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乡(镇)级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的基层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下朱庄街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各类用地和空间布局,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协调部门用地矛盾,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根据武清区下达下朱庄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编制《武清区下朱庄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明确全域土地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以2014年为规划基期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规划范围为下朱庄街所辖行政区域,总面积3507.2公顷。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5.《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2006年);
6.《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
7.《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10);
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11.《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12.《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土总规〔2016〕1号);
13.《武清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4.《天津武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
15.《天津武清区城乡总体规划(2008-2020年)》;
16.《武清区下朱庄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文件。
第一章 土地利用现状
第一节 下朱庄街概况
下朱庄街位于武清城区东南部,北与杨村街相邻,西与黄庄街接壤,东与梅厂镇毗邻,南与北辰区交界,是武清新城南大门。京山铁路、京蓟铁路、京津城际铁路、京津公路、京津高速公路延长线穿境,交通、通讯十分发达,地理位置得天独厚。
2014年,下朱庄街下辖14个行政村,包括郎庄子村、白疙瘩村、小于庄、五间房村、高楼村、太平庄、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柳河村、藕村、高王院村、小高庄、下朱庄、辛庄和南北辛庄。
第二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全域土地总面积为3507.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155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3%;建设用地面积185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2. 9%;其他土地面积10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
(一)农用地
全域农用地面积为1552.0公顷。其中,耕地853.4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55.0%,以水浇地为主,主要分布于郎庄子、柳河和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等村;园地2.2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1%,以果园为主,主要分布于五间房和高楼等村;林地98.3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6.3%,以其他林地为主,主要分布于柳河和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等村;其他农用地598.1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8.5%,以沟渠和设施农用地为主,沟渠主要分布于郎庄子和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等村,设施农用地主要分布于高庄和辛庄等村。
(二)建设用地
全域建设用地面积为1854.9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384.3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4.6%;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470.6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5.4%。
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用地480.9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25.9%,以建制镇为主,主要分布于下朱庄和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等村;采矿用地19.5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1.0%,主要分布于高楼和高王院等村;农村居民点用地883.9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47.7%,以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主要分布于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和南北辛庄等村。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中,交通用地280.8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15.1%,主要为公路用地。水利设施用地187.3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10.1%,以水库水面为主,主要分布于于庄等村。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5公顷,占建设用地0.5%,分布较为零散,主要位于南北辛庄和于庄等村。
(三)其他土地
其他土地包括水域和自然保留地。全域其他土地面积为100.4公顷。其中,水域48.5公顷,占其他土地面积的48.3%,以河流水面为主,主要分布于太平庄和高庄等村;自然保留地51.9公顷,占其他土地面积的51.7%,分布较为零散。
二、土地利用特点与问题
(一)以建设用地为主
2014年下朱庄街建设用地所占土地总面积比重为52. 9%,高于全区23.64%的平均水平。农村居民点用地为建设用地中主要用地类型,占建设用地面积的47.7%,占全乡土地总面积的25.2%。
(二)农用地内部结构单一
农用地比重占全街土地总面积的44.3%,其中主要以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为主,分别占农用地的55.0%和38.5%。宜耕后备资源十分有限。全街可开发为耕地的后备资源自然保留地规模小,仅占土地总面积的1.5%。
(三)农村建设用地利用集约度低
城乡建设用地布局零散,农村居民点分散,用地粗放,呈星点式分布,没有形成集聚效应。
第二章 规划目标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以科学保护耕地为前提,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统筹安排农用地。重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活、生态、间隔等多重功能,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与布局。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规划至2020年,下朱庄街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8.2公顷(7323亩),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4.4公顷(1566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二、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以集约高效利用建设用地为目标,坚持需求引导与供给调节相结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划至2020年,全域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328.0公顷(34920亩)以内,比2014年增加473.1公顷。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5.0公顷以内,比2014年增加220.7公顷。
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23.1公顷,比2014年增加252.5公顷。
三、土地生态建设目标
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严格落实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保护并控制对基础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区域及周边控制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生态建设。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十三五”期间植树造林任务,合理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稳定农用地规模。规划至2020年,下朱庄街农用地总面积调整到113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2%,比2014年减少421.6公顷。
规划至2020年,下朱庄街耕地面积调整为443.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39.2%,比2014年减少了409.9公顷。
规划至2020年,园地面积达到1.5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0.1%,比2014年减少0.7公顷;林地面积达到369.2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32.7%,比2014年增加270.9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调整为316.2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28.0%,比2014年减少了281.9公顷。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至232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6.4%,比2014年增加473.2公顷,重点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以及民计、民生 项目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
(一)城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至2020年,下朱庄街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5.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8.9%,比2014年增加220.7公顷。其中:
城镇用地面积控制在1600.2公顷以内,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99.7%,比2014年增加1119.3公顷,规划期内,规划期内,不再安排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比2014年减少了19.5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控制在4.7公顷以内,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0.3%,比2014年减少879.2公顷。
(二)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规划至2020年,下朱庄街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723.1公顷以内,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31.1%,比2014年增加252.5公顷,重点优化及提升街域内部路网,强化对外交通路网,保障过境交通、村镇道路及公共车站等用地需求。
三、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规划至2020年,下朱庄街其他土地面积调整为48.9公顷,占全域土地总面积的1.4%,比2014年减少51.5公顷。其中:水域用地面积调整为44.7公顷,占其他土地总面积的91.5%,比2014年水域用地面积减少了3.8公顷;街域内自然保留地面积调整4.1公顷,占其他土地总面积的8.5%,比2014年自然保留地面积减少47.8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一、农用地布局优化
下朱庄街位于武清城区东南部,耕地主要集中于郎庄子、太平庄、高王院、白疙疸、下朱庄和高楼等村;林地主要集中于郎庄子、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柳河、下朱庄和白疙疸等村;其他农用地主要集中于于庄、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郎庄子、藕村和柳河等村。
二、城镇工矿用地布局优化
规划期内,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大力开展土地整治,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并构建全域土地生态屏障,适度发展第三产业,带动第一产业全面发展,将镇区周边的自然村迁入,确保镇区核心功能的提升。
三、农村居民点用地优化
规划期内,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街镇用地布局,引导农村建设用地适度集中;引导新农村建设,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尽量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四、合理布局基础设施用地
优先保障“十三五”时期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重点修建 完善京津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等建设,完善骨架路网,提升街区对外沟通能力;修建三、四级公路,加密下朱庄街路网、改善现状街域内道路路况,优化及提升街域内部路网,方便居民出行。
第四章 主要用地安排
第一节 农用地保护与利用
一、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
(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新增建设用地或临时建设用地均应尽量避让优质耕地。规划至2020年,下朱庄街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8.2公顷(7323亩)。耕地主要分布在郎庄子、太平庄、高王院、白疙疸、下朱庄和高楼等村庄。
杜绝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禁止建设项目以“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手段非法占用耕地。加大对耕地灾毁的防治力度,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及时复耕灾毁耕地,积极治理退化耕地,加强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与论证,把是否占用耕地作为评价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优先占用低等级的耕地,尽量少占或不占优质耕地。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业结构化调整和生态退耕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对于尚未按照规划实施植树造林的区域严格按照耕地进行保护。
(二)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
加大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力度。明确村耕地保护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按照“占一补
一、占优补优”的原则,开垦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积极开展土地整治。加强“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推进坑塘水面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废弃工矿用地复垦,充分挖掘后备土地资源,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切实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拓展耕地保护内涵,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管护并重。
(三)切实提高耕地质量
加大对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强化粮食生产基地的发展定位。引入信息技术,倡导精确配方施肥、定点施药,确保耕地有效投入,降低生产成本,避免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应当用于新补充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逐步推行规模化经营、整体承包、土地流转等多种耕地管理方式,提高耕地综合利用效益。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04.4公顷(1566亩),形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实行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主要分布于白疙疸、高楼、高王院、郎庄子、太平庄和下朱庄等村。
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将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落到地块,确定边界、面积、地类、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真正落地块;要逐级签订保护责任状(书),将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农户。
在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区内土地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制规则。
(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擅自将不稳定耕地、劣地、坡地、生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边界。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之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符、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保护不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街镇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探索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措施,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生态补偿机制等相衔接,适时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调动广大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三)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规划期内,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推行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将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不断提升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三、其他农用地保护与利用
(一)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植树造林和生态退耕任务的基础上,重点发展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充分利用街区内丰富的农业资源和生态旅游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优化农业用地布局。
(二)鼓励发展高产高效设施农业
做好设施农业调查和规划,引导设施农业合理布局与规模化经营,鼓励利用废弃地、边角地和其他非农地,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严禁以设施农业的名义进行非农业建设。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控
一、城镇用地控制
加强城镇建设用地调控,合理调整土地空间结构。规划至2020年,下朱庄街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6%,主要集中于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下朱庄、藕村、高王院、南北辛庄和太平庄等村。
规划期内,全面推行城镇低效用地再利用,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同时,在规划期内,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保障性用房、养老设施、健身场地等公益性项目用地需求。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引导
规划期内,下朱庄街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结合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对农村居民点利用的相关政策要求和布局规划,一是将纳入城镇规划建设区内的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直接转化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二是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循序渐进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整合,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使分散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安置,规划期内新增农村建设用地主要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预留。
三、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控制
积极有序地推进采矿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实行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和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相挂钩;规划期末,下朱庄街无采矿用地,优先利用现有存量、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新增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四、基础设施及其他建设用地控制
下朱庄街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72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6%。落实上级规划提出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选线或布局,结合全域农村居民点及产业分布,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以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为指导,保障街区内部和村庄内部后续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建设,重点修建完善京津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等建设,完善骨架路网,提升街区对外沟通能力;修建三、四级公路,加密下朱庄街路网、改善现状区域内道路路况,优化及提升街域内部路网,方便居民出行。
第三节 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一、落实生态红线
(一)划定范围
对接京津冀及天津市生态用地格局,落实生态红线,推进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根据天津市政府已批复的生态红线范围,保障生态建设的用地需求。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禁止或限制与主导功能不相符合的建设活动。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13号)进行严格管控,不得随意修改。区内除已经市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生态黄线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同时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市政府审批的规划。
二、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
积极落实国家、天津市的植树造林和生态退耕战略,加大土地整治力度,提高农田林网绿化率;加强城镇外围及内部绿化网络建设,在村庄整治中坚持生态优先,注重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搞好交通干线两侧绿化建设,建成贯通城乡、覆盖全域的林网防护体系。
第四节 土地整治安排
一、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合理引导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整理为耕地,加强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实现美丽乡村建设。整合各项涉农资金,坚持统筹规划、连片推进,以农田整治为重点,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做好农田基础设施配套,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
根据区域发展状况,在规划期内,结合区级规划相关要求以及区域发展状况,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要求,对区域内立地条件适宜且集中连片的农田,适时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划定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对永久基本农田和与之集中连片的其他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规划期内,主要分布在郎庄子、太平庄、高王院、白疙疸、下朱庄和高楼等村,面积为25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2%。
保护区内包括规划搬迁复垦的村庄,全部复垦为耕地;保护区内的坑塘水面、草地等其他农用地逐步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向耕地转变;保护区内增加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要求进行保护。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建设用地和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划定范围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指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规划期内,全域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主要分布在太平庄、下朱庄、高楼、高王院、白疙疸、郎庄子和于庄等村,面积为2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划定范围
城镇建设用地区指为控制并引导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期内,主要集中于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下朱庄、藕村、高王院、南北辛庄和太平庄等村,面积共计160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6%。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规划相衔接;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四、城镇建设用地扩展区
(一)划定范围
城镇建设用地区扩展区指为城镇建设扩展预留的一定空间,主要为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城镇建设用地区以外的区域。规划期内,主要集中于柳河、辛庄、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五间房、下朱庄和高庄等村,面积共计116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1%。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规划相衔接;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城镇建设用地扩展区边界不得随意调整;逐步引导区外城乡建设用地经整理复垦后,用于满足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前提下,经批准,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可在区内进行调整。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一)划定范围
村镇建设用地区指为控制并引导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期内,以建设宜居村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目标, 规划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与经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相衔接;区内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林业用地区
(一)划定范围
林业用地区是指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包括:街域内道路(河流)两侧的绿化隔离带、现状保留的林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分区的除外)。规划期内,主要集中于下朱庄街、郎庄子、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柳河和下朱庄等村,面积8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建设;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者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加强林地管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挖沙、采石、取土等活动;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七、一般农地区
(一)划定范围
一般农地区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期内,主要集中在下朱庄街、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郎庄子、高王院、高楼、下朱庄和柳河等村,面积为7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林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八、其他用地区
(一)划定范围
其他用地区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区、村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扩展区、独立工矿区、林业用地区、一般农地区以外的区域,主要包括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土地。规划期内,主要集中在下朱庄街、于庄、天津农垦东方实业有限公司、郎庄子、藕村、柳河和下朱庄等村,面积为2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5%。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交通、水利、特殊和生态保护;区内不得安排除基础设施和单独选址项目以外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中已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列表、已预留用地的线性建设项目,视为符合规划;未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列表,且预留用地的线性建设项目,须履行规划调整程序后方可审批。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允许建设区
(一)划定范围
允许建设区主要是指现状保留和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将规划图中落实的城乡建设用地全部划入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60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8%,主要包括街区现状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庄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内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一)划定范围
有条件建设区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允许建设区以外,城市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另一部分是在村镇允许建设区外,为村镇发展预留的空间,是村镇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是为城乡发展预留的可调整空间,是允许建设区和城乡建设用地预留规模可选择安排的区域。下朱庄街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16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3.1%。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一)划定范围
限制建设区是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等。全域限制建设区面积为71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3%。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是土地综合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一)划定范围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用地,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面积为28.3,占土地总面积的0.8%。
(二)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区内不安排开发建设用地项目。市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应尽量避让禁止建设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环境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区内所有建设用地应逐步迁出。区内的现有建设用地在规划中可保留,但不得新建或扩建。使用该区内的土地,必须依法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村土地利用控制
按照武清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明确各村土地利用的重点和方向、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农村居民点用地面 积等,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一、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
规划期内,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快、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明确各自责任权利,把保护责任落到实处。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加强特色村庄建设
规划期内打造中心村和特色村,结合村庄产业转型发展,协调村庄发展与产业建设关系,通过特色村庄规划优化村庄布局,增加村集体产业用地,完善村庄基础配套条件。
三、合理控制建设用地
各村需根据本《规划》,将本村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落实到地块,并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将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外的现状村庄建设用地整理复垦。
各村土地利用必须优先保障镇级规划重点发展区域的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对镇级规划确定的公路、能源等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用地规模以及具体位置。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依法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实施。
2、推动建立充分结合、协同作战的执法机制。对经常性的巡查、一般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重点案件的突破实行有统有分;对全镇内的违法用地实行分级查处;对重点违法行为和群体性违法案件,与区执法机构联合查处。
3、完善规划协调机制。完善规划协调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生态环境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等各项规划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4、实行规划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严格考核制度,确保责任、任务、措施和落实到位。
5、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真正落实保护责任。设立永久基本农田统一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建立畅通的信访、举报电话等群众监管渠道,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
6、促进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制度。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通报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动态信息,向公众展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征集公众意见,并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士讨论,在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整理、村庄建设等方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7、推进实施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公开规划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审批和审查用地结果、规划修改或调整情况、违反规划情况及处理结果,公开规划执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