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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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杨村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2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25 14:35



2024821日,在位于杨村街道育才路红街塔苑胡同内,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96.16万元人民币(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公安武清分局、区总工会、区工信局、杨村街道组成的武清杨村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2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适时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相关责任追究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武清杨村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21一般触电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有关情况

事故单位名称:天津市博大兴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兴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87708573H。注册地址为: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市场南侧。该单位成立于2009420日。法定代表人:王作军。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物业管理;装卸搬运;工程管理服务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博大兴远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向张某富等人发放了劳动防护用品。针对涉事临时作业,仅口头教育;未有效的教育监督张某富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有效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现场人员工作情况及事故发生经过

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视频监控(不清晰)等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发生前后有关事故过程为:

2024817前后,在红街塔苑胡同周边从事电器修理等零活工作的徐某涛(无隶属工作单位)遇见博大兴远公司施工队长侯某雨,向其反应红街塔苑胡同附近线路杂乱2024821日中午,侯某雨临时安排张某富下午带领工人到红街塔苑胡同把徐某涛所述线路整理捋顺。张某富带领苏某、盘某永先到达红街塔苑胡同,另一名工人徐某臣完成其它工作后,与张某富等人汇合。张某富和盘某永负责具体作业,苏某和徐某臣主要负责递材料等辅助性工作。因线路位置较高(约3米),几人在胡同内的居民家中借来梯子(铁制)。起初盘某永登上梯子整理线路张某富在地面,后因张某富感觉盘某永进度较慢,于是换下盘某永,张某富站上梯子继续之前的工作。1450分许,张某富需要改锥,近前的盘文勇转身捡取改锥时,听见张某富大叫一声。在一旁的徐某臣和苏某也听见了张某富的叫声。徐某臣迅速上到梯子上将张某富拽下,苏某和盘某永站在地上将张某富接住放到地面,随即展开急救措施,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因防止二次伤害,进行了紧急处理。结合现场勘查及调查询问等情况,还原事发现场情况。

现场使用的梯子为铁制品,无绝缘措施。梯子高约2.4米。经现场了解,事发时张某富站在约1.8米高处。

事发时电表箱内引出一条电线,待接线。

作业时未采取断电措施,也未临时切断供电线路电力供应。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某富,47岁,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身份证号:23212619XXXXXX4410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6.1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二、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张某富触电后,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将其从梯子上放到地面并进行按压胸口等紧急急救。20248211449分徐某臣拨打120请求急救,并于211451分拨打110报警。120将张某富送至武清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11455分,徐某臣将现场有关情况报告给博大兴远公司施工队长尹某良,尹某良转告侯某雨(徐某臣未找到侯某雨电话),侯某雨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博大兴远公司领导报告,并同公司相关人员迅速到现场处置。

武清区公安指挥中心接报后,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立即通报给武清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会同区工信局、杨村街道等部门赶赴现场核实,开展善后处置、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等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

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事故单位、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有力,救援措施合理,信息流转及时,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到位,未发生盲目施救,扩大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在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张某富登上梯子给未断电的线路接线,触碰到裸露的线路接线头发生触电,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博大兴远公司疏于现场安全管理,一是未组织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1;二是未有效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三是未有效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3

(三)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

事发当天,无极端恶劣天气。

(四)司法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张某富符合触电死亡。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

张某富系博大兴远公司电工,事故现场具体指挥和作业人员,违反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4,在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具的情况下,登上梯子给未断电的线路接线,触碰到裸露的线路接线头发生触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鉴于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建议

博大兴远公司未组织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有效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有效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博大兴远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5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萌萌系博大兴远公司实际负责人,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项8的规定,建议由武清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21024元。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博大兴远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举一反三,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教育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要重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要针对施工作业活动,开展必要的安全风险识别和风险告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风险防控意识。

(二)杨村街道要以本次事故为戒,针对各类小型、零星作业活动,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提升各类从业者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好社区、网格等维护安定的积极作用,真正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延伸到基层末梢,提升街道巡查检查发现问题的频次和效能,对事故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5.2.8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11.2.7带电作业,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具(绝缘服或绝缘披肩或绝缘袖套、绝缘袖套、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安全帽等)。带电断、接引线作业应戴护目镜,使用的安全带应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带电作业过程中,不应摘下绝缘防护用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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