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2132224
传 真:022-82966565
通讯地址:武清区雍阳西道118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年产170吨色母颗粒和10万个塑料容器项目 |
天津瑞鑫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工业区福兴道3号 |
博海达环境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拟投100万元,租赁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道3号天津市武清区丰华印刷厂2幢东侧部分厂房和4幢的东侧部分现有厂房,购置安装塑料挤出机、混合机、喂料机、冷却塔、塑料吹塑机、塑料注塑机、破碎机、搅拌机及冷水机等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建设年产170吨色母颗粒和10万个塑料容器项目。 |
本项目挤出机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电子秤、混合机、喂料机、破碎机产生的颗粒物粉尘由密闭的挤出车间收集口全部收集至管道,由管道先引至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然后再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净化有机废气,处理后的尾气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注塑机、吹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密闭的注塑车间、吹塑车间集气口全部收集至管道,由管道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P1排放,不存在无组织废气排放。排气筒P1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中“塑料制品制造”的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 本项目冷水机组循环使用外购的纯水,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冷却水槽和循环水池定期更换的水与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区市政污水管道,最终由石各庄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预测,厂区污水排放口处本项目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预测值均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的要求,本项目建设后废水可实现达标排放。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挤出机、混合机、喂料机、注塑机、吹塑机、搅拌机、破碎机、空压机、送风风机、冷水机、冷却塔、二级活性炭配套的引风风机等设备,根据预测分析,在低噪声设备,车间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墙体隔声,保持机组平稳,管路采用软管连接、安装隔声罩、距离衰减 的前提下,本项目噪声对各厂界影响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限值要求。 固废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废塑料袋、废模具、废挤出料头、实验品、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及废布袋等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清理料暂存在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一般固废处置部门处理;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机油、含油抹布、含油手套等沾染废物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定期交由城市管理委员会清运。本项目运营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明确,在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去向明确的基础上,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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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0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