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武市场监管企〔2018〕148 号
关于印发《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更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更正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年报
公示信息更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公示信息数据质量,督促企业信息更正和信用修复,规范年报信息修改工作,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市市场监管委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在武清区行政区划内的企业申请年报信息更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受理企业更正年报公示信息的申请,并进行初审;负责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的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工作。企业监管科负责企业年报信息更正的审核,并操作年报后台管理系统授权企业进行更正。
第四条 年报信息申请更正理由包括:
(一)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更正;
(二)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公示信息存在瑕疵,要求更正;
(三)企业发现公示信息存在瑕疵,要求更正;
(四)其他。
第五条 年报数据更正所需材料包括:
(一)年报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
(二)年报公示信息更正申请表;
(三)企业自写更正申请(需写明更正理由和更正前后事项);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五)更正证明材料。
对申请更正的信息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条 各监管所在履职中发现企业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列入异常名录需要的材料如下:
(一)列入异常名录审批表;
(二)企业该年度年度报告;
(三)监管所在履职中取得的能证明企业在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材料。
第四条第(一)项所述的公示信息,应包括企业实缴出资、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资产财务等相关信息。检查上述信息时.发现存在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企业在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异常名录后可向辖区监管所提出书面年报信息更正申请,经监管所受理、初审,企管科审核、授权后进行更正。
企业更正信息后可向辖区市场监管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申请移出异常名录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
(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三)企业自写移出申请书;
(四)更正后的年度报告书;
(五)证明年度报告书内容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监管所在履职中发现企业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履行更正义务,企业申请更正信息的,可向辖区监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管所受理、初审,企管科审核、授权后进行更正。企业经监管所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各监管所应当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第四条第(二)项所述的公示信息,应包括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企业通信地址、存续状态、党建信息等相关信息。检查这些信息时,可以做一般性核对。
第八条 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要求更正信息的,可向辖区监管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管所受理、初审,企管科审核、授权后进行更正。
第九条 对同意企业更正申请的,由企业监管科通过天津年报后台管理系统于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开启相关更正权限,企业更正相关信息后更正权限自动关闭。如需再次更正,重新进行申请。
第十条 企业申请更正年报公示信息理由及更正前后信息均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年报信息更正申请表、审批表等文书由企业监管科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年报公示信息更正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则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更正信息范围内,可由企业自行修改。各监管所在履职中查实即时公示信息存在虚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监管所查实企业未公示即时信息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
附件1:年报公示信息更正申请表.docx
附件2:年报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doc
附件3:委托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