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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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京津科技谷天津市茂海永泰纸制品有限公司“1·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27 08:40

2025110日,位于京津科技谷嘉园道168号的天津市茂海永泰纸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3.33万元人民币(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公安武清分局、区总工会、京津科技谷组成的武清京津科技谷天津市茂海永泰纸制品有限公司“1·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本次事故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适时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专家分析论证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相关责任追究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武清京津科技谷天津市茂海永泰纸制品有限公司“1·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为一起迟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事故单位名称:天津市茂海永泰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海永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7372226X9。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嘉园道168号。成立于2008416日。法定代表人:张雪芳。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纸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茂海永泰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签订;设置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包含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开展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辨识安全风险并根据风险分析情况明确防控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涉事作业制定了操作指引和作业指导书,对设备开展维护保养及设备日常巡查。但茂海永泰公司仍存在未有效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等的问题。

(三)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视频监控(事故仅可见极小角度且模糊)及专家技术分析等情况,调查组还原了事故发生前后有关过程:

事故发生在茂海永泰公司胶印车间(也称彩印车间)。

202511019时以后,当班工人临近下班,逐步进行收尾工作。1938分许,谢某英开始在2号模切机和3号模切机附近使用笤帚等工具清扫清理,规整相关区域卫生。此时,2号模切机因生产结束停止生产,但处于停机未断电状态。谢某英手拿扫帚进入2号模切机收纸部内部进行清扫时,收纸部内部升降平台突然下降,最后升降平台连同托盘及高度约10cm厚的纸质物料同时压在谢某英身上。推测,谢某英2号模切机收纸部升降平台挤压的时间为1945分前后。1950分许,3号模切机机长贺某威因发现2号模切机收纸部有托盘未存放到指定位置,近前查看有关情况,发现谢某英被挤压。现场人员立即开展公司内部上报及拨打120急救等应急处置。谢某英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涉及的设备位于胶印车间西侧,设备东西向布置。该位置共有模切机三台。其中一台闲置。本次事故发生于处于中间位置的2号模切机。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谢某英,45岁,女,安徽人,身份证号码:340621XXXXXXXX122X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3.33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茂海永泰公司贺某威发现谢某英被挤压后,立即在车间大声呼喊,手动操作升降平台抬起,现场工人一起将谢某英救出,拨打120进行急救。因120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较长,现场人员临时决定,使用公司车辆将谢某英送至天津市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送医后,谢某英因抢救无效死亡。20251102350分,茂海永泰公司工作人员拨打110上报了有关情况。

武清区公安指挥中心接报出警核实后,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通报后,区应急局会同京津科技谷等部门赶赴现场核实,开展善后处置、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等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事故单位、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有力,救援措施合理,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区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上报及流转及时。茂海永泰公司未在规定的一小时内报告上报事故1,属于迟报。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在模切机停机未断电的状态下,当收纸部升降平台突然下降时,进入模切机收纸部内部清理卫生的谢某英躲闪不及被压中,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茂海永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操作规程未涵盖事故涉及的清理清扫活动2;二是未有效执行国家标准3,事故模切机收纸部升降平台为可动零部件,未设置防止发生危险的安全防护装置4;三是未有效开展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5作业人员冒险进入升降平台行程范围内;四是针对涉事部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6

(三)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

事发当天,无极端恶劣天气。

(四)司法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后,鉴定机构对死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谢某英符合钝性外力挤压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

谢某英未确认涉事模切机安全状况的情况下,进入模切机收纸部内部清理卫生。收纸部升降平台突然下降时其躲闪不及被压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鉴于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建议

茂海永泰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未涵盖事故涉及的清理清扫活动;未有效执行国家标准;对涉事部位存在的安全风险,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有效开展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茂海永泰公司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7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郑灼燕系茂海永泰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不全面,落实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项9的规定,建议由武清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七)项10的规定,对事故迟报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11的规定,建议由武清区应急管理局给与其上年年收入60%的行政处罚综上,建议武清区应急管理局郑灼燕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54000(大写伍万肆仟元)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茂海永泰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在事故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教育牌,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结合事故暴露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集中学习;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到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全部作业活动;要深化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动态更新识别安全风险,并制定管控措施确保有效落实;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作业实际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进行检查,要多层次、多方式的开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京津科技谷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本次事故为戒,把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作为全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的重点任务、中心工作持续抓,补短板、出实效;要开展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工作;要督促园区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辖区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水平。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全部作业活动,并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20236.1.3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应配置防脱、限速、防坠落、防逆转、防碰撞等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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