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实施机关 | 处罚日期 |
1 | A1142025009 |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现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不及时报告的。 |
责令改正并罚款2.5万元整 | 武清区住建委 | 2025.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