算中要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预案大型演练等。

6.3.3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当企业年度预算安排的应急处置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或申请增加专项应急处置资金。

6.4 技术保障

6.4.1 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逐步构建以热电联产及大型清洁锅炉房供热为主,其他清洁能源为辅的能源结构。

6.4.2 供热企业与供电部门配合加大投入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6.5 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作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6.6 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供热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及时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 宣教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7.1.1 区城市管理委要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加强供用热设施安全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7.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搞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7.1.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7.1.4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技能教育,提高职工应急处置能力。

7.2 培训

7.2.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2.2 供热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应急演练

7.3.1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的交流推广。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7.3.2 供热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明确执行本单位预案或方案的领导人、责任人、联络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8.1.2 供热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停、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48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24小时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1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12小时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下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天津市武清区生活垃圾填埋场

渗滤液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及时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提高我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应对能力,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事件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减少渗滤液事故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渗滤液事故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

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发生后,快速启动应急处置,处置过程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科学处置,资源整合。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科学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提供智力和技术支持。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明确职责,分级响应。明确各部门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对过程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分级响应、分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按照风险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对各类可能引发渗滤液事故的风险隐患要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清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

本预案中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是指由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渗滤液进入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故。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生活垃圾中转站等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渗滤液事故的应对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

1)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1.5.2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

1)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1.5.3较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

1)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1.5.4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

1)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

2.1指挥机构

2.1.1设立武清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1.2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统一指挥辖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及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具体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2259622077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本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组织编修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区城市管理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公安武清分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区城市管理委:承担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行业主管责任;督促指导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组织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演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应急局:指导开展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组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参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消防灭火等工作,抢救受困群众;配合事故调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负责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进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相关知识宣传。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武清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协助开展事故污染物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意见,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保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现场周边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路抢通保通工作;配合做好应急抢险车辆通行保障工作;负责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

区水务局:负责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督促造成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妥善处理事故造成的水体污染,协助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对一般以下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对一般以上事件的报告;提供应急指挥办公服务及生活后勤保障。

2.4现场指挥

2.4.1现场指挥设置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事故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并及时将现场处置进展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事故超出区处置能力,需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的,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在市现场总指挥到位前,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调集本级应急资源,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统一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疏散、救护救治、安全警戒、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故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上报、请求增援。

2.4.3现场应急工作小组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环境监测、治安维护、医疗救护、信息舆情、后勤保障、事故调查8个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应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报送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

2)现场处置组

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抢险抢修;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申请区人民政府或上级救援。

3)治安维护组

由公安武清分局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现场人员及受影响的周边群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通畅等工作。

4)医疗救援组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与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5)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公安武清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应急局、融媒体中心、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会同公安武清分局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对网上舆论加以引导。

6)后勤保障组

主要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电力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

7)环境监测组

主要由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大气、土质、水质环境的监测,提出周边环境保护及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案;指导环境修复。

8)事故调查组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与,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故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2.5专家组

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研判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事故研判、应急处置、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3.1.1风险隐患

导致生活垃圾填埋场发生渗滤液事故的主要风险隐患有:

1)垃圾填埋堆体有发生位移滑坡倾向或者已有位移滑坡发生;

2)填埋堆体垃圾含水率高,渗滤液水位高;

3)渗滤液处理设施因故未能正常运行,或渗滤液处理设备能力下降,导致渗滤液大量存积;

4)垃圾填埋堆体出现防渗膜破损、渗漏;

5)渗滤液调节池或存储池发生或有发生破损、渗漏、外溢趋势;

6)由于恶劣天气状况突至,可能造成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水位激增超警戒线;

7)其他可能导致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发生概率显著增大的情形。

3.1.2防范措施

1)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填埋垃圾堆体稳定性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查找原因,组织整改;

2)加强对渗滤液处理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定期检修养护,确保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符合设计要求;

3)加强场区日常巡查维护,确保覆盖土层、排水沟、盲沟、截洪沟等设施排水顺畅,雨污分流有效运转;

4)加强对垃圾填埋堆体含水率监测,及时实施导流,降低堆体含水率。必要情况下,经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生活垃圾填埋场可将渗滤液外运至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或单位处理,并达标排放;

5)加强对渗滤液调节池、存储池及周边围护结构以及进出水管路的日常巡查监控和维修维护,及时修复破损、渗漏点位;

6)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配备配齐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做好防范工作;

7)其他能够消除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

3.2 监测预警

1区城市管理委、区垃圾分类处理中心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日常监管,并对可能导致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可能导致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渗滤液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风险隐患。

3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特别是暴雨、高温等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配备配齐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做好防范工作。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

发生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报告。

企业相关资料、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按照接报即报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请求支援情况等,并及时续报事故动态和处置进展。

续报应当在以上内容基础上,持续跟进水文、地勘及测绘等数据测量工作,并汇总相关数据变化,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走向,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5先期处置

5.1单位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5.2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迅速组织核实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配合事故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或收集渗滤液,避免渗滤液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6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3个级别

6.1.1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故情况。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2)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区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态势需要,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救援处置、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物资征用、舆情应对等重大措施,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4)调集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调运区级渗滤液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机械设备,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各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市指挥部的指导下,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6)密切关注事故发展态势,加强环境监测,及时救治受伤中毒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后续各项应急准备,保持与市应急指挥部的实时联系,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7)市应急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现场总指挥立即汇报现场有关情况,并移交指挥权。后续,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6.1.2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组织各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展救援行动。

2)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应急征用等应急处置方案,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

3)调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调运应急救援物资和机械设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故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既分工又协作,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关注事故势态,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视情况随时请求增援并做好扩大升级响应的准备。

6)研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完成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3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或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分管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各现场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事故超出本区救援能力时或现场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区应急指挥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2处置措施

渗滤液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根据预判事故分级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区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特点,科学合理制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监督、医疗救助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视情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围墙、填埋堆体或渗滤液调节池进行除险加固。

6)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污染范围及事故现场地形、道路情况,组织实施渗滤液拦截、导排、收集、暂存并外运污水处理厂处理等措施,减少渗滤液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对人民健康的损害。

7)立即停止向事发生活垃圾填埋场调运生活垃圾,原垃圾调配量合理向其他场站转运处理。

8)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污染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人员的安全。

9)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疏导交通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供应。

6.3响应升级

在三级应急响应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不能有效控制,出现范围扩大、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响应级别调整。超过本区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待上级指挥部到达后,立即移交指挥权,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

6.4新闻与舆情应对

区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较大、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

6.5应急结束

6.5.1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受伤害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等应急结束的条件实现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6.5.2特别重大、重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5.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发布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事故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7.2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委政府。

一般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事故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值守应急准备,承担本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先期处置任务。必要时借助消防等救援队伍,开展快速反应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8.2资金保障

8.2.1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其中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8.2.2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应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需要。

8.3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完善和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能力,保证在发生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时能够有效应对。

8.4通信保障

8.4.1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 24 小时有人值守。区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指挥及通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8.4.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适时更新区应急指挥部组通讯录

8.5技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与管理区级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可组建相应专家队伍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保障。

9培训和演练

9.1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培训,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提高事故隐患辨别准确率。

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9.2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10附则

10.1 责任奖惩

对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

10.2.1制定解释

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2)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应急保障预案或方案,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2.2预案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区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10.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天津市武清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燃气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区燃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3.2本预案所称燃气突发事件是指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设施故障,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燃气事件。

1.3.3当本区可能引发燃气事件发生的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并启动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燃气行业特点,将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平稳供应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坚持科技引领、专业应对。依靠燃气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设立武清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本区突发燃气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构成如下: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2.1.2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对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本区燃气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负责组织本区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导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下设武清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做好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办公室设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2259622077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对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加强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组织协调燃气风险防控、应急准备、预测预警、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开展燃气应急宣教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城市管理委: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本区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市发展改革委、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证燃气供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负责配合公安武清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进行燃气事故调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市发展改革委、上游气源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组织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类突发事件相关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消防救援支队: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的抢险救援、消防灭火等工作,抢救受困群众;配合事故调查。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燃气供应中断时,组织工业企业与燃气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及实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和措施,并组织研究实施。

区商务局:负责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有关镇街组织辖区商业用户协助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院校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事发地镇街园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交通局:配合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输车辆交通保障;协助做好燃气事件涉及权属职责范围内的道路桥梁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设立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预报、预测燃气泄漏气体移动路径。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供电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并切实落实其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并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措施。

2.4现场指挥部

2.4.1根据燃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园区、相关燃气经营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视情况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

2.4.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园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决定开展的其他工作。

2.4.3现场应急小组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新闻舆情、专家咨询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应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抢险救援组

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园区、燃气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及燃气供应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申请区人民政府或上级支援;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燃气突发事件情况,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3)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与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秩序维护组

由公安武清分局牵头,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通畅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

主要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园区、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应急局、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6)新闻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公安武清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应急局、融媒体中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园区等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公安部门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对网上舆论加以引导。

7)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参与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2.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

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对一般以下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协助燃气企业进行辖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

2.6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指在本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加强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按照国家、市及本区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风险源的应急预案编制,以及与区燃气专项预案衔接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装备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总结;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专业处置工作;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做好燃气储备,建立与燃气供气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间的应急联动机制,负责供气恢复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7重要燃气用户

重要燃气用户指大型供热站、不可中断供气的燃气用户。负责制定本单位停气、减量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

3.1.1区城市管理委依法对辖区内燃气行业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

3.1.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建立完善属地燃气安全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指导、督促所辖村街、社区、基层单位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指定专人担任燃气突发事件社会信息报告员;利用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应急常识和基本技能的社会普及活动,增强广大民众危机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燃气突发事件预防。

3.1.3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突发事故预防纳入常态化工作内容,自觉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加大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立行整改治理、切实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同时密切监控;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3.1.4各燃气经营企业要适时关注燃气上游供应链信息,建立一定的燃气储备;同时在燃气经营企业间建立应急保供联动机制。

3.2监测

3.2.1区城市管理委要建立和完善本区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加强燃气行业风险隐患监测。与有关部门、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本区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相关情况。

3.2.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燃气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督促企业立行落实整改。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

3.2.3燃气企业应制定内部监测制度,保证数据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采集、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3.2.4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3.2.5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日常监督监测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信息。

2)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通报的燃气安全信息。

3)各燃气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燃气安全信息。

4)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的燃气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5)其他渠道获取的燃气安全信息。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依据《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燃气气源中断可能造成的气量缺口程度、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判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判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判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判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2)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度,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

3.3.4预警措施

1)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同时向“110”“119”报警已出现人员伤亡的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在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应急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2259622077

4.1.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燃气企业发出指令,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立即向区政府值班室、区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4.1.3预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半小时内向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1小时,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1.4信息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时间、地点、气源介质、设施名称、泄漏程度、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建筑物损毁情况;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先期处置

4.2.1针对可能发生的燃气供应不足、断供事件的先期处置

1)燃气供应企业,迅速启动应急储备,对供气实施临时调节,最大限度保障供应。

2)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做好用气平衡调节、信息传达,同时提示村居民做好燃气断供生活安排。

4.2.2针对燃气泄漏等事故的先期处置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当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失效,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要率先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企业应急队伍、器材、设备赶赴现场,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关闸断气、浓度检测、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

3)燃气事发企业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及现场发展态势。

4)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组织调动民兵、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

5)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要求。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由市指挥部确认和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视情提供支持援助。

4.3.2响应等级调整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有可能转化为燃气供应中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的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事态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当燃气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区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区指挥部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4处置措施

燃气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应急工作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及现场处置方案,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4.4.1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发生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听从市委、市政府统筹安排,按照《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燃气经营企业设备故障造成的燃气供应不足或供应中断,区城市管理委立即与辖区内其他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调对接,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事发区域内居民、医院、学校等用户的用气。

区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2)燃气泄漏事件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燃气公司进行燃气泄漏抢险抢修,组织燃气泄漏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事件警戒范围的设置、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工作;做好泄漏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建立各类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燃气起火爆炸。

燃气经营企业迅速调集应急队伍、抢修物资及设备,按照现场指挥部下达的要求,实施抢修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燃气泄漏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发生燃气泄漏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做好负责组织燃气泄漏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维护社会秩序工作。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燃气爆炸事件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爆炸着火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火灾控制与扑救等救援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事件警戒设置。

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燃气着火爆炸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对发生燃气着火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组织燃气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其他各类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4.3一般以下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工作,启动辖区范围内的燃气保供联动机制。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事发区域内居民、医院、学校等用户的用气。

2)发生燃气泄漏事故

首先应初步确定泄漏源(现场臭味进行判断或用专业检测设备检查判断);

疏散现场群众和村民至安全地带,疏散路线为离开气源和管道的上风方向;

关闭或确认关闭气源后应及时开窗通风,以防燃气聚集因静电和摩擦起火点燃泄漏燃气引发事故;

配合专业队伍进行抢险抢修、控制危险源,排查消除隐患,抢修燃气管道和设施,尽快恢复供气。

4.5信息发布

4.5.1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集中、统一、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4.5.2区委宣传部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区管媒体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基本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一级响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二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三、四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5.1.1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中受损的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气正常供应。

5.1.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供暖、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施修复工作。

5.1.3燃气企业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5.2调查评估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3善后处置

5.3.1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5.3.2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企业、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保障

6.1.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负责应急状态有线、无线通讯网络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应急救援机构之间信息通畅。

6.1.2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电话通讯录,统一管理,及时更新下发各成员单位。

6.1.3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

6.2应急物资保障

6.2.1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在本区设置独立物资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包括燃气泄漏类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燃气着火爆炸类应急抢险物资装备和燃气保供类应急物资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6.2.2 区公安、消防部门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应急抢险装备。

6.2.3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6.2.4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时,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区城市管理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组建不少于50规模的区级燃气专业抢险队伍。

6.3.2 区消防救援支队要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区域分布和技术装备上的优势,负责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6.3.3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在本区设置独立救援基地,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3.4 区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6.3.5当燃气事故所在单位部门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交通治安保障

6.4.1区交通局负责做好专用抢险车辆外的运输、起重车辆和交通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的登记备案工作。此外,要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迅速征调相关车辆和人员用于现场应急装备、人员疏散、抢险物资和必要生活物资的运输。

6.4.2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负责现场交通管制和指挥疏导,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抢险装备、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规定,做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有关应急物资准备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6.6经费保障

6.6.1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处理燃气突发事件经费保障工作。

6.6.2燃气经营企业要将燃气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7宣教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7.1.1区相关部门要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按照职责范围做好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特别要做好燃气安全教育进社区、进课堂等群众性基础性普及工作。

7.1.2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群众教育,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工商用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用气水平;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老年人燃气应急知识的宣传,逐渐完善老年人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7.2培训

7.2.1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制定燃气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燃气行业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组织能力。

7.2.2燃气企业定期组织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应急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3重点燃气用户要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及应急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协处置能力。

7.3应急演练

7.3.1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分别进行1次气源供应和燃气泄漏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

7.3.2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每半年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企业的抢险救灾能力,确保应急抢修人员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8附则

8.1预案制定解释

8.1.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1.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对方案,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1.3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预案,编制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等企业分类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燃气行业特点,将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

一、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10%以上,并将持续7天以上;年供气规模在4000万立方米以上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二、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5%以上,并将持续5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三、较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2%以上,并将持续3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

四、一般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市日供气缺口达1%以上,并将持续1天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天津市武清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处置武清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升武清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恢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正常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武清区处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指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功能丧失或减弱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因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涝灾害、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适用于因违规违章施工及道路交通事故等因素造成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因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损毁突发事件,适用于其他专项应急预案。

1.4事件分级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

1.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级)

1)城市桥梁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设施完全阻断,对事故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2)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级)

1)桥梁设施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部分阻断、主干路完全阻断,对较大区域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2)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1.4.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级)

1)城市主干路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次干道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2)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1.4.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级)

1)城市次干道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支路及背街里巷道路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明显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2)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注:本文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武清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具体负责建立完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城市道路桥梁应急管理体制。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坚持分级响应、上下联动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按照分级响应、上下联动的原则,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危险源源头治理,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抢险力量建设等工作,优化非常态下信息报告、决策指挥、抢险救援、支援保障等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4)坚持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专业应急队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和信息共享的联动处置机制。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设立武清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统一指挥我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一般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参与其他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城市道路桥梁灾后重建,参与市属城市道路桥梁灾后重建;负责区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负责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建设管理;落实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救援资金保障;组织区级应急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2办事机构

2.2.1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下设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分管道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值班室,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2259622077

2.2.2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编修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组织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协调、指导我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召开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工作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组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专家队伍;对我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修复;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城市管理委:承担区道桥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区管城市道路桥梁抢修恢复;负责协调相关供热、燃气经营企业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热、燃气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应急局:参与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评估;组织开展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现场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公安局武清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疏散群众、车辆,引导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参与事故调查;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维护公共秩序。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的控险、灭火等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出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为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城市道桥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损毁所引起的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负责网络涉灾舆情的跟踪、管控和处置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同处置在建工程对既有城市道路桥梁造成损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组织建设队伍参与抢险;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损坏的供水、排水、通信、电力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交通局:建立健全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配合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配合做好因公共汽车碰撞城市桥梁引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办理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抢险特种设备改装作业相关手续。

区国动办:负责协同处置涉及人防设施破坏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各街道办事处:强化并落实街道属地责任加强对养管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含地下管线)的日常养护、监测,建立并落实道桥养管责任制和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及时排查治理道桥事故隐患;明确街道应急处置职责,加强街道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并更新应急物资设备,全面提升街道道路部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负责对属地养管道桥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

城市道桥有关养管单位,要明确其道桥养管责任范围,并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并切实落实其在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并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应急预案,进一步细化应急处置措施。

2.4现场指挥部

2.4.1突发事件发生后,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毁损城市道路桥梁养管权属,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具体要求,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发生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报告,并由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

2.5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区城市道桥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时自动成立,在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头承担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成员单位有事发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等相关单位

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抢通组:牵头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成员单位有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武清开发区、事发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工作;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调查掌握城市道路桥梁受灾情况;组织受损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区交通局,成员单位有公安武清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等相关部门。

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人员、设备、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为区委宣传部,成员单位有区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

负责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监督管理舆情,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通信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成员单位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以及根据应急需要增加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位。

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传达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成员单位有事发所在街道办事处武清开发区等有关单位

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评估善后组:牵头单位为区城市管理委,成员由公安武清分局、区应急局等相关部门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受灾情况统计;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专家咨询组

2.6.1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建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2.6.2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

1参与修订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机制;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容易引发城市道路桥梁事故的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测,及时掌握道桥设施技术运行状况,分析设施运行风险,制定相应措施。

3.1.2区城市管理委加强道桥设施养护维修,及时采取大中修、小修、预防性养护等一系列手段消除设施病害,延长设施使用周期,保证城市道路桥梁抵御突发事件能力。

3.1.3 区城市管理委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原则,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积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一般隐患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立即配合交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封闭、限行,并采取有效临时性保护措施,建立隐患清单,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监测

3.2.1加强外部信息监测。区城市管理委要及时与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收集影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预警信息。

3.2.2加强重大隐患监测。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工作职责,明确专职或兼职监测工作人员,落实其监测责任,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日常监测,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库。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桥梁安全隐患。

3.3 预警

区城市管理委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运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及时收集整理外部预警信息和行业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实效性和覆盖面。

外部预警信息:市地震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发布的气象、地震、地质、洪涝等灾害预警。

行业预警信息: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和道路桥梁巡查部门提供的设施垮塌、损毁、中断、阻塞等信息。

3.3.1预警分级

根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破坏性程度及对道路桥梁交通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级预警(严重预警)、级预警(较重预警)、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当恶劣天气、地震、爆炸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根据情况发布相应的预警级别。

3.3.2发布预警信息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城市管理委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告。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发布,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3.3.3预警措施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召集专家咨询组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加大城市道路桥梁巡检力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加强应急值守,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区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封闭或限制预警地区易受灾城市道路桥梁;

转移、疏散或撤离预警地区易受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伤害的人员;

加大城市道路桥梁巡检力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发路段道桥设施管理单位要及时向区城市管理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告。

区城市管理委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2259622077

4.1.2 接到报告后,区城市管理委立即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并随时续报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报告,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并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人员伤亡、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设施养管单位应首先到达事故现场,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展开救援行动,同时配合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区城市管理委等单位管控事故现场。

4.2.2应急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严防危害扩散;对毁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施临时防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2.3事发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要迅速启动响应预案,广泛动员基层社会应急力量和资源,全力配合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级响应,发生较大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级响应,发生一般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级响应。

4.4 指挥与协调

4.4.1 启动级响应时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2启动级响应时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4.3启动级响应时

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在市城市城市道桥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待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到达后,移交指挥权,服从市城市道桥指挥统一指挥。

4.5 现场处置

当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迅速研判、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封锁受灾城市道路桥梁,实行交通管制;

3)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4)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抢险救援车辆等应急交通工具,确保受害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及时救助伤员;

5)组织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6)组织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受灾人员正常生活所需;

8)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9)启用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根据需要,请求武警天津市总队、天津警备区、民兵提供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或协助救援;

11)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2)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3现场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 应急结束

4.6.1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及次生、衍生灾害被控制或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经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研究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6.3 应急结束后,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单位解除应急措施。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和区城市管理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5.2 调查与评估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区委、区政府。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开展。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

5.3恢复重建

5.3.1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针对损毁城市道路桥梁的恢复重建工作,按照短期恢复通行与长远路网发展规划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损毁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安排区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实施,恢复重建工作要参考调查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邀请专家咨询组进行现场指导。

5.3.2超出我区恢复重建能力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援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部门单位组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应急队伍包括:区城市管理委组建的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经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确认的道路桥梁施工企业应急队伍。各应急队伍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不少于50人,主要承担区管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超出区应急队伍处置能力的,应申请市应急队伍进行增援。

恢复重建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6.2 资金保障

城市道路桥梁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应急储备金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或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物资设备保障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6.3.1 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道路桥梁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花砖、沙子、寸石、钢筋、水泥、灰土、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6.3.2 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统一监督管理,道路桥梁抢通物资由区城市管理委进行储备管理,救援物资由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储备管理,应急物资设备的调度和使用须经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同意。代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6.4 技术支撑

依托建设管理单位和相关科研机构,加强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完善城市道路桥梁风险评估体系,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依托设计单位加强城市道路桥梁抢通技术的研究工作,同时联合相关企业积极推动城市道路桥梁抢通设备的研发;完善路网应急处置平台功能建设,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5 宣传培训

根据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大纲和教材,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加强城市道路桥梁交通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队伍每2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

7.2.1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7.2.2预案演练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各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

预案演练要结合本区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事件应急演练。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天津市武清区除雪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区除雪工作,提高除雪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除雪工作体系和机制,最大限度减少降雪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确保雪后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良好的道路出行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除雪工作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区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武清区冬季暴雪极端天气时,进行城市道路及场所除雪等工作的专项预案。适用于指导各单位开展除雪应急工作,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

除雪过程中次生、衍生的人员伤亡事件和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分别适用其他相应专项预案。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各自除雪工作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指挥,分工负责、全民参与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将除雪应急管理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1.4.2坚持协调联动原则

强化部门、条块、军地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指挥顺畅、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除雪应急体系。

1.4.3坚持科学有序、绿色环保的原则

1)物理清雪和融雪剂融雪相结合,坚持清雪为主、融雪为辅;必须使用环保型融雪剂和机械化物理清雪。

2)先通后畅;先清桥涵、弯道、陡坡、主干道,再清次干道;先清车行道兼顾人行道,边清理边清运,就近处理就近消纳;保证道路畅通。

3)居民区积雪不外运,便道净雪入树穴,充分利用降雪资源。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区人民政府成立清雪指挥部,清雪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公安武清分局、区气象局、区交通局、区住房建设委等成员单位分管清雪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

2.1.2区清雪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清雪指挥部和本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区除雪工作预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推动落实辖区内的除雪工作做好除雪物资、车辆、设备设施、除雪工具的储备、调试、调度、维修等保障工作;组织专业队伍对各级道路、公共场所等责任区域开展除雪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单位、社区居民参与胡同里巷、楼群甬路的义务除雪工作;做好除雪业务培训、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区清雪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分管环卫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值班室,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2259622077

2.2.2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按照市级除雪工作预案组织落实市除雪指挥部工作部署和要求。

负责区清雪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推动和检查全区除雪工作,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编修区级除雪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除雪紧急救援、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调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除雪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信息汇总、信息上报工作;做好区清雪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区清雪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建设委、区教育局、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公安武清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人武部、区商务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支队;驻区93716部队、66058部队、93534部队、32186部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3.2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区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监督指导成员单位做好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等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组织环卫专业队伍做好所辖道路除雪以及城区公园、广场内部的除雪工作;监督落实园林绿地、绿化带等区域的除雪防盐防护工作,禁止将含融雪剂的积雪倒入绿地、花坛、树穴等;负责积雪运输及卸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区各成员单位及时开展雪后市容环境恢复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城区东环(杨崔公路至京津线)、城区北环(南东路至杨崔公路)、南东路(京滨线至前进道)、前进道(南东路至京津线)、京津线(郑楼立交桥至武清北辰界)、武静路(京沪高速出入口至南东路)的除雪工作;并对公交、汽车站等行业监管的部门和领域除雪工作予以监督指导。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发生灾害性降雪时的医疗救援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其机关及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除雪工作,并对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的除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监督各建筑施工单位及各类建筑工地除雪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各物业小区除雪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检查学校及周边的除雪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除雪应急体系建设,协助区清雪指挥部开展灾害性降雪的应对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对运河(城区段)、二支渠等景观河道禁止倾倒积雪进行执法检查。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向各单位提供气象预报和气象预警信息,为除雪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指挥疏导除雪道路交通秩序,并组织完成本部门承担的除雪任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检查文化和旅游行业单位除雪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做好城区除雪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督查相关产权单位做好集贸市场的除雪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区管或各行政机关下设的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区清雪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除雪活动,报道除雪情况,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检查各殡仪场所做好除雪工作。

驻区93716部队、66058部队、93534部队、32186部队、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划定责任段的除雪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的除雪预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责任道路及区域内的除雪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2.4.1根据暴雪极端恶劣天气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武清区清雪现场指挥部。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4.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除雪应急处置方案,研究决定现场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统一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对除雪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提出措施建议,随时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

3)按照区清雪指挥部作出的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2.4.3现场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调度除雪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做好信息沟通分享,协调推进除雪进程。

2)技术服务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区气象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暴雪等极端天气在除雪过程中的气象、水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技术支持工作,为指挥部提供科学、可行技术方案。

3)交通疏导组:由公安武清分局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疏导除雪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应急物资、人员运送道路畅通。

4)督导推进组: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

主要职责: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除雪进程;负责对除雪运输及残雪卸地的监督管理(禁止将含融雪剂的积雪倒入绿地、花坛、树穴及河道)。

5)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通过区管或各行政机关下设的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区清雪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除雪活动,报道除雪情况,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监测

区气象局要加强暴雪极端恶劣天气预测、监测、会商,及时发布暴雪预报及相关防御指引,建立暴雪极端恶劣天气监测信息台账。

3.2预防

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在每年雪季到来之前,要全面做好除雪应急处置的各项防御准备工作。

一是备足除雪物资。包括购置融雪剂、添置除雪工具,确保降雪前到位。融雪剂按中到大雪每平方米10克准备,除雪工具主要包括铁锹、镐、扫把、三轮车等,并做到人手一件。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除雪物资、工具筹备工作。

二是做好除雪设备的检修维护。在购置除雪设备的同时,及时检修、调试现有除雪机械设备,确保设备性能完好。

三是组织操作人员培训。要组织编排设计作业程序,对撒布机、除雪车等大型车辆、设备司机、操作人员要交换培训,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强降雪情况下的突发情况需要。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按照《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暴雪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表示暴雪红色预警、暴雪橙色预警、暴雪黄色预警、暴雪蓝色预警,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暴雪红色预警)

雪指挥部发布一级预警信息;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2)二级(暴雪橙色预警)

雪指挥部发布二级预警信息;

预计未来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交通或者农业有较大影响。

3)三级(暴雪黄色预警)

雪指挥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4)四级(暴雪蓝色预警)

雪指挥部发布四预警信息;

预计未来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交通或者农业有影响。

3.3.2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接收。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接收市区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暴雪极端恶劣天气风险提示和气象预告。

2)预警信息传递。区气象部门按照规定媒体渠道向外预报雨雪灾害预报信息,各成员单位可根据要求利用各种新媒体、微信、广告牌等渠道对本区域、单位人员发布雨雪灾害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暴雪极端恶劣天气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预警准备

1)区气象局要及时提供准确降雪情况预报,并通过电视、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或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雪情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2)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报后,向各成员单位通报降雪预警情况,要求做好值班和除雪准备工作。

3)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清雪指挥部总体要求,安排24小时值班;除雪应急队伍、应急机械设备、融雪剂等应急物资处于备战状态,随时准备投入除雪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报告

区清雪指挥部建立除雪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降雪重大风险隐患,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降雪,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针对无重大风险隐患的全区性降雪,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区清雪指挥部下达指令后,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每间隔4小时向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除雪工作进度、除雪工作信息和简报,确保区清雪指挥部及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推动全区除雪工作;针对区域性降雪,相关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向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并及时上报除雪工作开展情况、除雪进度和完成情况。

5应急响应

5.1成立现场指挥部

暴雪极端天气预警发布后,区清雪指挥部立即启动除雪应急预案。成立除雪现场指挥部,召开除雪专题推进会。

5.2响应分级

全区性降雪,在区清雪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四级预警、三级响应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局部性降雪,由各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其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2.1一级响应

当一、二级预警发生时,区清雪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一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挥全区除雪应对处置工作。

2)区清雪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除雪应对工作。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天气预警预报形成除雪应对决策,协调予以实施。

3)区清雪指挥部指挥及工作组成员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推动除雪应对工作。同时确保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时收集分析降雪期间的道路交通信息。

4)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清雪指挥部有关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车辆设备全面开展作业。

5)根据降雪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发布清雪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除雪。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区领导要求,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

5.2.2二级响应

当三级预警发生时,由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区清雪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1)区清雪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情况汇报,研究部署除雪应对工作重点和对策,协调予以实施,同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2)区清雪指挥部指挥及工作组成员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全力推动除雪应对工作。同时确保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正常运行,及时收集分析降雪期间的道路交通信息。

3)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清雪指挥部有关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全员上岗,专业除雪车辆设备全面开展工作。

4)根据降雪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除雪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除雪。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

5.2.3 三级响应

当四级预警发生时,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并由区清雪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启动三级响应。

1)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清雪指挥部报告雪情,根据降雪量、气温和道路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发布有关除雪工作指令。

2)区清雪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深入一线进行检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除雪应对工作。开启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分析降雪期间的道路交通信息。

3)区清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开展除雪应对工作。专业除雪队伍和除雪车辆设备按要求开展除雪工作。

4)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雪工作完成时限,完成除雪工作。

5.3现场处置

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进行除雪工作。

5.3.1处置措施

除雪过程中,首先要保证京津公路和雍阳道的除雪工作,确保通畅。其次要坚持先主干路后支路、先机动车道后人行道、先阴面后阳面、先繁华区后边远区,充分利用中午时间加快除雪进度,做到随扫随清、日堆日清、不留雪堆。必须将清理的积雪及时运往指定地点。除雪后,要达到主干道路两侧无雪堆,人流密集区无散雪、无雪堆、无结冰、无乱倒的基本要求。

1)降小雪(小雪: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等于或大于1000米,地面积雪深度在3厘米以下,24小时降雪量在0.12.4毫米之间)

降雪停止后,4小时内完成雍阳道、建国路、泉州路、振华道、强国道、广厦道、光明道、泉旺路、泉发路、泉达路、机场道、杨崔路等12条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通道、立交桥、涵洞积雪清除;其他道路和繁华公共部位积雪在8小时内清扫完毕;12小时内完成所有道路积雪清理和全部积雪清运。

2)降中雪(雪: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在5001000米之间,地面积雪深度为35厘米,24小时降雪量达2.54.9毫米)

降雪开始时,在雍阳道、建国路、泉州路、振华道、强国道、广厦道、光明道、泉旺路、泉发路、泉达路、机场道、杨崔路等12条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撒布融雪剂。降雪停止后,6小时内完成雍阳道、建国路、振华道、光明道、泉州路、建设路、泉兴路、泉旺路、泉发路、泉达路等10条主要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通道上的积雪清除;12小时内完成其他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通道和重点繁华地区的积雪清理;20小时内完成支路、背街的车行道、人行通道的积雪清理;24小时内完成所有道路积雪清理和全部积雪清运。  

3)降大雪(大雪:指下雪时能见度很差,水平能见距离小于500米,地面积雪深度等于或大于5厘米,24小时降雪量达5.09.9毫米)

降雪开始时,在雍阳道、建国路、泉州路、振华道、强国道、广厦道、光明道、泉旺路、泉发路、泉达路、机场道、杨崔路等12条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撒布融雪剂。降雪停止后,8小时内完成雍阳道、建国路、振华道、光明道、泉州路、建设路、泉旺路、泉兴路、泉发路、泉达路共10条主要道路的车行道、桥梁、人行通道上的积雪清除;24小时内完成其他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和重点地区的积雪清理;36小时内完成支路、背街、胡同里巷的积雪清理;48小时内完成所有道路积雪清理和全部积雪清运。

4)特大雪(特大雪:是地面积雪深度在10厘米24小时10毫米以上)

对于特殊灾害性降雪天气和除雪任务重、难度大的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区清雪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完成时间,统一调度除雪力量,多部门(单位)集中开展突击除雪工作。

5.3.2道路交通引导与秩序维护

公安武清分局组织实施疏导除雪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应急物资、人员及残雪运送畅通。

5.3.3督导推进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专门队伍,对除雪现场进行督导,同时加强对卸地的检查,严防融雪剂、残雪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5.3.4社会除雪

社会除雪主要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在责任区或指定范围内进行的义务除雪。区城市管理委应制定具体的社会发动计划,明确社会单位的除雪任务、出动人员和车辆数量,明确除雪作业方式和作业质量标准。

车站、广场、集贸市场、停(存)车场等地区的积雪,由管理(主办)单位负责清除;胡同里巷、居民小区的积雪,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发动居民群众清除,其中物业小区的积雪由居委会监督物业公司清除。

5.4应急结束

市气象局发布灾害性降雪预警降低或解除预警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清雪指挥部根据除雪情况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其他降雪的响应终止由市清雪指挥部根据除雪情况确定。除雪工作结束后,区清雪指挥部及时组织雪后市容环境卫生恢复工作。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成立清雪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同志作为除雪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制定专项除雪预案,进一步强化组织动员,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带头作用。做好除雪工作的协调推动,督促下属单位完成除雪任务,层层落实除雪责任,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6.2资金保障

除雪资金由区城市管理委根据除雪应急处置的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专项申请,由区财政予以保障。除雪资金用于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储备应急物资设施设备、开展现场处置。

6.3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特别是交通城市管理区住房建设委等部门要提前做好除雪机械设备、工具和融雪剂的准备工作。机械设备和人员除雪工具可购置或租赁,融雪剂可采取库存和预定相结合的方式备足,确保满足除雪工作需要。

6.4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培训。作业路段应设置或开启作业警示标志,避免因除雪发生事故。

6.5环境保护

在除雪中禁止使用氯盐类融雪剂,必须使用环保型融雪剂。必须将建成区清理的积雪及时运往指定的积雪消纳场地(暂定为武清区东蒲洼街道新安路与雍和道交口南侧场地),禁止堆放在道路两侧,禁止倒入绿地、花坛、树穴,禁止倒入景观河道,确保不因除雪而污染、破坏环境。

6.6宣传培训

区清雪指挥部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区冬季除雪工作会议,对年度除雪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对区级除雪工作预案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培训,确保除雪工作科学高效完成。

区清雪指挥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冬季除雪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做法,有效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提升社会除雪效能。充分发挥宣传部门的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对除雪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视角跟踪报道,为全区除雪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7 附则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7.2 预案演练

7.2.1区清雪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业除雪作业应急演练,确保除雪队伍操作熟练、设施设备调试到位。

7.2.2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

7.3预案修订

区清雪指挥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预案,以及本区实际情况,修订本区除雪工作预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武清区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本区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视事态发展程度,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全区15个以上(含15个)镇街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或者市人民政府要求本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等情况。

1.3.2 重大。全区814个镇街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粮食供应极度紧张,已超过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3.3 较大。全区47个镇街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更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3.4 一般。国际、国内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全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部分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工负责。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各相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要提高防范粮食应急状态的意识,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积极沟通协调,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社会参与。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加强各部门、各镇街之间的协同联动,统筹好区域内的粮食经营主体,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武清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2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的预防与应急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本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安排实施本预案区级所需经费,保证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落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武清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和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单位一个责任科室作为联络科室,并明确联络员。

2.2.2 主要职责: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区指挥部负责同志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中运输、交通、宣传等相关工作,汇总各成员单位情况,提出实施预案所需资金的投入意见,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密切监测粮食市场价格;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上报区指挥部;落实成品粮应急储备,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协调落实区外应急粮源的调拨;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资金、费用等方面的意见。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

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依据相关部门认定,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区级资金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区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获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油生产企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武清调查队:负责与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清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执行区政府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区外应急粮源的调拨任务;开展应急粮食的采购、供应工作,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资金、费用、运输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建议。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告本区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应急状态有关情况,立即做出反应,切实承担起本辖区粮食应急供给现场管理任务。

区指挥部可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2 应急报告

区指挥部严格执行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粮食市场动态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疫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3信息报告

出现本预案1.3所述的应急状态具体情形时,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报告程序要根据《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及时进行调整。

3.4报告内容

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同志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的粮食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告制度。

4 应急处置

4.1响应程序

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并及时按照天津市的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准确分析研判粮食应急状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2分级响应

4.2.1 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区指挥部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1)区指挥部办公室实施日监测与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对粮食市场监测、社会粮源、政府储备、应对措施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

2)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提出区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粮食应急供应方案、采取的各项应对措施等,报区指挥部研究确定,并组织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区指挥部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向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发出《武清区粮食应急调拨单》,调拨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应在调拨单上注明,并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公章;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投放。

3)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本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开展应急生产,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投放。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应急供应网点严重损毁,影响粮食应急供给的,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粮食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4)实施应急执法检查。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组织开展价格应急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监督检查应急粮食零售价格执行情况,及时依法受理、快速处置价格投诉举报。

5)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值班制度,保证应急通信畅通。

4.2.2 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程度,由区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在三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扩大监测品种和应急执法检查范围,监测范围适当扩大至与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

2)区商务局及时组织大型商业连锁企业和粮食商业网点,全面启用采购渠道,紧急调运成品粮及其制品,平抑价格波动,稳定市场供应。

3)区指挥部及区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风险实际,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依托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

4)区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区指挥部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补充粮源的申请,并组织调运、加工、供应。

4.2.3 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由区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在二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粮食、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落实上级调控政策措施,保障供应。

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由区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4.3 舆情引导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区指挥部的部署,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持续发布事件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市场监测情况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位置等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4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指挥部宣布。三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本预案。

5.2 资金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5.3 能力恢复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 按照市、区的有关规定,落实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区发展改革委应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切实做到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6.1.2 为切实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6.1.3 在动用区级政府储备粮时,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有关工作要求,按计划将区级政府储备调往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或供应网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2.1 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区发展改革委应结合实际选取具备相关资质、有一定生产规模、交通便利、信誉良好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企业,纳入本区粮食应急加工体系。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安排应急加工任务。

6.2.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城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每个镇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优先选择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的超市、粮油专营店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规范细化应急企业管理。区发展改革委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供应网点分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有关企业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和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重点配送和及时投放。

6.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保障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所需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清区支行要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食所需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环节贷款资金的安排。

6.4 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先以粮食承储企业、加工企业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

6.5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6 交通保障

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负责建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运输保障需要,联合颁发武清区应急粮食通行证,确保持证运输车辆通行畅通。

6.7 培训演练

6.7.1 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相关部门结合粮食供应风险情况和日常工作,每2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粮食应急状态的,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

6.7.2 演练结束后,区发展改革委要对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处置情况、调运、加工和供应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粮食应急状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7.3 预案管理

7.3.1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保障预案,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2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清政办规〔20221)同时废止。

附件:武清区粮食应急调拨单


附件

武清区粮食应急调拨单

编号:                                               单位:吨

调出单位

调入单位







武清区发展改革委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此单一式5份,调出、调入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各一份区指挥部办公室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