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等2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武清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农业有害生物造成的农作物损失,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农业有害生物主要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二类农作物病虫害名录”及其它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天津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的农业有害生物。
1.4 事件分级
依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威胁程度等,将我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9个镇街以上(含9个镇街)一次发生面积达到20万亩以上。
(2)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连片危害,具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本区9个镇街以上(含9个镇街)新发现同一首次入侵的农业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面积达到0.3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9个镇街以上(含9个镇街)一次发生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2)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连片危害,或在本区9个镇街以上(含9个镇街)发生,具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全区发生面积集中连片达到0.25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6个镇街(含6个镇街)一次发生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
(2)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连片危害,具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或在本区6个镇街以上(含6个镇街)新发现同一首次入侵的农业检疫性外来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面积集中连片达到0.2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达到4级以上(含4级),单一病虫害在6个镇街以下一次发生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
(2)在本区新发现1例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发生面积集中连片达到0.03万亩以上。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1.5 工作原则
1.5.1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坚持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分级响应、逐级提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提出具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实施有效防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信息,组织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预防和治理有害生物。
1.5.2 快速反应、科学防控
建立完善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体系,做到提早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反应、科学防控。
1.5.3 保障有力、协同应对
本区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农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做到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形成良好协调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武清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辖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农业农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公安武清分局、区科技局、区交通局、大黄堡湿地管委会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并监督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研究决定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等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及时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本区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镇街开展较大、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和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和相关支撑文件完善。向区指挥部提出本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等建议。按区指挥部要求和职责规定,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灾情预测预报、信息发布,监测发生发展动态,制定防控计划。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正确把握灾情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全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相关情况的宣传报道。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处置所需区级补助经费,并监督市、区级两级补助资金使用。
区应急局:负责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农业气象趋势预报和分析,及时提供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天气实况及趋势预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做好与抗灾相关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开展抗灾衍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区民政局:倡导社会组织参与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灾情的救助。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灾后疾病防控和农药中毒人员的急救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防灾减灾物资及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和灾情发生后的社会治安维护。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农业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的攻关研究。
区交通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道路运输应急保障。
大黄堡湿地管委会:负责配合做好湿地等病虫害孳生地的监测防控工作,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具体组织防控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处置组、技术组、保障组、治安组、宣传组。各组组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处置组: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的现场处置方案制定以及现场指挥、监督和处置。负责对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的事发现场和相关仓储、运输等场所进行检疫检查。(组成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公安武清分局、区交通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置的技术方案,负责灾害甄别、确认等。开展灾害控制技术的攻关研究。应对重点保护区域灾害防控提出污染防治技术意见。(组成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安排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品供应和运输,建设防控基础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人员安全。(组成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大黄堡湿地管委会、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治安组:负责关注与灾害有关的社会动态,适时开展封锁、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组成单位:公安武清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宣传组:根据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组成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农业农村委、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5 专家组
由市、区相关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分析全区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现状和趋势,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提出防控、处置建议,参与现场处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工作,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及上报。实行专业调查和群众调查相结合,对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分析预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辖区内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分析。
3.2 预警分级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等,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级:有可能发生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三级:有可能发生较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 预警发布和解除
当可预警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农业农村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当确定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不可能发生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4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区指挥部按照预警级别,组织专家组提出相应对策,组织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加强灾情监测和调度,开展情况调查分析,事发镇街做好防控准备工作,并视情况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在以上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相应措施: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各成员单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检查和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适时开展防控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区农业农村部门、大黄堡湿地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加强信息报告管理。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要对发生区域、危害作物、病虫种类、发生程度和面积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科学研判,经初判达到一般级别及以上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及时将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委,报告要明确发生情况、发生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特殊情况时可越级报告。同时,严格实行值班制度,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委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委。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2 先期处置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黄堡湿地管委会,接报发现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后,迅速核实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同时,立即开展行动,组织事发地、村(居)委会、专业应急队伍、农业生产者等,落实防控药械,落实防控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委报告。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件等级,本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四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指挥部分别启动一级和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启动三级、四级响应。
一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启动一级响应。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区领导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按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向事发镇街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防控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结合实际提供技术、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督促事发镇街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市、区级专家组对灾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防控建议。加强灾情调度,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灾情信息。对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及时提出划定并封锁发生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区域封锁,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委报告灾情信息。
二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启动二级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有关部门和区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按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向事发镇街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防控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结合实际提供技术、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组织市、区级专家组对灾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关防控建议。加强灾情调度,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灾情信息。对首次入侵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组织事发镇街按实际情况划定并封锁发生区,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区域封锁。
三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启动三级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发镇街需要,向事发镇街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协助事发镇街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镇街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害情况,积极落实应急防控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害发生动态和灾害防控工作情况。
四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级别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启动四级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发镇街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扩大响应
当本区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我区应急处置工作。
4.5 指挥协调
以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目的,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应对灾害的强大合力。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灾害规模启动相应预案并严格执行灾情监测、预警、报告、防治、处置制度。应急状态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根据需要,区人民政府负责紧急协调、调动、落实应急防控所需的人员、物资及资金,紧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6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门指导区农业农村部门、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事发镇街负责,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做好指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7 应急结束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经专家组调查鉴定,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报区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应急状态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较大、一般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特别重大、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区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农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传输,要选择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快速、准确到达。
6.2 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强化日常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值班值守、应急响应、培训演练等制度,制定病虫害防控防治处置预案,加强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确保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6.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拨、采购和运输制度,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4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障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经费,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监督和审查制度。必要时向上级直至市财政部门申请紧急援助。
6.5 技术保障
区农业农村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开展防治技术指导,进行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农药械筛选、防治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以及综合防治技术集成。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承担。
7.2 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的应急演练。
7.3 预案修订
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等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以及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本预案的编修工作。
7.4 预案发布
区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局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农作物:人类大面积栽种或大面积收获其果实、种子、叶、变态根、茎以及花,供盈利或口粮用的植物的总称。
农业有害生物: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病原体的种、株系或生物型。
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和环境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
迁飞性、流行性农业有害生物:迁飞性有害生物是指一些昆虫在其生活史的特定阶段,成群而有规律地从一个发生地长距离转移到另一个发生地,以保证其生活史的延续和物种的繁衍。流行性有害生物是指在较大范围内,短期发生的有一定严重程度、造成经济损失的病害。
农业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分为五个级别,1级轻发生,病虫零星发生,不需要化学防治,作物无明显受害损失;2级偏轻发生,一般不需要化学防治,通过农艺和保护天敌等措施可控制病虫危害,不防治可造成零星损失;3级中等发生,需要开展化学挑治,不防治可造成局部明显损失;4级偏重发生,需要重点普防,不防治可造成严重损失;5级大发生,需要大面积普防,不防治可造成大面积严重减产或绝收。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集体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天津市武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预防和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区畜牧养殖业生产、动物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保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兽医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配合,联防联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加强宣传,社会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给畜牧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生产等工作,以及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预警响应。
1.5 疫情分级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依据《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武清区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区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Ⅳ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发生Ⅲ级及以上级别动物疫情时,报请启动市级预案。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武清区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担任。
2.2.2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防控政策和工作宣传,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定期组织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搜集、分析、汇总疫情及发展态势,指导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建议,组织修订本预案。
2.3 成员单位和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好与成员单位联防联控、信息沟通等相关工作。
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指导镇街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无害化处理用具等。
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监督指导动物扑杀、隔离、移动控制、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加强候鸟迁徙季节巡护;发现异常情况时,立即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并协助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发展改革委:适时加强有关防疫物资、相关产品及畜产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出台的相关价格调控政策,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区商务局:加强畜产品市场供需监测,适时组织市场调控。
区城市管理委:指导镇街依法清理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
区交通局:保障动物疫情防控人员和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安排恢复畜牧养殖业生产所需政策扶持资金,并做好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加强疫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市场监管局: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打击市场内违法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行为。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和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工作,指导做好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与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共同做好联防联控、信息沟通。
区体育局:加强信鸽运动项目的监督指导。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镇街对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指导区慈善协会接受、分配国内外各界针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捐助;根据需要指导区慈善协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及时调整成员单位组成。
2.4 现场指挥部
2.4.1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组成。
2.4.2 主要职责:对突发疫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统一组织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调配人力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隔离、封锁、消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疫情发展和处置情况。
2.5 专家组
2.5.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动物疫病防治、动物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动物福利和疾病控制、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组成区应急专家组。
2.5.2 主要职责:对防控处理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和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镇街应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及责任人。辖区内村(居)委会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7 动物防疫相关单位应急机构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厂、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动物产品加工厂、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动物防疫技术支撑机构、兽医科研与技术推广单位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处置。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1.1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对辖区内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厂、动物产品加工厂、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运输以及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各类风险源、风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制定动物疫病定期监测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疫病日常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汇总分析,预测风险隐患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动物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3.1.2 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并实施日常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方案。周边地区发生动物疫情、人感染动物疫病或我区发生动物疫情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分析评估,对发现的风险隐患立即报告。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2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由市农业农村委统一发布、调整与解除,区指挥部接到相关指令后,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发布、调整与解除。
3.2.3 预警行动
根据预警级别,按要求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措施:
(1)密切关注周边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加强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对区内和过境的野生动物的观测和监测。
(2)禁止从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疫区国家和地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非疫区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力度。
(3)动物饲养场采取封闭饲养,对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严格控制人流物流。必要时,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并进行封锁、扑杀、销毁。
(4)依法严格对通过公路、铁路等渠道进区和过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禁止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区或过境。
(5)对未免疫的和免疫抗体达不到要求的动物,进行补免。
(6)加强与周边省市地区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
4 应急处置
4.1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后,立即逐级上报。
4.1.1 报告时限和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疑似疫情按规定时限要求逐级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4.1.2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动物种类、品种、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4.2 应急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动物疫病可疑疫情发生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防控,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同时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技术指导,与事发地镇街共同做好疫情先期处置工作。
4.2.2 响应措施
(1)发生I级、II级、III级动物疫情时,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指挥和协调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报请启动市级预案时,同时启动本预案。
(2)发生Ⅳ级动物疫情时,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由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采取以下1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区指挥部: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工作;提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本区或过境;限制或停止信鸽放飞、展览、交易;暂停旅游观光区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与市指挥部保持沟通联系,随时对接相关工作事项。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现场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通报疫情情况;提出疫情处置的具体方案,并具体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导小组,深入疫区督导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组织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配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其他各职能单位根据需要,参与应急处置。
(3)非疫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实施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实行疫情零报告和工作进度日报告制度;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交易环节的动物疫情紧急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依法严格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执行上级其他应急指令。
4.3 人员安全防护
在疫病监测和应急处置中,人员防护严格按相关防护技术规范执行。针对不同的动物疫情,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新闻报道与发布
4.4.1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局、农业农村委拟定新闻通稿,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审定。
4.4.2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媒体记者的接待服务工作,提供所需的信息要情,区委网信办加强舆情信息监控,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4.3 按规定应由市级统一负责新闻发布工作时,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对接有关事项并落实相关工作。
4.4.4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4.5 应急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验收合格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4.5.1 Ⅳ级动物疫情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级部门验收合格后,报请区人民政府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
4.5.2 III级及以上动物疫情按市指挥部统一安排,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处置
5.1 评估
应急结束后,由区指挥部组织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7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市级相关部门。
5.2 补偿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征集使用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及时归还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5.3 恢复生产
根据动物疫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组织封锁隔离、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预防等疫情处置。各成员单位要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担负处置动物疫情所需经费,经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预算。
6.3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名录》的要求,储备同时应对不少于5个疫点的储备物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储备应对1个疫点的储备物资。加强物资检查、保管、保养、更新等工作,确保应急所需。
7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宣传教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动物疫情,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 培训
区农业农村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动物疫病防控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政策法规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7.3 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暴发:指一定区域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具体划定标准,依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与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中,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8.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工作计划。
8.3.3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本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种程序。
8.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2.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附件1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在21日内,我市和北京市、河北省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我市有10个以上区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在14日内,在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口蹄疫疫情,且疫区连片。
(4)在21日内,包括本市在内有2个以上省份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或者在本市3个以上的区发生疫情。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在21日内,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连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在14日内,我市有5个以上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21日内,在本市2个以下(含)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6)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者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范围,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或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相邻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在21日内,我市2个以上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且发生疫情的区数量未达到Ⅱ级动物疫情级别的,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0个以下。
(3)在14日内,我市2个以上、5个以下区发生口蹄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0个以下。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动物疫情:
(1)在21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4个以下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市1个区内发生。
(3)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等以及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内呈暴发流行。
(4)市农业农村委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附件2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类动物疫病(11种)
口蹄疫、猪水疱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痒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
二类动物疫病(37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7种):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日本脑炎、棘球蚴病、日本血吸虫病
牛病(3种):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外阴阴道炎)、牛结核病
绵羊和山羊病(2种):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马病(2种):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猪病(3种):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
禽病(3种):新城疫、鸭瘟、小鹅瘟
兔病(1种):兔出血症
蜜蜂病(2种):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鱼类病(11种):鲤春病毒血症、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刺激隐核虫病、淡水鱼细菌性败血症、病毒性神经坏死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流行性溃疡综合征、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
甲壳类病(3种):白斑综合征、十足目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
三类动物疫病(126种)
多种动物共患病(25种):伪狂犬病、轮状病毒感染、产气荚膜梭菌病、大肠杆菌病、巴氏杆菌病、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链球菌病、溶血性曼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类鼻疽、支原体病、衣原体病、附红细胞体病、Q热、钩端螺旋体病、东毕吸虫病、华支睾吸虫病、囊尾蚴病、片形吸虫病、旋毛虫病、血矛线虫病、弓形虫病、伊氏锥虫病、隐孢子虫病
牛病(10种):牛病毒性腹泻、牛恶性卡他热、地方流行性牛白血病、牛流行热、牛冠状病毒感染、牛赤羽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梨形虫病、牛无浆体病
绵羊和山羊病(7种):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绵羊肺腺瘤病、羊传染性脓疱皮炎、干酪性淋巴结炎、羊梨形虫病、羊无浆体病
马病(8种):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马病毒性动脉炎、马传染性子宫炎、马媾疫、马梨形虫病
猪病(13种):猪细小病毒感染、猪丹毒、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波氏菌病、猪圆环病毒病、格拉瑟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感、猪丁型冠状病毒感染、猪塞内卡病毒感染、仔猪红痢、猪痢疾、猪增生性肠病
禽病(21种):禽传染性喉气管炎、禽传染性支气管炎、禽白血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病、禽痘、鸭病毒性肝炎、鸭浆膜炎、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鸡传染性鼻炎、禽坦布苏病毒感染、禽腺病毒感染、鸡传染性贫血、禽偏肺病毒感染、鸡红螨病、鸡坏死性肠炎、鸭呼肠孤病毒感染
兔病(2种):兔波氏菌病、兔球虫病
蚕、蜂病(8种):蚕多角体病、蚕白僵病、蚕微粒子病、蜂螨病、瓦螨病、亮热厉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猫等动物病(10种):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嵌杯病毒感染、猫传染性腹膜炎、犬巴贝斯虫病、利什曼原虫病
鱼类病(11种):真鲷虹彩病毒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牙鲆弹状病毒病、鱼爱德华氏菌病、链球菌病、细菌性肾病、杀鲑气单胞菌病、小瓜虫病、粘孢子虫病、三代虫病、指环虫病
甲壳类病(5种):黄头病、桃拉综合征、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河蟹螺原体病
贝类病(3种):鲍疱疹病毒病、奥尔森派琴虫病、牡蛎疱疹病毒病
两栖与爬行类病(3种):两栖类蛙虹彩病毒病、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