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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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清政办〔2023〕5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3-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2023〕5号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武清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武清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处置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42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武清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及其损害,为有效处置我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1.2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健全完善我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及时处置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及时保障、恢复公路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处置,以及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区参与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定义的已投入使用的公路设施。

1.6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全面领导,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总原则。

1.6.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目标,最大限度地减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确保全区平稳运行和安全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工作。

1.6.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本预案确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级公路应急管理部门的作用。

1.6.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专业应急队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和信息共享。科学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组织有序、处置有力的应急指挥处置体系。完善政府统筹管理下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提高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1.6.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及装备,科学施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天津市武清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公路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研究落实应对我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当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上级机关统一指挥时,按照上级机关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2.1.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下设天津市武清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交通局,主任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交通局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落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对我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组织落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组织编修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负责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以及相关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公路应急工作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检查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1.3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一般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组织、协调所属应急力量进行处置;事件超出区处置能力,需市公路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的,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并及时向市公路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及救援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公路抢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信息舆情、后勤保障、恢复重建、治安维护、总结评估、医疗救护、专家咨询等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随时向市公路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增援。

2.1.4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小组成员由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公安武清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根据区公路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应急力量的调派、会议组织、信息报送、指挥部现场管理、应急处置的总体协调、联系专家等综合工作;承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路抢通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小组成员由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和申请区人民政府或上级救援;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公路受灾情况;承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运输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小组成员由公安武清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设备、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信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小组成员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组成。负责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承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舆情组: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小组成员由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公路应急指挥部要求,通过新闻发布会、微博、公众号等手段,向社会通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部门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在网上对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小组成员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承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小组成员由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治安维护组:组长单位为公安武清分局,小组成员由交通局、事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承办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结评估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小组成员由事发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护组:组长单位为区卫生健康委,小组成员由区政府相关单位组成。组织有关救援力量对伤病人员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护工作;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承办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专家咨询组

区交通局组建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的具体职责是:参与修订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负责对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适时与相邻的区以及北京市、河北省有关区(市)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开展跨区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区交通局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公路交通设施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隐患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3.2预警机制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预警和协同联动机制,针对可能对公路交通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况,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和提示信息。

3.3预警信息收集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暴雨、暴雪等极端恶劣天气,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防洪等预警信息的发展态势,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收集内容及出行服务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水务、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运输通行保障需求信息。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公路中断、阻塞的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信息收集内容包括预计发生事件的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影响及发展趋势等。

3.4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对公路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等级见下表:

预警级别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严重程度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情况

一级

(红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公路

交通突发事件

气象、地震、水务、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发布与上述有关部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二级

(橙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公路

交通突发事件

三级

(黄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公路

交通突发事件

四级

(蓝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公路

交通突发事件

3.5预警信息发布

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研判,预警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研判,预警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6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公路管养单位的巡查人员应上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适当的处置,并调阅相关资料,必要时配合交管部门对交通进行局部断行,防止隐患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带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通知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学者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预警响应可随时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3.7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向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处理

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事发路段责任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在接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 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物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

4.2先期处置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当地公安部门疏散群众、封锁事发路段;组织属地镇街开展自救互救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当地消防、医疗机构抢救受伤群众并控制事态。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级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对毁坏的公路实施临时防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响应级别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级:一级、二级。

发生或者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或者涉及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区处置能力的,报市级有关部门,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发生或者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一级响应。发生或者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二级响应。

4.4指挥协调

4.4.1指挥协调机制

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区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发生或者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或者涉及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应急处置,将指挥权移交市公路应急指挥部。

4.4.2指挥协调措施

1)二级响应

接到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由区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展变化,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一级响应

接到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由区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究向总指挥、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委报告;

召开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委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重大决策;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展变化,当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级申请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并做好配合工作

研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5处置措施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事发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6)向受困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受困人员正常生活所需;

7)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启用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加强网络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1)根据需要,区武部负责协调驻津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或协助救援

12)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好帮助老年人应对工作,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提供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13)区公路应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新闻与舆情应对

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7扩大响应

当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地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实施组织指挥后,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8响应终止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同时,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或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涉事企事业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较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

5.3恢复重建

针对损毁公路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恢复重建组主要负责实施,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住房建设委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恢复重建工作要参考调查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进行现场指导,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区级公路交通应急队伍

区交通局负责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应急队伍包括:区交通局组建的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各公路管理部门或机构组建的应急队伍;经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确认的公路施工企业应急队伍。各应急队伍要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恢复重建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应急队伍组建部门要加强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6.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特点,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动员社会力量或协调其他专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资金保障

公路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区公路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点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相关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装备物资保障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6.3.1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起重机、清雪设备、运输车辆、发电机等应急物资。

6.3.2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区交通局负责区级公路应急保障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交通局负责协调市通信管理局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6.5技术支撑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特种应急抢险等技术装备的应用,提高防范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建立包括专家咨询、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6.6京津冀协作

按照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完善京津冀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合作联合应急处置、信息交流和重要信息通报会商机制,开展京津冀联合应急演练。

6.7宣传教育

6.7.1宣传教育

区交通局会同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宣传教育,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加强公路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6.7.2培训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培训工作。

6.8应急演练

区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由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区交通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区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

本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

6.9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或方案),报送区应急管理部门,抄送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本预案的审批、发布和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预案实施后,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交通局承担。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2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架构图

        4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天津市武清区处置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

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武清区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铁路突发大客流及旅客列车大面积晚点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铁运〔200823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规〔202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武清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工作原则

处置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路地协同、联动处置,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铁路与市、区人民政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协同处置。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快速果断处置突发险情。

2工作机构

成立武清区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武清区交通局、武清城际站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区交通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应急局、公安武清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司法局、武清城际站。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主任由区交通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工作组主要负责:研究提出应对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需要区级响应的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武清城际站开展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

3预防

接到有可能发生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的信息后,工作组立即启动,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天津市铁路大客流滞留事件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组织成员单位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预防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旅客,做好滞留人员疏散工作。

4应急处置

武清区处置铁路车站旅客滞留事件分两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在工作组领导下,由铁路车站负责组织应对;一级应急响应由工作组负责组织应对;超过一级应急响应的,由工作组上报市工作组并配合市工作组进行应对。

4.1二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铁路车站内滞留旅客5000人以下且铁路车站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

4.1.2处置措施

1)铁路车站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划定封闭区域,妥善安置站内滞留旅客,播放管理信息,防止拥挤踩踏;及时疏导站内滞留旅客前往临时候车区,并在该候车区内及时发布列车运行信息;及时引导滞留旅客转乘其他交通工具。

2)铁路车站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进行站外疏散的,由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做好车站广场的秩序维护,协助铁路车站做好滞留旅客疏散、站外临时候车区搭建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3)铁路车站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认为需要工作组有关单位协助时,及时向工作组办公室请示。

4)区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赴车站组织、协调、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办公室加强与铁路车站、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现场客运组织和旅客聚集情况,协调铁路车站做好秩序管理、人员疏散、信息通告、旅客退票等工作。根据铁路车站请求,协调调度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配合铁路车站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工作组视情况协调、组织铁路车站及时向媒体和社会通报列车延误处置信息和铁路大客流滞留信息,做好解释工作。宣传部门和网信部门配合铁路车站做好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分析及引导工作。

6)其他必要措施。

4.2一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铁路车站内滞留旅客500020000人;铁路车站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由铁路车站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工作组报告。

4.2.2处置措施

在做好二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铁路车站做好站区管控、人员疏散、交通管制、运力衔接等工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需要市有关单位协助时,向市工作组办公室请示。

5应急结束

客流恢复正常后,经工作组综合研判分析,铁路车站应急结束。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工作组办公室结合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6.2演练

工作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演练。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应急队伍的训练,经常性地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6.3预案解释和实施时间

6.3.1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3.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武清区铁路车站大客流滞留事件处置工作组成员分工



天津市武清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加强本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事件分级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具体分级详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处置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未然。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的长效防控机制。

1.6预案体系

武清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武清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区公交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2.1.1 成立武清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本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应对我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 区指挥部下设武清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负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区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督促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交通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3 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武清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金融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武清区通途客运有限公司、武清区通力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公交集团第一客运有限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等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2.2 各镇街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根据区指挥部工作部署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镇街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街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响应流程及响应措施,做好本级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

2.3 现场指挥部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信息发布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设立现场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维护、医疗卫生、运力协调、信息舆情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如下: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应急局、公安武清分局、属地镇街、区公交运营企业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文件收集、信息传达,传达区委、区政府指示要求,密切跟踪汇总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3.2 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武清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交通局、属地镇街、区公交运营企业组成。主要职责为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乘客和受伤人员。

2.3.3 治安维护组

由公安武清分局牵头,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2.3.4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与事发地镇街做好现场人员的医疗急救等相关工作。

2.3.5 运力协调组

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公交运营企业等单位参加。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做好乘客转运协调工作。

2.3.6 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以及舆情收集分析和引导工作。

2.4 运营企业

区公交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5 专家组

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人员由区交通局组建,专家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专家组成。负责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参加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区交通局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对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可能引发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传真、电话等及时转发,指导区公交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区公交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区公交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交通局。

区交通局应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道路运输局。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要求及时向区公交运营企业转发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的信息,提醒区公交运营企业及时调整或解除已采取的预警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的流程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交运营企业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交通局报告,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区人民政府接到较大(含较大)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并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2 信息报告的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企业)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1.1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公交运营企业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同时按照4.1信息报告流程进行报告。

5.1.2 区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随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5.2 分级响应

5.2.1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由市级层面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应急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逐级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短时间内难以有效控制,可直接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2 在落实《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区级层面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级:三级、四级。发生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区级层面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区级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

5.2.3 区指挥部协调措施

1)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由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直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 响应措施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工作组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发公交运营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应急救援相关情况;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车辆、物资、技术等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统筹协调资源继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同时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要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困难,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要,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现场疏散

现场指挥部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5.3.2 车辆调度

区交通局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公共交通客运组织方案,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5.3.3 人员救助

公安武清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公交运营企业,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和伤员救治,在救援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现场搜救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3.4 交通疏导

公安武清分局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和区域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武清分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设备到达事件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5.3.5 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开展医学救援工作,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抚慰。根据需要,公安武清分局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和治安条件。

5.3.6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武清分局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地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此事引发的矛盾纠纷,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市委宣传部,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涉事单位通过互联网,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3.8 恢复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现场指挥部可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区指挥部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区公交运营企业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6 应急结束

6.1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6.2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区公交运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事件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营。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2 总结评估

区交通局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公交运营企业应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城市公共汽电车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组织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保障队伍,指定技术状况较好的应急保障车辆以及驾驶技术熟练驾驶人员。

8.2 物资装备保障

各镇街、区有关部门和区公交客运企业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做好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抢险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器材,确保齐全有效。有关成员单位、区公交运营企业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城市公共汽电车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

8.3 资金保障

处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市级与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市和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将抢险救援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各成员单位要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和培训演练所需资金。

8.4 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信网络,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部门、人员、通讯联系方式,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保证抢险救援通信畅通。参与部门、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备。

8.5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8.5.1 宣传

区人民政府和区公交运营企业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宣传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乘客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5.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针对本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增强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能力。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8.5.3 应急演练

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区公交运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再进行1次同类型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9 附则

9.1 名称解释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预案制定和修订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和修订。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根据国家及市级、区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交通局备案。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上位预案发生变化情况,结合应急管理实际,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9.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交通局承担。

9.2.3 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