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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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大良镇2020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2-18 09:23

2020年,大良镇行政执法部门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较好地完成了全年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全年,镇综合执法队日常执法巡查共出动人员522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100余辆次,巡查车辆累积行驶62300余公里。一是每天不间断的对镇区进行巡查,清理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逐一对各商铺进行检查,查看疫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二是积极主动做好扬尘治理工作,对村庄扬尘点位2090处进行苫盖。三是对林语花园葛金雨违建阳光房督促进行自拆和整改。四是对全镇所有大棚进行回头看检查,防止出现大棚房问题反弹。五是对全镇2009年以前的18处违法违规用地点位进行现场核实并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六是第四季度开展打击森林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三个月累积出动人员1170人次,巡查车辆380余辆次,发现用火苗头8起,现场及时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防火知识宣传。七是配合食安办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进行治理巡查,出动执法人员18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64辆次,对占道经营和校园门口的6处摊贩进行及时清理。八是12月份集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执法工作,给各村和各商铺发放垃圾分类宣传材料500余份并组织垃圾分类执法检查。九是协助路政部门在镇区各商户门前划设机动车停车位,规范了镇区停车秩序。

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大良镇现有行政执法工作人员6人,均通过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并获得天津市街镇综合执法工作证。执法队现有执法记录仪4台,录像机1台,执法巡查车4辆。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不断增强自身业务能力,年初以来,镇综合执法队重点围绕《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手册》和《武清区街(镇)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文件资料组织了5批90人次的理论学习培训,严格落实综合执法人员每周集中学习制度,不断提高了执法队员的业务素质,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促进了队员掌握基本执法知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形象好”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度。一是通过武清区政务网公示公开了《政府部门工作权责清单》,将执法机构名称、执法职责与依据、投诉监督电话等进行事前公示。二是推动事后公示。我镇通过公示栏定期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我镇明确规定执法人员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

(三)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我镇聘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孙元国律师担任我镇法律顾问,在行政处罚、工程合同签订、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方面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强化了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质量,保障了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力地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执法队伍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水平虽然有所提升,但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还不够适应当前执法新要求,面对数量众多的法律法规,时常暴露出法律法规驾驭能力的不足,进而出现“法用不够”的问题,难以发挥法律法规赋予各种手段的效力,更不善于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形成有效的“组合拳”。

二是部门之间缺乏合力。对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管理问题,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但部门间缺乏合力,长期得不到有力、有效管理。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配套措施,形成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环境。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二是要严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入口关。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辞退等具体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清除害群之马,纯洁执法队伍;认真落实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

三是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理念,制定并推行行政执法用语、仪容举止、职业道德等基本规范,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四要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单位人员编制,确保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设备到位,不断改善行政执法工作条件,增强行政执法效能;并从生活上、政治上关心和爱护一线执法人员,依法追究暴力抗法、妨碍公务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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