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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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相关行为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8-20 14:57

区住房和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

招标投标相关行为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近日,天津市发改委、政务服务办联合公布《关于天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通报典型案例涉及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行为,我委对相关文件进行梳理,现将《关于天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8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等事项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92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501号)等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环节时间要求作重点提示。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学习,对照文件要求持续规范招投标行为,举一反三,杜绝出现违规问题。区住建委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为我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招标人自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

二、合同订立时间: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三、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时间: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四、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非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附件:

1.《关于天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8号);

3.《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等事项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92号);

4、《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501号)。

武清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


  天津市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4815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天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果运用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4〕5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有关部门查实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汉南路改线及配套服务区项目(一期)监理1标、2标,建设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为2023年1月6日,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均晚于2023年2月10日,规定要求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超出30天。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均为2023年1月6日,监理1标签订合同时间为2023年3月8日,监理2标签订合同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规定要求发放中标通知后30日内签订合同,分别超出31、267天。监理2标合同监理服务期1560天,与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履行期限1452天不一致。已责令整改。

案例二:汉南路改线及配套服务区项目(一期)监理1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林锦华工作单位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已暂停评标资格。

案例三:汉南路改线及配套服务区项目(一期)施工1标,建设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间为2023年2月21日,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规定要求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超出292天。招标文件141页,而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明显超出补偿印刷成本性支出。已责令整改。

案例四:汉南路改线及配套服务区项目(一期)施工2标,建设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标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公示中标候选人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规定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超出6天。合同施工工期813天,与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履行期限803天不一致。招标文件142页,而招标文件售价2000元,明显超出补偿印刷成本性支出。已责令整改。

案例五:天津大运河、海河文化旅游带拓展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三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天津北方文化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船舶采购招标活动。处10000元罚款。

以上通报案例涉及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罚情况将依法依规记入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各有关单位、人员要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及相关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照通报的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开展自查整改。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进一步规范,为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务服务办

2024年7月2日   


附件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

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建办[2018]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投标单位正当权益,杜绝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逾期退还或挪用投标保证金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和管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招标人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收取投标保证金。

鼓励采用保函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严格规范退还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非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逾期不退还的,投标人可以向市、区工程招标监管机构投诉。

三、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工程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列入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招标人依法给予处罚,处罚结果在全市通报。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3: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等事项的通知

津建招标[2018]29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发售和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等行为,减轻投标人经营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发售招标文件费用收取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此补偿招标代理的收入。凡未按规定执行、擅自提高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的,除责成返还多收部分费用外,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严格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的有关规定,严禁超出法定的比例和最高限额收取。鼓励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或保险代替投标保证金。凡要求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严禁将投标保证金挪作他用。凡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三、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

(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基本内容、字体大小和页数限制(见附件),避免投标人把工法、操作规程、规范要求抄入技术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以精简投标文件,减少资源浪费。投标文件不按要求编制的,视作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投标文件逐页签字或者盖章的规定,不再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加盖造价员资格印章。

四、严格规范评标服务费的支付管理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评标专家评标服务费。对存在问题的,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在全市通报批评。

2018年6月27日

附件4: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建招标[2018]501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遏制和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按照《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32号)要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整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市、区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招标投标的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各项检查措施和制度。

1.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情况每月至少随机抽查一次,并建立检查档案。

2.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随机抽查应当在发布期限结束之前完成。

3.对随机抽检的建设项目开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4.对所有建设项目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电子音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严格落实最低抽查比例,抽查建设项目数量无法按比例计算的,至少抽查1个以上。

6.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管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招标监管机构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2.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

3.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

4.招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5.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6.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7.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

    8. 招标人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9.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10.招标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11.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

12.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有管辖权的招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14.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二、强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有管辖权的招标监管机构。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的,按照涉嫌串通投标予以查处。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3.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6.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员参与资格预审、领取招标文件等资料、招标答疑会、参加开标、缴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7. 已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协同不参加投标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

8.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评标结束期间,多个投标人协同行动,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压实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监管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的,应当向其提出警告,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集体表决后作出认定。对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按照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立即书面报告项目所属招标监管部门。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的进行通报,按照涉嫌串通投标予以查处。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的;

5. 投标文件存在明显与招标项目无关内容、章节序号错误、抄袭其他投标人文件内容的。

四、加大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力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受理举报邮箱和电话,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完善调查机制和调查手段,认真组织核查,依法予以处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邮箱:tjjszbzl@126.com;举报电话:2366159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