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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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清政〔2023〕13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1X7/2023-000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2023〕13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武清区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239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二十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发展和综合减灾理念,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统筹抵御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持续推进武清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1.2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武清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机制,建成武清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处置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武清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资源的核心领导作用,发挥政府部门的统领优势,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强化社会参与,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目标,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防抗救相结合,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进应急管理由应急处置向全过程风险管控转变。

坚持底线思维、有备无患。着眼最严峻最复杂局面,深入研究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动态演化规律,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

坚持资源整合、突出重点。在充分利用政府和社会已有应急相关资源的基础上,统筹规划需补充、完善和强化的建设内容,重点提高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基层基础能力、核心应急救援能力和社会协同应对能力。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用于指导由全区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6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武清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其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数据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专项、部门、镇街、企事业单位、保障、大型活动等七类应急预案构成。

1总体应急预案。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制订,报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是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做好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依据。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制订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某种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主要由两部分组成:1.按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相关责任单位为履行各自职责任务而制定的配套实施方案;2.各单位调用自身应急力量或采取某种措施处置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先期处置工作方案

4镇街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确定属地管理职责和任务,安排本辖区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工作,明确本级应急力量调用流程及行动计划。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医院、学校及其他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负责制定,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方案

6应急资源保障预案。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是为加强应急资源统一管理,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资源服从统一调配使用而制定的配套实施方案。

7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工作方案

1.7.2 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主要包括工作事项、内容、流程、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和专家等人员根据遂行任务需要,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主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和实施步骤等。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负责本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武清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研究提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政策措施;部署和总结全区应急管理年度工作;组织本区较大事故灾害应对工作;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协助处置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害;协调驻区部队、驻区企事业单位参与事故灾害应对工作等。

2.1.3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宣传部部长、区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区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

2.2 指挥机构

2.2.1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武清区设立公共卫生、防汛抗旱、交通运输、环境污染等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相应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区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区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协调指挥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制定专项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发生一般(四级)事件时,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并负责对接市相关专项指挥部,研究确定有关事项;发生较大(三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服从区应急委或市级应急组织机构统一指挥,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的部门(单位),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牵头组建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各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与相邻的省、市、县(区)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开展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3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处置进展。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维护、医疗卫生、信息舆情、救灾救助、事故调查、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一般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根据上级指挥进行处置,协助做好本区应急资源保障。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3 工作机构

2.3.1 部门(单位)应急工作机构

全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通常由区级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具体成员组成情况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管理等日常工作;按本区应急预案体系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区专项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突发事件专项预案的应急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2.3.2 基层应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管理等属地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和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上级完成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参照此执行。居(村)民委员会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3 专家咨询机构

区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专家队伍,完善区应急管理专家和专业人才信息库,组织专家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3.4 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武清区所辖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培训演练等工作。企事业应急管理工作既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又要接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区有关部门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3.1.2 区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制定重大风险点、危险源防控措施和工作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停产整顿或关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倾向性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3.1.3 对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3.1.4 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

3.2.1 完善专业监测网络。气象局、水务局、应急局、交通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建立健全气象、大气、地质、洪涝、干旱、森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生物灾害、动物疫情等基础监测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人员,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加强重大隐患监测。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自动化监测设备,建立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和基础设施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全天候自动化监测。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于其他突发事件,各专项指挥部、职能部门应及时发布警示通报或安全提醒。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2)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发布或调整,区委宣传部、各通信企业及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告知。区属媒体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3.3 采取应对措施

3.3.3.1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危害,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2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学者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4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咨询电话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3.3.2 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3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3.3.5 预警支持系统

充分利用现代监测技术手段,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按照市统一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的风险监测和事件预警,并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区域和专业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监测预警能力。

3.4 信息报告

3.4.1 各有关单位各专项指挥部牵头责任单位要安排做好应急值守工作,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员24小时在岗、专人值班制度,坚决杜绝擅离职守、非正式人员顶岗值班、借调人员独立值班等现象。要强化对本单位应急值守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职、在责。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并向社会公开紧急通讯方式。

3.4.2 出现重大隐患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监测网点和社会信息报告员在拨打“110”“119”“120”报警电话的同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及区应急局报告

3.4.3 区人民政府值班室与公安110指挥中心、消防119指挥中心、卫生急救120指挥中心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掌握事件信息。

3.4.4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速报事实、续报原因”“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在获知突发事件信息后15分钟内口头、30分钟内书面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及区应急局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并根据态势发展或情况变化,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根据需要,事件主管部门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事件信息。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4.5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物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3.4.6 重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漏报、迟报、瞒报、谎报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3.4.7 需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有关部门的事件相关信息,须以区人民政府总值班提供的信息通稿为准。

3.5 先期处置

3.5.1 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散;控制可疑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加强个人防护;向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事发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到场劝解疏导。

3.5.2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对要求。

3.5.3 事发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动民兵、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5.4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发生跨区的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按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对。

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事件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级别应参照《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级别,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设置。

4.2 指挥协调

4.2.1 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应急委及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指导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和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区级应急机构按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处置和救援有关工作。超出处置能力的,向市级层面提出申请,将指挥权移交市专项指挥机构。由市专项指挥部或市总指挥部协调应急力量,调度应急资源,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市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参加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2.2 指挥协调措施

4.2.2.1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及时报告市级层面,请求市级支援并反馈情况信息。

2成立区临时指挥小组,开展先期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市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区临时指挥小组统一并入市总指挥部,并接受统一指挥。

4根据有关法律组织实施或结束紧急状态。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2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及时报告市级层面,请求市级支援并反馈情况信息。

2成立区临时指挥小组,开展先期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市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并根据市总指挥部安排,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3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应急委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调度专项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会同事发属地镇街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属地镇街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直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4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调度专项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属地镇街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所需可按有关征用规定依法向区内单位和个人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3.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选择指挥场所,成立先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现场指挥部搭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2掌握突发事件有关情况,收集事发地周边人口、地理、企业、物资、危险源等信息,辅助领导指挥决策;

3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并启动现场处置方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周边受威胁群众并妥善安置,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援,搜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群众,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灾害扩大升级;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加强现场及周边管控,严控现场出入人员和车辆,开辟应急绿色通道,维护现场秩序,视现场情况上报信息;

5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6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7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8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

10妥善应对先期到场的新闻媒体,审慎发表突发事件相关言论,坚决避免因言论不当造成负面舆情;

11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3.2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以下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和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响应升级

4.4.1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和其他地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市启动应急响应、实施组织指挥后,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统一指挥,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4.4.2 当突发事件事态不能有效控制、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时,按规定程序宣布有关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4.5信息发布

4.5.1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4.5.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

4.5.3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应急结束

4.6.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日常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4.6.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突发事件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5.2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应急局。

一般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上级部门组织开展,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

5.3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应对突发事件职责的镇街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

超出事发地区恢复重建能力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区的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超出武清区恢复重建能力,需要申请市援助和支持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6 保障机制

6.1 队伍保障

6.1.1 建立以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1.2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规划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务、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应急救援员等国家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6.1.3 区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区或毗邻市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应急响应联动,共享应急管理资源信息。

6.2 物资保障

6.2.1 区应急局负责提出本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6.2.2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系统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6.2.3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2.4 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要配备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应急装备数据库,及时对应急装备维护、更新,保障各类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3 资金保障

6.3.1 区财政局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3.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相应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4 指挥与通信保障

6.4.1 区应急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办公业务系统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完善区应急指挥平台,优化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各镇街应建设合理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统一接入区应急指挥平台体系。

6.4.2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移动、联通、电信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托公共通信网、卫星网、微波等多种传输手段,增强基础电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协助完善各级、各类指挥调度机构间通信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6.5 治安保障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6 医疗救援保障

6.6.1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系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根据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环节的需要,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有效发挥突发事件现场伤员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的作用。

6.6.2 区红十字会加强应急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做好医疗救助志愿者队伍培训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援助

6.7 交通运输保障

6.7.1 公安武清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设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

6.7.2 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分别组织修复毁坏城市道路、公路设施,保证交通干线和重要路线畅通和运输安全。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或征用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8 公共设施保障

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和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区级各部门、各镇街要统筹规划建设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9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6.9.1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6.9.2 区水务局应加强江河、湖泊、堤坝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6.9.3 市规划资源局武清分局应当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9.4 区应急局不断更新建设应急信息平台,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0 科技支撑保障

区科技局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有关企业、机构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6.11 司法保障

区司法局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组建法律服务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处置主责机构要求,统筹法律服务资源,为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7.1.1 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应当在风险分析、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在编制或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书面征求涉及职责的相关单位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7.1.2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单位)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送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大型会展、文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适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7.1.3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推动指导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本级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7.1.4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分析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应急演练

7.2.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2.2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区风险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或会同相邻的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

7.2.3 地震、洪涝、森林防火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2.4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7.3 宣传与培训

7.3.1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3.2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区教育局督促各级各类院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把应急避险知识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在全区各级各类院校普遍开展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学校及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3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7.3.4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8 附则

8.1 奖惩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评估

区应急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各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8.3 发布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清政20212)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工作体系示意图

      2.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清单

      4.天津市武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情况


附件3

天津市武清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清单

1. 区委宣传部:负责报送舆情突发事件等信息。

2. 区委网信办:负责报送网络与数据安全事件等信息。

3. 区委统战部:负责报送民族宗教事件信息。

4. 政府办公室:负责报送涉外突发事件信息。

5. 区信访办:负责报送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信息。

6. 国动办:负责报送自有人防工程事故信息。

7. 公安武清分局:负责报送道路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等信息。

8. 发展改革委:负责报送油气输送管道事故和粮食市场供应安全事件信息。

9.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报送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森林火灾信息。

10. 区城管理委:负责报送燃气突发事件清融雪突发事件、供热事故、城市道路桥梁事故、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事故等信息。

11.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报送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信息食物、职业等急性中毒事件信息。

12. 住房建设委:负责报送房屋建筑、政工程等建设工程事故信息。

13.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报送重污染天气、核与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14. 区财政局:负责报送政府性债务风险和金融事件信息。

15.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报送大面积停电事件、通信突发事件等信息。

16. 区商务局:负责报送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信息。

17. 区水务局:负责报送水情、旱情信息供水、排水污水突发事件信息。

18.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报送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19. 区交通局:负责报送公路交通、铁路大客流滞留、城市公共汽电车、内河水上等突发事件信息。

20. 区气象局:负责报送易引发灾害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遇有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时应及时报告。

21. 区应急局:负责报送危化品、工矿商贸等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洪涝、地震、森林火灾等灾害信息。

22.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报送火灾以及参与救援处置的事故或险情等信息

注:此责任清单未尽部分请各有关单位按职能分工补充完善。


附件4

天津市武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情况

一、自然灾害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牵头响应部门

水旱灾害

水灾

区应急局

旱灾

区水务局

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

区气象局

地震灾害

突发地震灾害事件

区应急局

生物灾害

农业有害生物灾害

区农业农村委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区农业农村委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区应急局

二、事故灾难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牵头响应部门

安全事故

工矿商贸企业等安全事故

区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区应急局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

区发展改革委

建设工程事故

住房建设委

火灾事故

区消防救援

交通运输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武清分局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区交通

铁路大客流滞留突发事件

区交通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区交通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区交通

公共设施

和设备事故

供水突发事件

区水务局

燃气突发事件

区城管理委

供热突发事件

区城管理委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突发事件

区城管理委

清融雪突发事件

区城管理委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区城管理委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牵头响应部门

公共设施

和设备事故

大面积停电事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通信突发事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自有人防工程突发事件

国动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场监管

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事故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

区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

区生态环境局

重污染天气突发事件

区生态环境局

网络和数据安全事故

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区委网信办

数据安全突发事件

区委网信办

三、公共卫生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主要响应部门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传染病疫情

区卫生健康委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区卫生健康委

急性中毒

区卫生健康委

食品和药品安全

食品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疫苗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

区农业农村委

四、社会安全

事件类别

主要灾种

主要响应部门

舆情突发事件

舆情突发事件

区委宣传部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公安武清分局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公安武清分局

经济安全事件

粮食市场供应安全事件

发展改革委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区商务局

金融突发事件

财政局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

区财政局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政府办公室

群体性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区信访办

民族宗教事件

民族宗教事件

区委统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