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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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支持餐饮企业参加境内展会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72295/2022-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商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武商务〔2022〕4号
主    题 :
商贸口岸\内贸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武清区支持餐饮企业参加境内展会实施细则

  

为了支持餐饮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升企业知名度,降低企业参展成本,依据《武清区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在武清区注册、纳税且实地经营的餐饮企业参加境内展会

2.展会范围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参展企业展位费(场地、基本站台、桌椅、照明)按照30%比例进行支持,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最高支持不高于1万元人民币,最多支持2个标准展位。单个展位超过9平方米的,按照9平方米标准展位整数个数计算如企业通过组团方参加境内展览需组团单位申请(团体)项目,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参展企业在参展前向所在镇街园区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和所在镇街园区公章的《武清区餐饮企业参加境内展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与展会主办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镇街园区对企业提交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企业向区商务局提交经过镇街园区初审的申报材料,区商务局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发放备案通过告知书。

(四)展会结束后,已备案的参展企业向区商务提交以下材料:

1)展会实际发生费用凭证(发票);

2)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3)展会小结(内容包括:展会参加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等)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发票和付款凭证需验原件。

(五)区商务局对已备案企业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有关企业。

四、有关事项

(一)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应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二)申报政策企业要做好参展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预案,确保安全参展。

(三)本细则由武清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412月31日废止。

  

附件:武清区餐饮企业参加境内展会补贴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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