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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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867X/2023-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财政局
主    题 :
金融\地方金融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持续加大我区推动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结合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新趋势、新要求,优化完善支持企业上市政策。实施奖励前置,扩大激励范围,简化执行程序,营造支持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浓厚氛围。依据《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局规范〔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企业上市奖励环节

(一)对在天津证监局申报上市辅导的企业,区财政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市申报材料经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奖励200万元。

(三)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奖励200万元。其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区财政奖励提升至300万元,加大对硬科技”“三创四新企业支持力度。

(四)为落实好区委3+1+1工作思路对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但属于智能科技、生物医药两大产业集群的上市公司,区财政奖励300万元。

(五)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通过红筹架构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或境内主要办公地为我区的,区财政奖励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一)对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区财政奖励10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区财政奖励120万元。

(三)对由新三板基础层转创新层的企业,区财政奖励20万元。

(四)对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支持的企业,其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到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报审阶段不再给予资金奖励,待上市后按上市板块奖励标准予以补足。

三、上市挂牌专项资金实行总额管理

(一)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累计不足6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补足。

(二)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区财政奖励1000万元,其中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及智能科技、生物医药两大产业集群上市公司,区财政奖励1200万元。

迁址至本区的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应具有保持上市公司资格所需的持续经营能力、规范运营能力及其他必需条件2.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情形;3.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期间,企业未被有权机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作出终止企业股票上市决定;4.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迁址我区的,可视实际情况不受第2条、第3条条件限制。

(三)成功上市前上市、挂牌阶段补助,区财政每阶段补助一次,企业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申请或于成功上市时一次性申请。

(四)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可根据企业需要定向拨付对企业上市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四、对支持我区企业上市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一)企业成功上市的,对其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区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用于奖励上市服务团队。

(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三年以上企业成功上市的,区财政奖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20万元。

五、加大对企业上市后续支持力度

(一)对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且融资资金60%以上用于我区投资项目的,区财政按实际投资我区金额的1%予以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以企业上市后连续6个月日均市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划分三档,政策实施后上市企业市值达到以上标准,区财政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政策实施前已上市企业,以政策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市值为基准计算,市值实现进档,区财政给予相应奖励;上市企业所获市值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六、资金申请

(一)市级专项资金审核通过后,我区启动区级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二)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向区金融局递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负责。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上述政策自2023418日正式施行,20271231日废止。《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印发武清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武金融〔202113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