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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文明畜牧养殖场“9·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15:15



2022924710分左右,在天津市武清区文明畜牧养殖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武清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天津市武清区文明畜牧养殖场“9·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名称:天津市武清区文明畜牧养殖场经营者:何某明,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120222730386689J,所属行业:畜牧业,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孟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畜牧饲养。

(二)事故机器情况

设备名称:全日粮饲料制备机主要是将草料与精料搅拌均匀打碎制备混合饲料。经现场勘查,饲料制备机整体高2.2米,底部支架高0.2米,罐高2米,事故发生时罐内底部草料至罐口高度1.76米。制备机下方是地秤,用以称重。

混合饲料制备过程:首先,按照出料的多少和比例,计算出所需草料与精料的重量。之后员工驾驶装载机将草料加入到搅拌罐内,打开饲料制备机和精料输送机开关,观察罐内重量的变化,待投入的精料达到一定数量后,关闭精料输送机,保持饲料制备机继续搅拌。约搅拌十分钟,混合饲料制备完成。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29246时许,齐某一人来到文明养殖场最南侧厂房,开始向饲料制备机里添加草料,然后启动饲料制备机和精料输送机开关,开始搅拌,待精料达到一定比例,将精料输送机关闭。

710分左右,何某明来到南侧厂房门外,听到厂房内齐某发出疼痛的喊声,于是立即跑至厂房内饲料制备机处,发现齐某掉进了制备机的搅拌罐内,此时制备机的搅拌桨仍在运转。何某明立即关闭机器电源,并跑出厂房去呼喊其他养殖户来帮忙救援。大家赶到现场后,发现齐某身体被饲料制备机内的搅拌桨挤压住,无法动弹,大家担心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并未盲目救援。直至119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将齐某从搅拌罐内救出,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图1

精料投送口

散落的草料

草料装载机

搅拌桨


1 事故现场饲料制备机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齐某,男,65岁,身份证号:1202221957XXXXXX36,户籍:天津武清。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技术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

因事故现场无视频监控和直接目击证人,事故调查组结合饲料搅拌流程、现场状况、有关人员询问情况,经综合分析推断事故直接原因为:

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切断饲料制备机电源的情况下,涉险爬至搅拌罐上方清理草料,失稳跌入搅拌罐内,被搅拌桨挤压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天津市武清区文明畜牧养殖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饲料制备机购买安装之后,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全权交给工人齐某进行操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实,口头嘱咐多,纸面学习少,导致员工安全知识匮乏,安全意识淡薄,忽视自身行为的安全隐患;未在饲料制备机相应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设备存在的危险因素未能引起工人的重视。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津市武清区文明畜牧养殖场9·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齐某,系天津市武清区文明畜牧养殖场员工,操作饲料制备机时,安全意识淡薄,涉险操作,导致身体掉入运转的搅拌罐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鉴于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天津市武清区文明畜牧养殖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在饲料制备机上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及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天津市武清区文明畜牧养殖场,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摆脱“小作坊”思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按照标准规范在较大危险区域和机器设备上张贴醒目的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禁止违章违规作业,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大孟庄镇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压实农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举一反三,加强辖区内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规章制度,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区农业农村委,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班子成员要认真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充分认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要举一反三,扎实推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好日常、季节性和节假日检查工作;要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将安全生产理念宣传到户、到人,提高养殖户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本行业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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