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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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清政办规〔2023〕2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3-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规〔2023〕2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水利\水安全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武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30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提高各类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供水突发事件,确保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应急处置及时、有序、高效,以最大限度减少其造成的损害,保证生活与生产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结合我区供水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3.1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40天以上;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

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

1.3.2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

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3)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1.3.3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3.4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

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

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武清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城区供水、建制镇及工业园区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履行政府职能,减少供水突发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日常供水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消除供水隐患。

3)分级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挥应急管理机构作用,使供水突发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发挥专业抢险队伍、企事业单位、社区、建制镇、工业园区、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形成接受统一指挥、团结协作、抢险迅捷、高效救援的应急抢险主力军。

6)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采用人防、技防相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各供水部门应急抢险能力,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

1.6 应急预案体系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区专项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

1)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城区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1.7 风险分析

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主要包括水源、水厂、管网3个方面,导致居民用户降压或停水。

1)水源事故包括水源中止供应、水源污染、原水供电线路故障、原水管道损坏等。

2)水厂事故包括水体污染、构筑物事故、供电线路故障、氯氨泄露事件、氯氨及净水药剂供应突发事件等。

3)管网事故包括输水干管爆管、中途加压泵站(二供泵站)事故、区域性水质污染等。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

成立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水务局局长担任。

2.1.2 工作职责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重大及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由区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 工作职责

负责开展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组织和督导各供水单位开展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

区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系统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加强应急期间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及时预警,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城区应急开采地下水、维修自备井等城区应急输水审批工作;负责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现场救援应急物资组织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区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调桶装水、瓶装水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做好应急处置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区属地镇街做好符合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条件的相关救助,做好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正在施工道路、尚未移交道路的恢复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区市政道路桥梁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进行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区交通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普通国省干线及区县级公路桥梁等公路设施的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相关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和人员疏散工作。

区气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

电信企业: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和电信系统的恢复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供电供应及抢修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公安武清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

区卫生健康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

区信访办: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涉及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协助处置供水突发事件,调用消防车临时应急供水工作。

各镇、街:对辖区内村镇供水用水承担主体责任,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村镇饮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并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处置辖区内供水应急事件,要求村镇配水厂管理单位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及设施完好可随时启用。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上报处理。

2.5 应急专家组

由各成员单位及供水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

1)参与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制定和研究,并提供技术支持。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2.6 供水单位应急组织

2.6.1 城区供水单位

城区各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设置单位指挥部,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培训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2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设置单位应急小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3 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

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及设施完好可随时启用。设置单位应急小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与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的应急报告机制,及时将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突发事件上报辖区镇人民政府、指挥部,加强对突发事件隐患排查整改。根据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培训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为有效防控供水突发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管机制:

1)区水务局做好制水厂、输水工程的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

2)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加强对城区供水水源地的水质和水量的监测,为城区供水提供保障。

3)供水单位化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并采用水质在线监测,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

4)供水单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5)供水单位严格化学危险品管理,水厂氯、氨等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加氯系统设置氯泄漏吸收、报警装置。对重点部位报警系统定期进行隐患排查,保证系统灵敏有效。

6)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7)区水务局加强与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信息联动,预防蓝藻爆发情况。按照市水务局下达蓝藻爆发应急指令,采取响应措施。

8)发挥区水务局行业监管优势,加强对城区供水、建制镇供水、工业园区供水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检查。各供水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整改的立即整改,消除隐患。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9)各级供水单位在发现管理范围内的供水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报告辖区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

按照本预案事件分级,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一)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二)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水务局。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水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

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市水务局、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进行。

3.2.3 应对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

1)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区指挥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情况的监测和预警;

3)区指挥部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备战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4)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供水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6)加强事发地域社会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秩序;

7)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武清辖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水务局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区水务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水务局同时报送市水务局。

2)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3)对于供水水源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区指挥部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水务局报告。

4.2 先期处置

1)按照供水事件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其属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迅速将事件发生地点、类别、程度等情况上报区指挥部。

2)区指挥部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电话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分级响应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四级响应:

一级、二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全面组织、指导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三级、四级响应: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指导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三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视情况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四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主任赶赴现场,协调有关工作。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超出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4 处置措施

4.4.1 指挥部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应急响应期间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

2)组织营救和救治氯泄漏导致的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工作

3)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组织供水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4.2 城区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区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

2)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关水厂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源出现问题,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并做好应急事故处置和应急供水工作。

4)当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供给,并做好组织调度

5)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内部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当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6)当氯发生严重泄漏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序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7)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8)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9)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灾害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4.4.3 二次供水单位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

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恢复供水。

4.4.4 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工业园区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辖区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

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污染源和影响范围;污染危害解除和对供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后,恢复供水

4)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

5)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制定和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6)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辖区供水单位应尽力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如无法及时抢修完毕,应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4.5 新闻报道与发布

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在市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6 应急结束

1)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3)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2)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5.2 调查评估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 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并由区水务局具体落实对城区供水事故损毁的供水设施进行修复。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事故损毁供水设施修复工作,由区水务局进行供水技术指导,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保障

全区各级供水单位分别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队伍,并接受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2 物资保障

1)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

2)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3)各供水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区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区指挥部所调用的抢险物资,由区财政给予补偿。

6.3 设施保障

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4 通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供水单位通讯联系畅通。按照应急保障要求组织通信试联试通。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成员、供水单位负责人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达到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5 资金保障

武清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应急储备计划。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使用。

各镇、街、园区采取财政措施,保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承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提出,列入各单位财政预算。

7 培训和演练

7.1 技术培训

区指挥部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水厂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各级供水单位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

7.2 应急演练

各供水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对水源污染、氯气泄漏、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供水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1)各级供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相应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天津市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明确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在保证应急处置顺利进行的同时,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的危害。

2)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必须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发生事故的企业或有关人员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区各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服从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迅速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实现科学决策,以科技带动应急装备、技术、手段的改进和完善。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演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切实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科学合理应对。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始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和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应急力量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武清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事故灾害。

本预案与《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5.1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 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3 三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 四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指导下,设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部署要求;

2)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开展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所需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5)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具体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拟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相关文件,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3)负责开展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4)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检查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组建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处置、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专业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与,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救援处置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公安武清分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公安武清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参与职责范围内生态损害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人员疏散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工具、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资源保障。

7)新闻舆论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公安武清分局、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事故单位参与。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召开记者见面会,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4 成员单位

1)区委宣传部: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新闻舆情组;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调控舆情热度,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会同公安武清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区应急局: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综合协调组和综合保障组;负责承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4消防救援支队: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专业处置组;负责扑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火灾;组织抢险救援和人员搜救。

5)公安武清分局: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秩序维护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化品事故责任人开展立案侦查。

6)区卫生健康委: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医疗救治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

7)区生态环境局:配合现场指挥部牵头成立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9)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抢通保通工作;负责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区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大气污染扩散区域研判,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助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11)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构筑物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

12)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职责相关的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3)区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人员安置等综合服务资源保障。

14)区水务局:负责协助涉及水务系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区管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6)区民政局:负责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会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7)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18)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协助涉及农业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9)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涉及A级旅游景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0)区财政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1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地域应急供电,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

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随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2.5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研判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1.1 风险辨识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本行业、本区域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清单和风险数据库,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风险辨识掌握本单位风险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3.1.2 隐患排查治理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推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大隐患和应急准备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限期整改。

3.2 监测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

危险化学品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要求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点单位及可能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须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或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3.2 预警响应

接收到预警信息后,相关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组织本级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做好救援准备。

3.3.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进展,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须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单位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向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速报事实、续报原因”“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在接报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态势发展或情况变化,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于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4.1.2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损失初步估计、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现场初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续报。事故续报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发单位概况、人员伤亡情况、涉及化学品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环境影响、建筑物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迅速核实危化品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初判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一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二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认为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救援能力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5.1.1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认为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救援能力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视事故情况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指导处置工作。

5.1.2 市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二级响应、一级响应时,区人民政府接受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按要求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2 处置措施

1)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区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市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区现场指挥部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相关负责同志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备并更换联系方式。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救援物资等。

6)开展危化品事故伤亡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5.3 安全防护

5.3.1 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若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同志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同志、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5.3.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5.4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或其他省、市、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5.5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果断组织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降低或者化解应急救援次生事故风险。

5.6 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宣传部具体牵头负责,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7 应急结束

5.7.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故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 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决定结束原则,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

5.7.3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单位配合。

1)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现场指挥部安排部署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和调运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用调用和补偿机制。

危险化学品单位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储备和配备能满足可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确保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保证通讯联系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处置期间综合运输能力保障,配合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交通局、公安武清分局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按照要求制作应急通行证,并加强应急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转送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7.6 治安保障

公安武清分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转移疏散群众。

7.7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7.8 应急供电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电网企业对各自产权电网进行抢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电网企业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事故救援、抢修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8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

8.2 培训

1)区应急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能力。

2)区级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3 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救援实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2.2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区级主管部门备案。  

9.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应急局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9.3 名词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附件:1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结

构图

2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架构图

3武清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天津市武清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依法有利有序有效处置本区森林火灾,加强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森林火灾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1.4.2 实行行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属地镇街、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2)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4)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灭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

2.2 转移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认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体系

3.1指挥机构

成立武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公安武清分局分管副局长、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人武部、公安武清分局、消防救援支队、区交通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区退役军人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报请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接受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力组织开展森林灭火工作,并按市指挥部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委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2 办事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武清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协调处理森林防灭火重大事项;协调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顺利完成。

1)区应急局:统筹组织推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做好扑火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保障工作。

2)区农业农村委: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3)区人武部:根据灭火需要,组织民兵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协调驻区部队参与火灾救援,协助做好物资器材、通信、交通保障等工作。

4)公安武清分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负责调遣公安警力维护火场秩序,封锁通往火场通路,保证消防车、指挥车、保障车等顺利进入火场;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安全守卫,协助组织群众转移。

5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协助做好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护。

6)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火灾扑救物资、设备运输工作,为参与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提供必要的运输工具;负责所辖路网林木的防火工作。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承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8)区气象局:负责提供重点林区、重要时段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9)区水务局:负责本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林木的防火工作;提供火场附近水源信息,协调相关单位满足扑救森林火灾用水需求。

10)区发展改革委:对列入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的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与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定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11)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2)区商务局:负责森林火灾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宾馆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

13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所辖园林绿地的防火和林木火灾应对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为火灾扑救提供洒水车、水源转运设备等必要支援。

14)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组织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

15)区委网信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做好相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相关有害信息处置,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16)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负责协调、指导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系统宣传报道相关工作,确保安全播出。

17)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森林防火及逃生避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为受灾转移群众提供必要安置场所。

18)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森林火灾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人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19)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降低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做好亡人遗体善后处置工作;会同属地镇街做好因森林火灾导致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工作。

20区人社局:依据国家及天津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保障灭火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21)区残联:负责伤残的扑火人员申请残疾评定并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做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22区退役军人局:配合做好灭火负伤致残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等人员的残疾等级申报和评定后的抚恤工作,被批准为烈士的由退役军人局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2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负责组织电力切送、现场电力照明保障;做好穿林区输电线路断线、短路、绝缘子脱落等引发火灾隐患问题治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4 镇街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本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和火灾应对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5 扑救指挥

3.5.1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可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5.2 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区指挥部第一副总指挥担任,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扑火前线指挥部应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别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公安武清分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等单位参加。负责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情建议按程序申请民兵、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协调市级救援队伍和其他区、市救援队伍支援抢险行动;承办扑火前线指挥部、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统筹协调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机械车辆、油料、灭火水源等应急保障。

2)扑救指挥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公安武清分局、区人武部、属地镇街等单位参加。负责调查火场情况,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3)火情监测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公安武清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分析研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信息、火情发展态势等情况,为决策指挥提供意见建议;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采取防护措施确保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人武部、公安武清分局、区民政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组织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5)通信电力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保障森林火灾扑救通信网络和电力畅通;负责协调现场指挥和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保障工作,开设应急通信网络站点,保障现场情况实时传输;协调做好现场指挥部与部队、其他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建立;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交通保障组:由区交通局、公安武清分局共同牵头。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做好火灾现场、进出通道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顺利进入火场;做好道路抢通抢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退役军人局、区残联、区人社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做好供油、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救灾资金。

8)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公安武清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调控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9)社会治安组:由公安武清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属地镇街等单位参加。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维护火场秩序,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要目标安全守卫,维护社会稳定。

10)灾情评估组: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应急局、公安武清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负责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1)专家组:区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家,建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区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组进行调整。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其中,红色、橙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见附则。

4.1.2 预警发布

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公安武清分局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短信、小区广播、大喇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局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局发布,并报市应急局。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统一发布。

4.1.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有关单位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做好各项扑火准备;各防火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在上述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加大天气预报密度,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开展森林防火督查检查,加大林区巡护频次,视情组织各防火队伍靠前部署至重点区域。

4.2 信息报告

4.2.1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街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任何单位接到森林火灾首报,都要立即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4.2.2 各单位在发现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在40分钟内书面上报核实结果及火灾相关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基本情况,并根据火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内容。

4.2.3 对已上报并仍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区指挥部应每日将扑救进展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伤亡情况应及时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4.2.4 对下列森林火灾信息,各单位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根据火情,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1)收到卫星林火热点监测报告后,核查确认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为红色预警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

3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6)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2.5 对下列森林火灾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需要向天津市请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6)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接报单位、属地镇街、各相关单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区指挥部应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指挥部指挥,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提请启动市级预案,并由市指挥部指挥。

5.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根据气象、地形、环境、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情况,科学组织施救。

5.2.1 扑救火灾

区指挥部就近组织各镇街应急防火队伍、半专业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镇街工作组提出的申请,区指挥部调动其他镇街的应急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选择驻地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5.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区指挥部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救治。

5.2.3 救治伤员

及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医疗救治,并迅速将受伤人员转送医院治疗。

5.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并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5.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阻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6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与区指挥部、区应急局共同拟定新闻通稿,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媒体记者的接待服务工作,提供所需的信息要情;区委网信办要加强舆情信息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区指挥部发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按规定由市指挥部发布。

5.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扑灭后,扑火人员继续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8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各级各单位组织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同时视情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5.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5.3 响应等级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本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实行四级应急响应:

5.3.1 级响应

5.3.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会商启动本级响应的建议,决定并批准启动Ⅳ级响应。

5.3.1.2 响应措施

1)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区指挥部第一副总指挥担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与会商会议,并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3)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和应急预案,通报各成员单位,并督促检查各单位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指挥部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火情会商会议;起草下发火情会商会议决定,并抓好落实;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上报的森林火灾灾情统计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扑救指挥组:属地镇街应急防火队伍先期进行火灾扑救;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会同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委调查火场情况,制定扑救方案,调集灭火队伍进行火灾扑救;区应急局调集周边镇街应急队伍、区级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属地镇街做好火灾先期处置、火场清理看守等工作,及时上报早期火情信息。

综合协调组:区应急局负责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分析研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信息、火情发展态势等情况,为决策指挥提供意见建议;区气象局密切关注火场及周边天气状况,及时提供天气预报等气象服务;区人武部通报民兵应急队伍做好参加火灾救援准备;做好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调拨准备。

火灾监测组:区应急局负责利用电子监控、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火灾风险监测,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指导火场周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做好防护,指导开展次生灾害防范;区农业农村委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组织护林防火人员加大巡查力度,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公安武清分局协助开展火灾监测。

医疗救治组:派出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医疗救治,做好灾区、安置点卫生防疫工作;组织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情况统计和上报工作。

通信电力保障组:协调做好现场指挥和应急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保障工作,开设应急通信网络、电力供应站点,保障现场情况实时传输;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切断火场及受威胁区域电力;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交通保障组:公安武清分局对火灾现场、进出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顺利进入火场;区交通局做好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准备;区交通局视情组织道路抢通抢修工作。

群众生活组:区应急局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区商务局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做好生活救助物资及救灾资金调拨准备。

宣传报道组: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通报火情和救援工作开展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严密监控网络舆情动态,做好舆情引导。

社会治安组:封控火灾现场,维护火场、前线指挥部、安置点秩序,加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要目标安全守卫。

灾情评估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牵头组织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其余单位协助开展灾情评估工作。

专家组:根据现场情况和火灾发展态势,提出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建议。

区城市管理委区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单位及时关停火场周边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并组织疏散人员。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2 级响应

5.3.2.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会商启动本级响应的建议,决定并批准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议,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与会商会议,并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通报各成员单位;按区指挥部要求联系有关专家,赴一线指导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组织加强会商,及时掌握火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单位;督促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落实火灾扑救队伍、物资等各类措施;通知综合协调组协调驻区部队做好参与火灾扑救准备。

扑救指挥组:全区范围内跨区调动各级各单位应急队伍参与火灾扑救,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属地干部群众参与火场清理看守。

综合协调组:区应急局加强与市工作组沟通协调,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加大向各级汇报和通报频次;区气象局加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信息发布频次,提出火灾应对工作建议;区人武部按权限组织民兵应急队伍参与火灾救援,协调驻区部队做好参与火灾扑救准备;根据指挥部命令调拨抢险救援所需物资。

火灾监测组:加强火情监测,监视火情发展,提出火灾应对决策建议。

医疗救治组:视情增派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保障火灾抢险救援医疗救治需求。

通信电力保障组:视情协调增派应急通信、电力保障队伍、物资、装设备,协调保障火灾抢险救援通信电力畅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动态信息;协调建立与支援队伍的通信联络。

交通保障组:根据指挥部命令,调拨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执行任务。

群众生活组: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发展态势、受威胁区域和群众情况,及时扩大转移群众范围,确保安全;根据指挥部命令,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救灾资金。

宣传报道组: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火情和救援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监控网络舆情。

社会治安组: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发展态势、受威胁区域,适时扩大封控管控范围,加强治安管理。

其他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3 级响应

5.3.3.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32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超出本区应急能力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会商启动本级响应的建议,决定、批准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

5.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报请启动市级预案,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区长、区指挥部总指挥赴扑火前线指挥部参与处置,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Ⅱ级响应,通报各成员单位;配合前线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通知综合协调组协调驻区部队参与火灾扑救;根据需要,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调运周边地区专业扑火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扑救指挥组:根据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做好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区气象局加密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信息发布频次;区人武部协调对接驻区部队参与火灾扑救;区应急局根据需要与市级、其他地区支援队伍做好对接沟通;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上报物资库存情况。

交通保障组:根据区指挥部指令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工作。

其他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4 级响应

5.3.4.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区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会商启动本级响应的建议,决定、批准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5.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报请启动市级预案,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区长、区指挥部总指挥赴扑火前线指挥部参与处置,区指挥部副指挥、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各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Ⅰ级响应,通报各成员单位;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建议区防指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动员令,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加火灾处置工作;根据需要,提请市指挥部给予火灾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支援;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督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加强与市指挥部、市工作组沟通协调,及时传达命令指示,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做好市级及其他地区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对接工作。

交通保障组:根据区指挥部指令做好市级及其他区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运输。

其他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如遇敏感时段、敏感地区、舆情关注度高等情况,必要时可提级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

5.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综合保障

6.1 扑火力量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消防救援支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防火队伍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应急防火队伍主要由驻区部队、民兵组成,由区人武部负责协调调动。在坚持用好主要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单位与区指挥部办公室用电传、直拨电话和移动电话保持联络。同时要充分利用区应急信息系统指挥平台、直拨电话、移动电话与街工作组保持联络,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通信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

6.3 向导保障

事发镇街要组织熟悉地形的人员组成向导组。负责在通往火灾现场的主要路口布置向导,引领扑火队伍顺利到达火灾现场。

6.4 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辖区内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区级物资储备标准按照市规划资源局制定标准执行,其余各级物资储备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规划资源局相应标准制定。

6.5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火灾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武清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开展火灾评估,公安武清分局、区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区农业农村委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7.2 火因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武清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3 约谈整改

对于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属地镇街、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责令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7.5 工作总结

各级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工作开展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并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梳理总结后,起草我区工作总结,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7.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 附则

8.1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

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8.2 演练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积极推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街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开展演练,原则上每两年演练一次;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对我区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员、半专业扑火队伍等人员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

8.3 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属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3 预案实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组织应对洪水、农业干旱(以下简称干旱)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洪水、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1.5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洪水分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1.6 预案体系

武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物资保障方案、防洪抢险保障方案、洪水及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分洪口门开设方案、蓄滞洪区运用方案、农村除涝预案、城区排水预案、通信保障方案、电力保障方案、交通保障方案、生活保障方案、危陋房屋安全度汛预案、区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保障方案、镇街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武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指挥由区长担任,政委由区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政委由区人武部政委担任,副指挥由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区长、公安武清分局局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消防救援支队队长、市水务局永定河管理中心主任、市水务局北三河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区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负责。

2.1.2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海河防总)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一般、较大洪水以及轻度、中度干旱应急处置工作,在市防指指挥下开展较大以上洪水以及中度以上干旱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下达重大防汛抗旱命令。

2.2 办事机构

2.2.1 区防指下设武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镇街和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武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修,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各保障方案编修工作;负责联络应急专家组;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防指下设农村排水分部、城区排水分部、大黄堡分部、八孔闸分部、崔黄口分部、黄花店分部、豆张庄分部、河西务分部、城关分部、下伍旗分部。在区防指统一领导下,各防汛分部分别负责辖区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同时,为加强蓄滞洪区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下设蓄滞洪区群众转移指挥机构(具体职责见《蓄滞洪区运用预案》)。

2.3 成员单位

按照区防指部署,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委组织部:配合区防办确定区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落实区级防汛责任。

区人武部:负责组建区民兵综合应急分队和民兵抢险队伍;协调驻区部队并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活动;负责做好部队增援抗洪、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部队做好蓄滞洪区分洪口门爆破扒除及群众转移安置任务。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系统的排水相关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组织做好在建排水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排水畅通、安全度汛;组织指导监督各镇街对危陋房屋开展排查统计工作,指导各镇街视汛情提前转移安置群众,确保安全度汛。

区发展改革委:协助区应急局确定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所属绿化园林设施排水、雨后区容区貌和环境卫生清整,组织因水旱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我区建成区内绿化园林设施排水、雨后区容区貌和环境卫生清整,组织因水旱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城市道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区管城市道路管线井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做好农村排涝除险、农业抗旱等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农业灾情统计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及灾后疫情防控工作。

区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救灾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协助配合区防办组织区级防汛抗旱会议,做好会务工作,协调安排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防汛抗旱工作日程。

区政务服务办:做好防汛抗旱工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

区国动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防洪自保安全,为防汛抗旱提供通讯保障。

区应急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本区一般和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

区水务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防汛抗旱预警响应、会商建议;组织实施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做好城区排水工作,并指导全区排水除涝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和专家组的组建、管理,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演练,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负责水务部门专储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区防指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为防汛抗旱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会商建议。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全区教育系统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负责综合协调防汛抗旱供电、通信保障以及本系统防汛自保等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维持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组织做好全区下沉道桥等积水点位的交通管控工作;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落实防汛各项措施所需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区防指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防汛抗旱相关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水质监测,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和纠纷。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铁路、航运等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并组织做好交通行业防汛抗旱自保工作;负责所属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交通运输工具和队伍保障工作,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和人员运送。

区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宾馆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自保等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指导旅游景区做好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和保险等工作;组织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宾馆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安全救助工作;组织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汛安全自保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区体育局:组织指导有安置任务的体育场馆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配合区防指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沉道桥和低洼积水地段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

区供销社:负责防汛抢险所需的物资供应、管理及受灾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落实区防指调运指令。

市水务局北三河管理中心:做好武清区与上下游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协调及调度管理工作;负责所属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和调度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永定河管理中心:做好武清区与上下游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协调及调度管理工作;负责所属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和调度管理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铁塔公司:组织做好所属通讯设施的防汛安全;按要求提供防汛抗旱工作现场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做好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保障工作;做好灾后通信网络的恢复重建工作。

人民财产保险:督促投保单位做好水旱灾害自保防御及灾后理赔工作。

中石化、中石油:负责应急抢险运输车辆、受灾群众转移车辆以及防汛抗旱机械设备所需油料(汽油、柴油)的供应。

雍鑫集团:负责防汛抗旱抢险运输车辆,并积极配合应急部门做好本部门物资与装备的调运工作。

农业集团:负责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管理,积极配合应急部门做好本部门物资与装备的调运工作。

市水务集团引江市区分公司:负责王庆坨水库所属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

蓝天救援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活动。

2.4 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区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气象预报组。由区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区气象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做好实时气象信息监测;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气象灾害预警;做好暴雨、台风等灾害影响评估;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水情调度组。由区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市水务局北三河管理中心和永定河管理中心分管水情调度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区水务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区域内各河道水情测报、洪水预报、旱情测报;及时掌握分析区域内防洪工程工情、水情、旱情、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提前预判洪水对我区影响,提出水情预警意见;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水情、旱情和发布洪水预警信息;根据汛情发展变化,提请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提出洪水调度参谋意见;负责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督促相关单位执行;根据需要开设临时观测站点,并做好重要点位水文信息加报;负责联系市水务局和上下游地区河道调度部门,做好河系防汛调度工作;负责上马台水库和河道超警戒水位洪水调度,做好警戒水位以下洪水资源调度工作;指导于庄水库超警戒水位洪水调度及警戒水位以下洪水资源调度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抢险组。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了解周边地区雨水情、工情和险情,掌握一级行洪河道、堤防、水库的工情与险情;指导责任部门制定抗旱方案和抢险方案,汇总险情,提请召开防汛抢险会商会议,提出防汛抢险队伍、物资需求;组织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实施抗洪抢险,衔接驻区部队和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各镇街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查各镇街、各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住房建设委、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区教育局、公安武清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体育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监督指导属地镇街摸清蓄滞洪区和受洪涝灾害威胁群众情况,并做好转移和安置工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做好转移安置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通讯电力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区水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武清分局、区国动办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保障防汛抗旱通信网络和电力畅通;负责现场指挥和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保障工作,开设应急通信网络站点,保障现场情况实时传输;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的电力供应;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建立与部队、其他支援单位的通信联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6)物资组。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供销社、区交通局、区农业中心、雍鑫集团、农业集团、区人武部、中石油、中石化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调运工作;负责对区级防汛抗旱代储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保卫组。由公安武清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公安武清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公安武清分局承担。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交通局、雍鑫集团、公安武清分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区交通局承担。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交通公路、铁路、航运等有关单位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9)生活保障组。由区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区商务局承担。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区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部队、民兵等抢险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财务组。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承担。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核定、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国家和市级防汛抗旱相关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负责做好防汛抗旱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宣传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日常工作由区委宣传部承担。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区内区外、网上网下新闻宣传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看引导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水或轻度、中度干旱,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当发生大、特大洪水或严重、特大干旱时,需根据市防指指示进行处置,协助做好本区应急抢险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对水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防指、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6 各镇街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6.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部,并下设办公室,建立辖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区防指的决定;统一指挥辖区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发布防汛抗旱动员令,动员辖区内各种抢险救援力量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下达防汛抗旱指示、命令,并督促相关单位执行;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等。

2.7 蓄滞洪区转移安置分指挥部

蓄滞洪区转移安置指挥部负责蓄滞洪区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2.8 专家组

应急、气象、水务、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每年5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向区防办备案专家名单。

区防办根据工作需要调派专家时,通过电话或发商调函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导任务。

3 预防和预警

3.1 风险防控

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各级防办每年汛前组织各有关单位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抗旱工作中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同时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意识。

3.2 监测

为有效防控水旱灾害的发生,做好突发事件风险因素评估,依托水务、气象、工程管理部门和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市防指及上游地区发布的监测信息,建立完善日常监控机制。

1)气象信息监测:区气象局密切关注相关气象、雨情信息,随时掌握趋势预测和灾害预报信息,及时通报区防办、各防汛相关部门。

2)水旱灾害信息监测:区水务局掌握分析流域及我区雨水情信息、旱情信息,掌握分析洪水、城区排水、干旱发展趋势和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区防办。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掌握农业旱情、农村排涝、农田作物受灾情况,及时通报区防办。

3)防洪工程信息监测: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堤防、水库、闸站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进行定时巡查检查。汛期当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时,巡堤查险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当河道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由区水务局及时通报区防办,巡堤查险工作由相关镇街组织完成,区水务局负责技术指导;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3 预警

3.3.1 暴雨预警

当预计本区及上游地区有较强降雨过程时,由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信息、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3.3.2 洪水预警

当本区及上游地区发生强降雨,预计本区主要行洪河道将出现洪峰过境时,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3.3.3 干旱预警

由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部门分析旱情发展趋势,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3.4 预警行动

区防办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水情、旱情发展,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和各镇街防指对本行业、本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等工作。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天气、雨水情、旱情变化趋势和工程运用情况,预警发布部门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生水旱灾害时,各镇街应立即向区防办、区应急局、区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应急局、区防办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一小时内书面向市防办、市应急局报告灾害基本情况。

对正在进行处置的水旱灾害,区应急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请求支援情况等。暂时无法判明事件严重程度时,应根据灾害达到的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属地镇街要组织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将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区防指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本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包括防洪应急响应、抗旱应急响应,根据水利部、水利部海委、上游地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和市防指启动的应急响应以及水旱灾害影响范围,经组织会商,针对全区或预计受影响较重区域启动相应等级的防洪、抗旱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和四级应急响应。

防洪、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由区防指在市防指指导下组织开展,市防指密切关注并随时做好支援准备。防洪、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防指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防指开展。

5.2 启动程序

区防指负责启动防洪、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区防指报请市防指同意后,启动防洪、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上报市防指备案。其中:防洪、抗旱四级、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副指挥批准,二级、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指挥批准。紧急情况下,各单位自动启动防汛抗旱有关应急机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 响应措施

5.3.1 四级应急响应

1)区防办主任,城区排水分部、农村排水分部、气象预报组、水情调度组、应急抢险组、通讯电力保障组、物资组、宣传舆情组和市水务局北三河中心、市水务局永定河中心、公安武清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等区防指成员单位组织各分部、工作组和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

2)区防指副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区防办: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各镇街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各级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防汛抗旱会商会议;起草下发防汛抗旱会商会议纪要,并抓好落实;做好洪涝、干旱灾情统计上报;通知应急抢险组集结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落实抢险设备,做好防汛抗旱准备。

气象预报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2次发布气象信息。

水情调度组:密切关注并及时掌握本区和流域上游地区雨水情、工情、旱情变化趋势以及气象预报、洪水预报,分析提出调度建议;每日至少2次发布本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信息及重要河道水势情况,并做好应急水文和水质测报等准备工作;协调水文部门做好分洪口门测报准备工作;视水情、旱情提请召开防汛抗旱调度会商会议,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应急抢险组:掌握全区行洪排涝河道、水库的工情,汇总全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组织抢险救灾专家24小时待命,随时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准备;组织各镇街和相关单位加强河道、堤防等行洪排涝设施的巡查检查;根据需要派出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待命。

物资组:整理防汛抗旱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宣传舆情组: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通报雨水情、旱情和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适时停工准备;组织指导各镇街做好危陋房屋的排查工作和涉及片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准备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工作,适时做好下沉路段、下沉桥等易积水点位的道路双向封闭和交通管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力量和物资运输的交通保障等各项准备。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做好城区下沉道桥硬隔离各项准备,适时采取道路硬隔离措施;组织做好城市公园防汛自保准备工作,加强巡查巡护。

区交通局:加强道路巡查,及时处置行道树倒伏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况。组织做好城区外公路低洼路段硬隔离各项准备,适时进行道路封闭。

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相关单位适时关闭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指导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组织商户停业,撤离疏散人员。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5.3.2 三级应急响应

1)在四级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农村排水分部、城区排水分部等防汛分部指挥,区防指各工作组组长,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水务局、区国资委等区防指成员组织各分部、工作组和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

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公安武清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防办要求组织专业骨干到区应急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各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到区应急局集中办公准备。

2)区防指副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四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组织加密会商,及时掌握雨水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通知物资组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根据险情灾情及时调运;通知应急抢险组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集结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气象预报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3次发布气象信息。

水情调度组:根据需要增设临时测报站点;加密发布水情、旱情信息;滚动实施洪水预报作业,增加洪水预报频次;组织协调水文部门做好分洪口门现场测报准备;做好应急水质监测工作;做好本区主要行洪河道调度运行工作;适时提出农村排沥限禁排、蓄滞洪区启用准备、抗旱调水等调度综合建议;监督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应急抢险组: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水务技术指导全员上岗,24小时待命;根据需要派出专家组分赴抢险一线,提供抢险技术支持;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险情、灾情提出物资需求建议;掌握汇总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情况,落实区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规定时间内筹备车辆、船只等运输工具,准备安置群众所需救灾物资及设备,随时做好调拨准备,视情况及时调拨。

物资组:通知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准备,视情况由储备单位及时组织调运。

通讯电力保障组:组织指导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开展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保卫组:根据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线,组织做好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

交通运输组:筹划集结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所需运输车辆,随时执行交通运输任务。

生活保障组:指导各镇街做好防汛抗旱应急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准备。视雨水情、旱情,随时协调调拨生活保障物资。

财务组:会同区防办申请核准防汛抗旱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区级防汛抗旱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防办向市级申请防汛抗旱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上级资金;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宣传舆情组:适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雨水情、旱情和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洪水、农业干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等。

区教育局:组织各学校根据区域降雨情况,实施弹性教学;按照区防指要求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准备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在建工程适时停工,人员避险工作;加强危陋房屋的排查力度,组织指导各镇街做好危陋房屋排查和涉及片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受困群众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的治安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各城市公园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停止公园内游船、游艺等设施运营,封闭上山步道,关闭封闭性公园,及时劝离、疏散、安置游客;组织全区燃气企业做好供气保障工作,加强管线巡查,及时做好抢修、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继续加强道路巡查,适时封闭影响通行安全较大的危险路段;及时组织开展损毁路段应急抢修,保障公路安全通行。

区水务局:组织供水企业加强供水工程巡视巡查,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适时增加各类生活必需品储备。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电力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准备。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5.3.3 二级应急响应

1)在三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各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到区应急局集中办公准备。

2)区防指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三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支队等抢险救援力量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应对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相关单位督查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预报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发布4次气象信息。

水情调度组:每日至少3次发布本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信息及重要河道水势情况;提请流域管理机构等上级水文部门召开水情、旱情会商会议;提请流域管理机构做好分洪口门及蓄滞洪区的测报工作。根据河道、水库、蓄滞洪区雨水情以及气象预报、洪水预报、各地区旱情,分析提出综合调度建议。及时反馈相关单位调度指令落实情况。

应急抢险组:定期召开应急抢险组会商例会;掌握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分洪口门破口分洪等任务情况,提供技术支撑,落实区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各镇街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

物资组: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组织上报物资库存情况,通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委、区供销社等部门与各生产经营企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生产动态,各物资储备单位按区防指指令组织做好调运工作。

通讯电力保障组:根据区防办下达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地点通信保障要求,组织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

生活保障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各镇街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

宣传舆情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雨水情、旱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赴现场采访。

区教育局:根据雨情、水情,组织做好学校停课准备,适时组织停课,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配合工作。

区交通局:组织协调长途客运、轨道交通、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安全运行工作,适时采取停运措施。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全区城市公园视情况停止一切户外作业活动,转移公园内游客和工作人员至安全区域。视洪涝灾情,适时组织各燃气相关单位做好停止作业,人员撤离等工作。

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防指相关要求,分别组织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3.4 一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指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各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到区应急局集中办公准备。

2)区防指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二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建议区防指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出停工停业停学建议,报请区防指指挥,作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提请市防指给予队伍、物资支援;组织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将区防指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预报组:汛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密组织部门气象形势分析会议,滚动发布气象信息,根据区防办需要及灾害变化趋势,给出防汛工作建议,随时报送气象信息。

水情调度组:通报市水务局、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水情、旱情会商意见;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破堤或决口等临时水文测报工作;根据区防办需要,随时报送水情、工情、旱情信息。根据当前雨水情、工情以及防御地区的重要程度和超标准洪水调度安排,分析提出综合调度建议;及时反馈相关单位调度指令落实情况。

应急抢险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市防指或其他区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转移安置组:根据区防指命令,指导、协助各镇街完成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实施灾民生活救助;根据汛情形势,提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援。

物资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市防指或其他区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运工作。

交通运输组:协调做好市级、各区间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的运输。

通讯电力保障组:组织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和电力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滚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水旱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4 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各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镇街按照如下要求向区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气象预报组负责报送气象信息、天气预报、实况、影响分析等。四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根据区防办要求,随时报送。

水情调度组负责报送本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河道水势信息。四、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

区防指城区排水分部、农村排水分部负责报送城区积水及排除、国有扬水站开车、农村除涝、农业抗旱和农作物受灾情况。四、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根据市防办要求,随时报送。

公安武清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情况;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报送响应期间在建工程和危陋房屋情况;其他区防指成员上岗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

各镇街每日至少1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区防办。

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测加报准备。

5.5 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办立即向区防指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本区抢险救援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需市级提供支援时,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5.6 新闻与舆情应对

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进展,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防汛抗旱准备、即时雨水情、旱情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工作流程:区防办和区防指各分部、各工作组等单位提供新闻素材,宣传舆情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宣传舆情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区有关防汛抗旱部门负责安排,宣传舆情组负责协调媒体;区应急局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防汛抗旱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发生重大及以上险情、灾情后,由市防指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以市防指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防指副总指挥、区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发布相关信息。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区防指相关部门和宣传舆情组及时收集信息,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做好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5.7 应急结束

5.7.1 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水旱灾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 区防指负责结束防洪、抗旱三、四级应急响应,按照市防指指示,结束防洪、抗旱一、二级应急响应。其中:防洪、抗旱四级、三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防指副指挥批准,二级、一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防指指挥批准。

防洪、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7.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6 后期处置

6.1 修复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镇街负责组织对损毁的防汛抗旱设施进行修复。

6.2 调查评估

6.2.1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水旱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党委、政府。一般洪水、轻度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较大洪水、中度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大洪水、严重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特大洪水、特大干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2.2 区应急局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本年度发生的水旱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对水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6.3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定期更新补充,全力保障物资供应,财政部门要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区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由各代储单位负责及时补充到位。

6.4 保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5 征用补偿

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区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使用的补偿资金参照天津市市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区水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其中区水务局组织本区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区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7.1.2 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防汛抗旱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和救灾;区人武部组织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等应急救援力量,不断提升军地协同处置能力;各级各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情况组建各自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

7.1.3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市级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对接保障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本区防汛抗旱物资采取区和镇街两级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物资首先由事发地所在镇街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自行解决;确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需要调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应由各镇街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用。

区级储备物资分为区级专项储备物资、各企业单位代储物资两种。镇街级储备由各镇街防汛抗旱部门负责,按照河道堤防及防汛抗旱责任划分区域储备相应物资,落实运输车辆,并制定预案。一般情况下,调用区级储备物资,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调运;若确有困难,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物资组组织调运,具体由交通运输组负责运输。

各有关单位和镇街应在河道险工险段、易积水点等重点部位的周边村庄、扬水站等便利地点,提前预置救生衣、救生圈、编织袋、土工布、砂石料、水泵等防汛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第一时间调用,进行抢险救灾。

7.2.2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

7.2.3 区应急局组织做好市级支援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7.3 资金保障

处置水旱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害地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7.6 通讯保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通讯部门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

7.7.1 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协调铁路、道路、航运等单位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7.7.2 公安武清分局组织做好防汛抗旱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7.8 电力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主要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9 设施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防汛抗旱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抗旱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10 技术保障

区防办通过建立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依托水务、气象、农业专家库,定期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7.11 宣教培训

7.11.1 健全预警、响应发布渠道,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预警响应信息媒体发布工作,区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面向党政领导、主要涉灾部门责任人和公众广泛发布暴雨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区水务局发布洪水灾害预警。必要时,区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通过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发布渠道滚动播发预警响应信息,及早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护避险准备,组织动员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7.11.2 区防办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开展区级防汛抢险培训、演练;区水务局应及时完成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人员调整,开展防汛抗旱技术培训及机械设备维修养护。

各级防汛抗旱队伍应建立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辖区内工程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防汛工作的关键期。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15日至915日。

8.2 责任和奖惩

8.2.1 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的年度工作考核。

8.2.2 区防办组织对各部门防汛抗旱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8.2.3 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8.3.2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各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并抄送区防办。各镇街参照本预案,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编制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抄送区防办。

8.3.3 区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区人民政府及应急部门要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洪水或中度以上级别干旱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洪水、干旱分级标准

2.暴雨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3.武清区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4.武清区防汛抗旱分指挥部设置情况

5.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天津市武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清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当毗邻地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区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区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天津市武清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成员为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根据本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适时调整。

2.2 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下设天津市武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后,可对区减灾委委员、区减灾办主任适时调整。

必要时,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武清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的供应保障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负责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食的建议,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自然灾害救助期间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期间通讯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恢复等;掌握相关重点企业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等。

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餐饮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

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制订学校防灾减灾救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和演练等;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协助做好安置工作等。

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咨询建议,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等。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各单位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区应急局积极争取中央、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会同区应急局负责中央、市级、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负责督促本区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做好受灾期间相关服务,维持网点营业稳定性;牵头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的财税、金融等配套政策等。

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协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等。

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受灾镇街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指导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和供热保障、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统筹、协调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等。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和区域内病死畜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区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协助区减灾委做好农业、林业受灾情况核查、评估、鉴定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供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排水工作等。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

区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

区交通局:在区减灾委统一部署下,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等;协调城际武清站、杨村火车站建立健全铁路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保证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物资设备、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协调城际武清站、杨村火车站组织修复铁路设施,保证路线畅通和运输安全等。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区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我区区管国有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存储、调度工作等。

区统计局: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工作等。

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旅游景区做好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游客安全引导工作;会同属地镇街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区体育局: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区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调拨、分配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驻区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全区救灾捐赠工作等。

区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区税务局: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等。

区红十字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区司法局: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等。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负责组织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2.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辖区群众传递灾害预警信息和防范自救常识;组织开展辖区内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做好先期对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时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组织统计受灾情况并按要求报送;做好受灾人员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核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抚慰、遇难人员善后、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 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和程序

气象、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区减灾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镇街和部门。

3.2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相关镇街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各相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要求,并通报各相关镇街和部门;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3.3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减灾办主任同意,由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镇街和部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

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镇街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辖区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应急管理部。

4.1.2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和受灾镇街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于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于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市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和受灾镇街应随时向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区应急局随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1.3 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应急局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局和各镇街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要及时核报。

4.1.5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6 区减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各有关部门、区应急局、受灾镇街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7 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各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5.2 一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2%(含)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I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区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区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主持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对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申请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并于每日10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区减灾办于12时前向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申请市减灾办组织相关专家协助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受灾镇街负责组织受灾人员和风险人群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先期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参加救灾,协助有关单位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必要时,协助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交通局、公安武清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救助工作运输保障。

7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的生产工作。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组织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区住房建设委指导镇街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区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区委报告。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6%(含)以上,12%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申请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并于每日10时前向区减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区减灾办于12时前向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申请市减灾办组织相关专家协助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受灾镇街负责组织受灾人员和风险人群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先期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交通局、公安武清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救助工作运输保障。

7)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用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的生产工作。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分公司组织受灾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区住房建设委指导镇街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8)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外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区委、区政府报告。

5.4 三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含)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6%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区委、区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主持会商,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镇街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4)受灾镇街负责组织受灾人员和风险人群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先期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5)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交通局、公安武清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救助工作运输保障。

6区住房建设委指导镇街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或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区委、区政府报告。

5.5 四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20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含)以上,2%以下。

4)其他需要启动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5.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受灾镇街负责组织受灾人员和风险人群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先期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5)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应主动通过应急广播、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介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区应急局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本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当发生自然灾害并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信息发布按照其规定执行。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 响应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受灾地区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等情况,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对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由区减灾办配合市减灾办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6.1.2 受灾镇街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必要时申请市级救助资金。

6.1.4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要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各受灾镇街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受灾镇街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救助方案,申请市级救助资金并统筹安排区级资金,按照方案及时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粮食供应。区应急局配合市应急局组织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2 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镇街提出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武清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市级补助资金;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区住房建设委指导受灾镇街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3 接到镇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区应急局会同区住房建设委对房屋倒损情况进行核定,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请区财政局审核后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必要时申请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和市财政局。

6.3.5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技术支持、质量监督、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

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支队、驻区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1.2 区应急局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居)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2 装备设施保障

7.2.1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7.2.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2.3 灾害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3 物资保障

7.3.1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等部门建立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要围绕“吃、喝、穿、住、医疗”及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等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3.2 各有关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必要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

7.4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中央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区、镇街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4.1 区人民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4.2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4.3 区、镇街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7.5 通信信息保障

7.5.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递的畅通。

7.5.2 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建设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确保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7.5.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区应急局等部门要完善落实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区民政局等部门要科学组织、支持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 各单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 宣传培训

7.8.1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持续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各单位要加强对灾害信息员等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灾情报送、损失评估、风险识别等业务水平。

7.9 沟通与协作

7.9.1 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开展救灾交流,借鉴兄弟区及其他省市区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9.2 区应急局会同通州、廊坊市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通武廊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三地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则

8.1 救灾款物监管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惩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3.2 区减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演练。

8.3.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结合辖区内自然灾害风险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减灾办备案。

8.3.4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5 视情况变化,区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3.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与灾害救助体系衔接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