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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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住建委处罚信息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6-26 15:06

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名称 当事人名称(姓名)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实施机关 处罚日期
1 A1142025009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现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时报告的。
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整 武清区住建委 202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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