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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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1X7/2025-000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2025〕5号
主    题 :
金融\地方金融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科创母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清区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25427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科创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3+1+1工作思路,构建3+3+4产业定位,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国家部委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要素

第二条  母基金是指由武清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区财政局、天津市国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产业基金。母基金注册总规模10亿元,存续期不超过15年。

第三条  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四条  母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按单个项目分批实缴。

第五条  母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子基金,或为子基金增资方式开展投资。

第六条  母基金主要参与设立智能科技、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汽车及核心部件、新材料等产业子基金,以及未来智能、DNA存储、新型储能、前沿新材料等相关未来产业子基金。

第三章管理和决策机构

第七条  设立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委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主任,代表区政府对母基金行使管理权,向区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基委会职责是:审定母基金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选定母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审定母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核准母基金出资的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区投资促进局、司法局、审计局、京津产业新城管委会、国投公司。

第十条  基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分工负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监管责任,加快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做好合规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配合市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通过现场或非现场形式,对基金进行抽查和业务指导,促进基金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二)区国资委:按照《区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依法审核区管国企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及产业基金合伙协议相关内容。

(三)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政府出资资金,加强年度政府产业母基金收支计划管理,指导制定和完善母基金合伙协议,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控和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牵头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母基金管理费用以及与母基金管理公司收益、个人薪酬挂钩的意见建议。研究拟订基金管理制度和文件,强化基金制度建设,跟踪督查相关部门、各发起单位工作落实情况。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商务局:从产业规划、重点发展产业等方面提出投资方向建议。对各主管领域拟设子基金开展联合研判。动态梳理各主管领域投资需求,向办公室推介优质项目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

(五)区投资促进局:建立基金招商项目上下联动机制,推荐招商引资项目,与相关单位联合提出招商项目子基金设立计划和基金投资需求。

(六)区司法局: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对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办法、合同协议等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与指导。

(七)区审计局:根据需要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母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京津产业新城管委会:立足构建京津产业新城3+3+4产业定位,做好产业研究,组织科创先导区及七个产业功能区发挥好子基金设立主发起单位职责,统筹各子基金产业选择。

(九)国投公司:根据出资安排及时完成出资;根据基委会确定的产业政策、支持方向等,督促母基金管理人落实基金投放,会同办公室监督基金投向;配合办公室对参股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可委派观察员列席投委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不具有表决权);定期收集母基金管理人报送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重大事项报告,审核后报基委会。

第十一条  基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基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职责是:做好需基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建立基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和专家顾问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基委会高效有序运行;牵头对母基金管理公司及托管银行履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评价;牵头对参股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可委派观察员列席投委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不具有表决权);根据基金投资备选项目库和发展需求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完成基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基委会下设专家顾问委员会,由基委会办公室聘请产业发展、金融、投资、法律、会计、审计、财政、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发挥决策支持作用,对母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的设立方案、管理办法、支持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论证、指导、评审,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发挥智库作用,围绕母子基金投资重点、前沿课题进行研究,为基委会提供决策建议;发挥监督作用,根据基委会委托,对母基金管理公司和母基金运行进行业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人职责是:受托管理母基金日常运作和募投管退活动,对母基金拟参股基金管理人开展风控尽调,审核子基金投资方案,可参与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落实基委会批准的子基金方案,代表母基金签订子基金协议,对母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子基金的监管和考核,每年对母基金开展绩效自评,负责母基金的退出与清算,定期向基委会报告母基金及各子基金运作情况,承办基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基金运作

第十四条  投资流程

(一)立项及初审。拟设立子基金的发起单位向基委会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办公室负责母基金拟参股子基金立项,研判材料的完整性,并分别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及基金管理人研究必要性及合规性,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母基金管理人牵头制定参股方案。

(二)复核及核准。在基委会主任召集下,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基委会会议,对母基金参股方案进行复核。基委会形成一致性意见后,发起单位就子基金的设立(母基金参股)工作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出资及监管。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核准意见,母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督促出资人完成出资。子基金发起单位及其管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市场化运作,并按照上级规定定期向各主管部门及基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投资负面清单

(一)不得对外提供任何资金、财务资助相关性质支出及提供担保

(二)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其中以并购重组、招商引资为目的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战略投资、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三)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四)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及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业务。

第十六条  母基金应满足以下出资要求: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5%投资单支子基金出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总额的30%,且出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专项基金不受此限制,但不得控股或成为第一大股东)。武清区各级国有资本对子基金合计出资原则上不超过50%。母基金出资时间不早于其他出资人,但为加快子基金募集进度,申请母基金新设子基金的,母基金可先于其他出资人出具出资意向函。

第十七条  参股子基金在武清区的直接投资和引进项目的新增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资额的1倍。返投计算标准为,母基金及子基金投资于武清区注册登记企业或实质投资于武清区内的企业,按实际新增投资金额计算。

第十八条  参股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该子基金中作为GP出资且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认缴规模的1%。参股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决策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母基金有权对子基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约定的投资领域、投资地域、投资限制以及合规性等进行前置审核。参股子基金应向母基金开放项目,同等条件下母基金享有优先跟投权。

第十九条  母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份额)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母基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参股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存续期限(15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母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参股子基金有下述情况之一及违规违约情形的,母基金有权要求退出或向第三方转让所持权益份额,其他出资人应按照母基金的要求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母基金上述权利的实现:

(一)基金投资方案完成公示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之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三)母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情形的。

因母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收益分配原则,投资所获收益首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续投资收益再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依法依规分配。母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原则上继续作为母基金资金进行运作,也可以按要求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不高于母基金当年实际投资子基金额1%的比例支付(项目直投部分市场化方式确定,原则上不高于2%),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其管理费支付比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须根据监管部门和基委会要求,按时提交母基金财务报表并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报送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参股子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财务报表和基金运行情况。审计部门按照规定不定期对母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容错机制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运作遵循市场规律,区分政策性项目和市场化项目给予不同的投资风险容忍度。对依法依规履行投资决策必要程序后,由于项目市场风险、产业风险、金融风险导致基金投资未达到预期目的,或投资失败的,决策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应责任,鼓励干部担当作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母子基金搭建、资金募集、项目引入、资源对接、基金退出等方面勇于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提高母基金运营水平。对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容错机制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在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工作程序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依法履职的;

(二)因不可抗力、无意过失、宏观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发生变动,致使在母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三)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容错处理

对经基委会认定符合容错情形的,免除相关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政绩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