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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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等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清政办规〔2023〕1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3-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规〔2023〕1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商贸口岸\内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特种设备事故

救援应急预案4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应急预案》《武清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清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16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轻不良社会影响,保障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快速、高效、安全、科学、有序地实施。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武清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是本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现行版本为准。

1.3.3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坚持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切实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力争消除事故隐患,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强化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全面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基层政府、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驻区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1.4.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处置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科学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能力。

1.5事件分级

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区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武清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作为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提出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建议接收、传递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急处理中心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指令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完成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急处理中心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武清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武清区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区特种设备应急专家信息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3.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公安武清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国网天津市武清区电力公司。

2.3.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应急:在特种设备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下,组织调度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及时引导舆论统筹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投资纳入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特种设备应急体系中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事发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生态环境局: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环境事件时启动环境事件相关预案,提出相关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污染环境监测,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和区域提出建议。

区住房建设委: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区城市管理委:指挥协调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区交通局:参与指挥协调交通运输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消防救援支队:作为突发事件的基本救援力量,完成好灭火、救援等应急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应急响应时,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现场气象监测,并为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理提供气象保障,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危险化学品扩散的方向、范围等。

区总工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保障职工权益。

国网天津市武清区电力公司: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现场的临时供电,满足应急处置的用电需要。

2.3.3未列入本预案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委负责协调提供支持。

2.4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设立1个或多个应急工作组: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市场监管和应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组织专家和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人员搜救小组:区消防救援支队为组长单位。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公安武清分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救援和医疗救护工作。

消防消毒小组:区消防救援支队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隐患处置小组:区市场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由市场监管、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和事故发生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组成,负责分析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治安警戒组:公安武清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3)技术专家组: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

(4)动员疏散安置组: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组长单位。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环境监测组:区生态环境局为组长单位。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组成,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施应急监测,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气象观测与预报资料。

(6)通讯报道组: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由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工作记录、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

(7)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以及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和通信信息保障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2.5.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5.2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逐级区及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2.5.3市场监管、应急、公安、消防救援、卫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6应急救援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应急救援专家组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研判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7各镇及街道应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危险源的分布及特点,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监测、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分类监管。使用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电话报告。

3.1.2区市场监管局逐步建立完善和用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系统,建立相关信息支持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递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逐步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区市场监管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区住房建设委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1.3区市场监管局应强化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

3.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肃检验纪律,确保检验质量,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的责任主体。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强设备维护和隐患排查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及时解决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及检验中发现的各项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3.1.6区住房建设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测工作。

3.2预警

3.2.1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或者火灾事故;

(3)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灾难性事件。

3.2.2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3.2.3区住房建设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预警工作。

3.2.4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安全隐患危险程度和措施实施情况,及时提请发布预警信息,适时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建议,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2.5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的公告。

4应急处置

4.1信息系统

4.1.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备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及时接收、发送信息,并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

4.1.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部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开电话(24小时值守):29341565

4.2信息报

4.2.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报告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并在1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也可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4.2.2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及时(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2小时内)逐级上报市指挥部

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特种设备事故,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2.3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4.2.4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4.2.5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相关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3先期处置

4.3.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4.3.2人民政府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要在接报后的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避免事态扩展。

4.4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和事故调查组。

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在市指挥部指导下,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事故信息。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一经收到,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故相关单位各自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进行部署和实施。

4.5处置措施

预案启动后,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选择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有针对性的措施。

1)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天气条件以及污染现场监测结果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和安全疏散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紧急疏散人员。发生危害介质泄漏时,应立即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和群众的疏散区域,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组织人员疏散和清场检查,并做好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救助。

4)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扩大。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事故的类别,对特种设备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由应急和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特性及防护措施,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5)抢救伤员,组织救治。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保障救护车辆由事故现场至救治医院的道路畅通针对事故伤害特征,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家实施救治。

6)排查事故原因。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设备检验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排查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

7)疏散人员安置。紧急征用车辆,将从疏散区域转移出来的群众运送至安置场所启动紧急避难场所(如中小学、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等),妥善安排疏散群众的食宿,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必要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事故情况、影响区域、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我防护知识。

8)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9)社会动员。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征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10)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对有毒有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6响应升级

对于难以控制或有扩大、恶化趋势的事故,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扩大疏散区域和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区域,撤离现场人员,疏散群众,防止造成危害扩大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相应等级时,应立即报上级指挥部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支援。

4.7新闻报道

4.7.1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门负责。

4.7.2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8应急结束

4.8.1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市指挥部,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以市指挥部宣布为准。同时,视情况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8.2应急结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事故现场隐患得到妥善处置,事故险情得到消除,经现场指挥部检查确认,不存在造成次生事故因素,不会对事故现场和周围环境造成火灾、中毒及环境影响时,根据响应级别,经批准,可以撤销疏散区域,撤回疏散人员。

(2)事故伤员全部送至医院救治,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得到妥善处置,失踪人员已查明,事故现场处于保护状态,根据响应级别,经批准,可以撤销警戒区域,撤回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现场交由事故单位或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

(3)具备下列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报请应急结束: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出其他恰当处理。

5.1.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

5.1.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1.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5.3总结评估

5.3.1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进行总结,并对日常预防、隐患排查、应急响应等工作提出改进建议。总结应报区应急指挥部抄送相关单位

5.3.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应急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工作。

5.4事故调查

5.4.1事故调查机构: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5.4.2调查要求: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特种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其它后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和整改措施的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整理并移交有关事故调查资料。

5.4.3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和发生事故设备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技术鉴定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集体会审,并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市市场监管委备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应急处置期间,采用无线对讲机等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现场与指挥部的联络通畅。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

6.1.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网络单位联络表并定期更新,保证联络通畅。

6.2资金保障

6.2.1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域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立应急专项资金同时作为本区域内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应急演练的经费来源,确保能够应对本区域内突发特种设备事故

6.2.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保障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演练的经费需求。

6.2.3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保障。

6.3队伍保障

各级消防救援、公安部门是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救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会志愿应急队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队伍。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各项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措施。

6.4装备保障

6.4.1区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以及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企业建立专业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物资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

6.4.2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紧急供应。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应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电梯等使用单位在宣传教育时应当考虑老年人的需要,提供针对老年人特点的事故风险提醒、突发情况处置措施等知识。

7.2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要广泛宣传应急避险知识,深入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提高应急文化建设水平,组织、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快速抢险救援、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综合素质。

7.3应急演练

7.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7.3.2应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可行性,锻炼人员,提高实战水平。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8.1.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检测、信息报送等方面和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方案、技术支持方面有突出贡献,以及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对事故界定、鉴定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均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8.1.3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事故信息及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涉外情况

事故涉及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参照《天津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理。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承担。

8.3.2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每次修订后,报区应急委备案,并抄送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8.3.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及响应一览表





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及响应一览表


序号

事故分级

事故情形

响应级别

组织处置

1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一级响应

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和事故调查组。

2

重大特种

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

较大特种

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级响应

在市指挥部指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

一般特种

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三级响应

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事故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表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武清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区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区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3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10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军地协同、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武清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国动办、区气象局、区交通局、区人武部

2.2 工作机构

2.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机构

区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核安全、辐射防护、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放射医学、气象、电力工程、网络舆情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指挥机构及工作机构职责

2.4.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指示,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组织召开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4.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指示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指示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5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区委网信办:负责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相关舆情的监看报告工作。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当年区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系统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公安武清分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前期调查核实及先期处置工作协助市级部门开展较大以上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负责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9区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

10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1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5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6区国动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18区交通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19)区人武部:负责协调调用军队专业力量,协助对核与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2.6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协助开展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加强与周边市、区的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涉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对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15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在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15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区有关部门以及周边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 先期处置

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3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 分级响应

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 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指挥、调度下,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2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3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 周边市、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的响应

周边市、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市有关部门的应急监测数据和事态发展,对事发地区进入本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开展监测工作。

周边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可能影响本区或发生其他涉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5 人员防护

4.5.1 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属地镇街要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 应急终止

4.6.1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后宣布。

4.6.2 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

4.6.3 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 调查评估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配合国家或市级部门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3 信息发布

5.3.1区政府新闻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 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 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本区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 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 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武清分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 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区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公安武清分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属地镇街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和相关单位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 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7.2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 应急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 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 监督检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武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明确职责,分级响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明确各区级部门及各镇街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及各镇街作用。

3)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本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2 应急指挥机构

2.1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武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处置武清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措施研究拟定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负责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开展本区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1.2成员组成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务服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武清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1.3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武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开展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修指导各镇街、各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镇街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制定各镇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市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后,区指挥部自动转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的工作组。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所在镇街、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3)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就近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或授权有关区指挥部领导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组为事发地所在镇街、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当发生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支援申请。

2.3.2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及要求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3 监测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各镇街、成员单位及相关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3.2监测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需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3.3 预警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3.3.1预警级别

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区政府名义或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发布预警。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无法造成环境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3.3.3预警信息内容、渠道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预警行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对收集到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或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的报告时限和流程

各相关单位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直辖市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1.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事件发展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3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区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本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2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信息后立即进行初步研判,必要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3响应分级和启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发生超出我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市指挥部参与或指导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对跨省或直辖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已经签订的相关应急联动协议执行。

4.4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

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提供地震等灾情预报。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所在镇街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4)医疗救助

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受害人至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应急保障

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疏导交通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供应。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规〔20222号)规定进行信息发布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由信息舆情组负责提出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相关信息。信息舆情组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4.6 响应终止

4.6.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区指挥部和事发地所在镇街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5.2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

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2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6.3通信保障

各镇街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区指挥部及各镇街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4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掌握各镇街、各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主要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6.5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与管理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可组建相应专家队伍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保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

7.2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8.3 预案管理

8.3.1各镇街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3.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成员单位及工作组分工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成员单位及工作组分工


一、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水质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区政务服务办:按审批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与备案。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负责系统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配合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无线电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生产及储备和调运工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疏导、限行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引导动员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工作,依法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修复、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燃气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供热、燃气保障工作及修复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垃圾进行处置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所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局: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公路、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

区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负责做好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饮用水相关监测、调查、评估。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保障等工作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中火灾扑救,协助组织应急救援、污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协调市地震局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地震事件开展预报、预警及震后信息报送、趋势判定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火灾扑救工作。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制定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应急工作组分工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划分为指挥决策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1)指挥决策组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综合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事发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

职责:协助区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3)污染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或相关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相关社会力量。

职责:负责开展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和恶化。

4)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区应急局。

职责:提供事发区相关基础资料,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分析提供监测数据,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5)应急保障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武清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或相关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

职责:负责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并对现场和规定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制定绕行措施和相关疏散信息等负责调度、发放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协调和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电力、通信、无线电、供水、供热、燃气、成品、设备等的供应。

6)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公安武清分局、区民政局。

职责:在应急现场开展急救,或转送伤员至各医疗机构救治。

7)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公安武清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及时管控有害信息等工作。

8)专家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与特点,从专家库抽选对应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

职责:负责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等。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武清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因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应对本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内,须由本区负责处置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紧张事件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造成全区或本区部分区域内的猪肉、牛羊肉、食盐、鸡蛋、奶、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短缺,引起居民抢购,导致一类及以上的商品价格快速上涨或出现大面积商品脱销。

1.4 级次划分

本预案规定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按照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大小,分为四个级次:一级(特别重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全区范围的供给短缺二级(重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武清城区或12个镇街(含)及以上的供给短缺三级(较大)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5个镇街及以上全部或大部分区域的供给短缺四级(一般)供给异常是指发生在个别镇街和部分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的供给短缺。

1.5 工作原则

1)部门联动、统一指挥。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异常时,根据不同级次,迅速启动供给应急预案,最快速度、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人心安定。

3)加强预测、严密监控。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动态分析和预警监测,对可能出现市场异常的先兆,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4)规范制度、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应急保障中的人财物关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设立武清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主要领导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1.2 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全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方面的重大决策、指导意见及具体措施发生特别重大供给异常时,接受市指挥部指导,组织指挥本区重大及较大级别的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应对工作组织开展生活必需品储备和投放体系建设协调区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工作等。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武清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主要领导同志兼任。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执行区指挥部有关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令和指示精神,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编制、修订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应工作,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承办区指挥部工作会议,召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协助区指挥部做好预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指导推动全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商务局:负责本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综合协调工作,统筹猪肉、牛羊肉、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联络各成员单位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主要农副产品零售价格开展监测,牵头落实好天津市武清区保供稳价联席会议制度。

区财政局:按规定实施应急预案所需区级资金保障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根据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工作需要,组织做好应急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运输保障工作,在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紧张或价格快速上涨初期,安排好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通行工作。

区民族宗教委:负责协助做好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品应急供给相关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市场需求负责指导扩大有关农产品生产,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重要农产品产销对接。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维护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助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协助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影响的评估,配合做好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相关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本辖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指挥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异常事件的预防与应急,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应急工作措施。

全区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商业企业均要发挥供应主渠道作用,建立稳固的货源采购渠道。在应急供给状态下,根据区指挥部工作要求,加大重要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和市场投放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保障能力。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3.1.1区商务局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区发展改革委建立主要农副产品市场零售价格监测体系,做好市场波动预测预报。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指导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各定点监测企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开展价格、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监测分析工作。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供给异常,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3.1.2未经区指挥部批准,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供给异常信息,避免不实信息对市场产生误导。

3.2 预警、报告、发布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重要生活必需品,导致商品批发或零售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蔬菜为周涨幅50%以上)或出现抢购断档脱销等异常现象,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商务局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后,区商务局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商务局报告。

在区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地区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3 预警响应

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区指挥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可能引起供给紧张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和预报工作

2)启动应急组织指挥系统,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给应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组织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加大重要生活必需品货源组织和市场投放力度

5)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措施。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和会商建议,适时提出预警调整建议,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当确定引起供给紧张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区指挥部根据权限决定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根据生活必需品供给波动等级,本区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两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给异常波动时,启动一级响应发生较大供给异常波动时,启动二级响应(发生一般供给异常波动时,主要采取监测手段为主)。

4.1.1 一级响应

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统一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当供给异常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级次时,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响应等级,有关人员全部到位。

2)确定供给方案。区指挥部根据供给异常涉及区域、态势和货源保障规模,研究确定应急供给的区域、品种和数量,对供给短缺程度严重的区域适度多安排投放。

供给短缺程度不严重时,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价格原则上随行就市,以区发展改革委统计的即期市场价格为参照,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供给短缺情况严重时,由区商务局会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销售或无偿定员定量配给,给予必要的补助或补偿。

3)调拨应急货源。可渐次或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组织应急货源。

企业供应链采购。区商务部门组织有关重点商品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缓解供给压力。

企业应急生产。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本区重点生产企业开展应急生产,提供应急商品。

区域间调剂。协调本市其他未发生市场波动区或协调相邻省市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商品余缺调剂。

动用政府储备。必要时向市商务局申请市级政府储备支援。

调控进出口。货源紧缺程度进一步加重时,组织本区具备进口资质的重点企业进行进口采购。

4)启动供给网络。区商务局组织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迅速将调拨的重要生活必需品货源通过分支门店或配送至区指挥部指定地点以供给居民,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对参与救援的部门和受灾群体可采取直供方式,优先保证供给。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应急供给网点严重损毁,影响应急供给的,事发地所在人民政府、道办事处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给网点,确保应急供给渠道畅通。

5)畅通运输通道。公安武清分局负责安排警力疏导道路交通,并根据运输保障需要,印发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确保应急运送生活必需品车辆通行顺畅。

6)征用社会物资。特殊情况下,根据供给应急处置的需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商务局可紧急征用社会生产经营单位的库存商品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待应急处置完毕后,以公允原则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4.1.2二级响应

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商务局局长)会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统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4.2 新闻报道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从维护市场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报道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给的举措、进展,消除市民特别是供给短缺严重地区居民的心理恐慌,维护应急供给稳定。

4.3 应急结束

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基本消除,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趋于正常,如有必要可经专业机构或专家评估,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区指挥部批准后,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并解除供给应急状态。

5 保障措施

5.1 重点企业

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重点应急响应企业联系制度,并及时动态更新重点响应企业名单,建立应急商品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重点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情况

5.2 应急投放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各属地镇街、各有关部门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投放网络。应急投放网络建立应充分考虑社区、人口分布,做到网点布局均匀、覆盖面广。在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聚集区应考虑设置清真食品供给网点。纳入应急投放网络的商业企业应以日常管理较为规范、门店数量较多、具备销售上述商品能力的连锁超市为主,便于应急投放时统一组织实施。

5.3 交通运输

包括:重要生活必需品重点应急响应企业自有运力、应急投放企业自有运力、区交通局组织的运力。启动市场应急后,先以重要生活必需品重点应急响应企业和应急投放企业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区交通局提供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

5.4 维护秩序

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借机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5.5 通讯联络

参与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给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并做到及时更新,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5.6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应当从实战出发,以检验、改善、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能力,包括部门应急联动、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等。鼓励在春节等市场供应敏感时段以配合天津市商务局投放市级政府储备等实际工作代替应急演练。

5.7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保障实施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批准后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6 善后处置

6.1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区指挥部。

6.2 能力恢复

生活必需品重点应急响应企业在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货源采购,补足库存。各应急投放企业在应急工作结束后,迅速整理营业场地、补充商品库存,逐步恢复正常供应能力。

6.3 费用清算

区商务局会同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时审核清算,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依规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表现突出、反应快速、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拒不执行应急指令、阻碍应急工作、扰乱供给秩序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2 预案管理

7.2.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商务局承担。粮油的市场供给应急工作,由《武清区粮食应急预案》另行规定。

7.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履行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2.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