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武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提高各类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供水突发事件,确保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及时、有序、高效,以最大限度减少其造成的损害,保证生活与生产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结合我区供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3.1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
(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武清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城区供水、建制镇及工业园区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履行政府职能,减少供水突发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日常供水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消除供水隐患。
(3)分级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应急管理机构作用,使供水突发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发挥专业抢险队伍、企事业单位、社区、建制镇、工业园区、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形成接受统一指挥、团结协作、抢险迅捷、高效救援的应急抢险主力军。
(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采用人防、技防相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各供水部门应急抢险能力,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
1.6 应急预案体系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
(1)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城区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1.7 风险分析
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主要包括水源、水厂、管网3个方面,导致居民用户降压或停水。
(1)水源事故包括水源中止供应、水源污染、原水供电线路故障、原水管道损坏等。
(2)水厂事故包括水体污染、构筑物事故、供电线路故障、氯氨泄露事件、氯氨及净水药剂供应突发事件等。
(3)管网事故包括输水干管爆管、中途加压泵站(二供泵站)事故、区域性水质污染等。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
成立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
2.1.2 工作职责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重大及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 工作职责
负责开展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组织和督导各供水单位开展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
区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系统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加强应急期间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及时预警,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城区应急开采地下水、维修自备井等城区应急输水审批工作;负责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现场救援应急物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区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调桶装水、瓶装水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区属地镇街做好符合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条件的相关救助,做好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正在施工道路、尚未移交道路的恢复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区市政道路桥梁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进行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普通国省干线及区县级公路桥梁等公路设施的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相关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和人员疏散工作。
区气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电信企业: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和电信系统的恢复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供电供应及抢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公安武清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
区卫生健康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区信访办: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涉及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协助处置供水突发事件,调用消防车临时应急供水工作。
各镇、街:对辖区内村镇供水用水承担主体责任,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村镇饮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并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处置辖区内供水应急事件,要求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及设施完好可随时启用。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上报处理。
2.5 应急专家组
由各成员单位及供水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
(1)参与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制定和研究,并提供技术支持。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2.6 供水单位应急组织
2.6.1 城区供水单位
城区各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设置单位指挥部,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2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设置单位应急小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3 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
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及设施完好可随时启用。设置单位应急小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与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的应急报告机制,及时将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突发事件上报辖区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加强对突发事件隐患排查整改。根据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为有效防控供水突发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管机制:
(1)区水务局做好制水厂、输水工程的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加强对城区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的监测,为城区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单位化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并采用水质在线监测,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
(4)供水单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5)供水单位严格化学危险品管理,水厂氯、氨等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加氯系统设置氯泄漏吸收、报警装置。对重点部位报警系统定期进行隐患排查,保证系统灵敏有效。
(6)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7)区水务局加强与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信息联动,预防蓝藻爆发情况。按照市水务局下达蓝藻爆发应急指令,采取响应措施。
(8)发挥区水务局行业监管优势,加强对城区供水、建制镇供水、工业园区供水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检查。各供水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消除隐患。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9)各级供水单位在发现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报告辖区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
按照本预案事件分级,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二)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水务局。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水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市水务局、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进行。
3.2.3 应对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1)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区指挥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情况的监测和预警;
(3)区指挥部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备战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供水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6)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
(7)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武清辖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水务局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区水务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水务局同时报送市水务局。
(2)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3)对于供水水源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区指挥部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水务局报告。
4.2 先期处置
(1)按照供水事件“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其属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迅速将事件发生地点、类别、程度等情况上报区指挥部。
(2)区指挥部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电话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分级响应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四级响应:
一级、二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全面组织、指导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三级、四级响应: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指导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三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视情况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四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主任赶赴现场,协调有关工作。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超出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4 处置措施
4.4.1 指挥部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应急响应期间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
(2)组织营救和救治氯泄漏导致的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工作。
(3)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组织供水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 城区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区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
(2)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关水厂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源出现问题,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并做好应急事故处置和应急供水工作。
(4)当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供给,并做好组织调度。
(5)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内部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当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6)当氯发生严重泄漏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序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7)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8)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9)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灾害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4.4.3 二次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
(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4.4.4 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辖区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污染源和影响范围;污染危害解除和对供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后,恢复供水。
(4)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5)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制定和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6)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辖区供水单位应尽力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如无法及时抢修完毕,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5 新闻报道与发布
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在市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6 应急结束
(1)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2)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5.2 调查评估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 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并由区水务局具体落实对城区供水事故损毁的供水设施进行修复。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事故损毁供水设施修复工作,由区水务局进行供水技术指导,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保障
全区各级供水单位分别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并接受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2 物资保障
(1)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2)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3)各供水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区指挥部所调用的抢险物资,由区财政给予补偿。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