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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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武清政办〔2022〕11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2-0007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2022〕11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政府债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武清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武清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分级负责

区政府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财政局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各镇(街)、园区要切实履行所属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其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负有借、用、管、还责任。

1.2.2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20号)以及《武清区债务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武清区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实施方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各级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天津市武清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区金融局、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区审计局。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部门职责

2.2.1区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全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各镇街、园区、国有企业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2.3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2.2.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评估全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

2.2.5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6区金融局负责协调驻区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7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对于市财政局推送的风险预警和提示结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分析,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信息报告

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债务单位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性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小组领导和成员单位。

3.2.2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3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当年到期政府债券还本支出,要根据政府债务限额、存量债务规模、到期债务、上级政策和预算财力,合理预计,列入年初预算,其余需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情况要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当年政府债券利息支出要足额列入年初预算。

政府专项债券到期本息,由项目单位上缴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偿还,未及时向区财政局上缴到期本息的,由区财政局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3.4调整优化平台债务结构

各融资平台及时逐笔梳理存量债务,分类制定债务优化方案。要兼顾项目建设期限与融资期限的匹配问题,避免短贷长投,出现流动性风险,做到长短结合,融资方式多样化,融资渠道畅通,融资成本合理。要加强融资成本的管控,根据全区融资平台年度融资总需求与金融机构对接,通过规模效应降低举债成本,建立利率比选择优机制,选取最优价格。

3.5借还并重滚动开发

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快土地滚动开发模式,避免长期占压资金,加快土地出让和资金回笼,有效降低债务规模。通过闲置低效资产盘活等方式变现,最大规模集中偿债资源,提高平台公司偿债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

3.6分类处置

3.6.1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券,区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6.2融资平台企业债务

融资平台承担企业债务全部偿还责任,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融资成本优先。为严格控制新增融资成本,各单位在与金融机构对接时,应优先选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及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2)注重审批效率。为防范债务风险,在融资成本、担保方式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各单位应选取审批速度和资金到位较快的融资方式。

3)规范融资方式。严格执行国家部委、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相关举债制度,严禁采用明令禁止的融资方式。区级重点工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等适合列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3.6.3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实施。

3.7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级(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3.7.1 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

全区政府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性债务应偿本金15%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5%以上

3.7.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区政府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性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未达到1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未达到15%);

2)因到期政府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3.7.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区政府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性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2)因到期政府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3.7.4 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区政府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性债务应偿本金5%以下,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下;

2)区政府无法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无法履行法定代偿责任和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融资平台及其下属公司举借的债务发生违约或无法偿还本息;

5)融资平台及其下属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债务发生违约或无法偿还本息。

上述情况中(1~3)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4)、(5)为融资平台企业债务风险事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各镇(街)、园区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和《武清区债务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 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1)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三保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2)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3)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4)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区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5)区政府要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备,并抄送市财政局。

4.1.2 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偿还市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时,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建议区政府向市财政局申请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1.3 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级、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建议区政府向全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区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4.1.4 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级、级、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2)全区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有困难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建议区政府向市财政局申请周转资金,事后归还。

4.1.5融资平台企业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融资平台要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制定应对方案,源头解决,整合资源资产,积极应对。如仍不能有效化解风险,立即申请召开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解决办法。

2)债务风险化解之后及时总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同时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切实保障三保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2.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4.2.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三保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除中央政策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4.2.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2.4申请上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镇(街)、园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由区政府临时救助;区政府财政收支难以平衡的,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上级政府收回相关资金。

4.2.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区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

4.2.6改进财政管理。区政府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4.3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区政府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全区各级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区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报告。

5.2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人力保障

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 责任追究

6.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级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由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请区政府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区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武清区财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区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武清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