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11日11时30分许,武清区原杨村四中南侧教学楼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武清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武清区原杨村四中拆除工程“4·11”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杨村四中拆除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为:杨村第四中学拆除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位于武清区京津公路杨村第四中学,工程内容为:对学校内地上建筑(包括现址教学楼及办公楼两栋、宿舍楼一栋、餐厅一栋、门卫两间、南侧平房九间、锅炉房一栋、室外厕所一个,建筑面积共13243平方米)、地下基础拆除,垃圾清理运输向区相关行政部门备案并运至指定垃圾处理地点进行消纳。开竣工日期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21日。总价款189.022604万元。发生事故的建筑为学校南侧的教学楼,该教学楼建于1998年,长度48.50米,宽度16.50米,层高3.60米,主体四层局部五层,主体四层高度15.90米,局部五层高度19.10米,建筑面积3407.50平方米,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
(二)杨村四中拆除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2020年9月,区教育局向区政府上报了《申请拆除杨村二中、杨村四中和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武清分校原址房屋的请示》。
2021年1月,该项目请示经武清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要求区教育局加强与财政局做好对接,依法依规履行有关程序。
2021年1月-3月期间,区教育局向区财政局、城管委等有关部门询问调研关于校舍拆除工作事宜,并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进行拆除意向公示。
2021年3月底,区教育局委托天津市鸿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对杨村第四中学拆除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进行招标,最终中标单位为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聘请天津众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监理单位。
2021年4月7日,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合作协议书》,将拆除工程分包给磊信公司,合同总价款为160万元。
2021年4月7日,天津市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鑫志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拆除房屋机械费协议书》,协议内容为:“鑫志刚公司负责拆除楼房所用的施工机械,负责拆除四中综合楼、教学楼及其他附属房屋,包括拆除、翻槽、搂槽、回填及钢筋装车。”付款方式:甲方按13元/㎡的价格,根据实际拆除的平米数计算。
(三)拆除工程监管情况
区住建委认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后,国家和天津市未出台相关管理制度,也未明确拆除办理的程序、要件、审核、管理等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规定,区住建委对拆除工程具有备案职能。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河,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2104083402D,住所为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2室。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机械设备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财务咨询。该公司为天津雍鑫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雍新集团)全资子公司,也是事故项目的总包单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2.天津市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0397540C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北侧。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照明工程、幕墙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利工程施工,废旧建筑物拆除,道路养护,劳动服务,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给排水管道安装、维修。该公司为事故项目的拆除工程分包,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3.天津市鑫志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志,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Q3CB8G,住所: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镇权健道2号308室-3(集中办公区),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港口工程、通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废旧建筑物拆除,消防设施、起重设备、锅炉、管道设备安装,自有房屋、机械设备租赁,批发零售业(煤炭除外),劳动服务,门窗制造、安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商务信息咨询。该公司为事故项目机械分包。
4.天津众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宝恒。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5YC5X12,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潘青路34号,经营范围: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他工程管理服务;土木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房地产开发信息咨询。该公司为事故项目工程监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拆除工程自2021年4月1日始,前期施工包括围挡设立、警示线设置、拆除门窗及暖气等附属件等。自4月8日开始进行主体机械拆除,自东侧宿舍楼开始施工。
2021年4月11日6时许,孙保成驾驶挖掘机首日入场施工。孙驾驶挖掘机同另一台相协作,开始对南侧教学楼进行拆除作业。两台挖掘机将教学楼一层墙体基本拆除后,孙保成独自对西侧和北侧的立柱进行逐步拆除。上午11时30分许,工人下班休息,现场施工作业暂停,此时孙保成操作挖掘机自南侧进入教学楼楼体内继续对首层内部墙体进行拆除作业,拆除过程中教学楼突然发生坍塌,孙保成连同挖掘机被坍塌的建筑物埋压。截至13时30分,消防救援人员将孙保成救出,120当场宣布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作出安排部署,分管副区长会同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建设委、杨村街道、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救援,指导事故调查及善后事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孙保成,男,40岁,身份证号:37292419XXXXXXXX35,学历:初中,户籍:山东省成武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7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技术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技术分析
依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5.2.2条之规定: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从现场情况查看分析,挖掘机未按规范操作,先避开内外墙交角、内墙与内墙交角,拆除内外墙和一层楼板,再从建筑物南侧的第三开间(从南侧按楼梯和教室划分共计六个开间)进入到建筑物内部,剔凿内部墙体时,剔凿处墙体丧失承载力,瞬时建筑物坍塌,导致发生事故。
(二)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
建筑拆除作业人员未按照从上至下逐层拆除的规定,违规以直接拆除底层墙体的方式野蛮施工,导致建筑物失去支撑发生坍塌,将现场作业人员及机械埋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1.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包合同安全条款无操作指导意义,现场施工中以包代管,对分包公司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
2.天津市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拆除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给鑫志刚公司;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未与鑫志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缺少对该公司人员必要的管理;组织施工监督管理不力,对现场严重违反施工方案行为视而不见,缺少必要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
3.天津市鑫志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以机械租赁的名义实际承包了拆除工程;公司作业人员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违规作业,野蛮施工;对新入场挖掘机司机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缺失,导致员工缺少相关安全操作知识;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拆除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
4.天津众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项目监理,未认真履行项目安全监理职责。项目总监靳远征一直未到施工现场;在工程未备案、施工方案未提交审核情况下允许施工;未能发现制止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5.天津雍鑫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武清建总公司的上级单位,对武清建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活动指导监督不到位,对下属单位安全管理方面督促不力。
6.武清区教育局
作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问题指导不力,现场管理人员缺少必要的安全知识;未按照规定将拆除工程相关资料向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进行备案。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武清区原杨村四中拆除工程“4·11”一般坍塌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孙保成,挖掘机司机,违反操作规程冒险进入楼房内部进行拆除作业,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孙保成已于事故中丧生,决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王连强,磊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共计3万元。
2.靳远征,众宇公司监理工程师,该项目总监代表,作为现场主要负责人,未到场督促、检查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共计1.22029万元。
(三)给予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
1.赵学斌,区教育局局长,安排部署业务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了《武清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会主任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2.邢广民,区住建委主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职责不力,违反了《武清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会主任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3.任广亮,雍鑫集团法定代表人,对下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违反了《武清区安全生产约谈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会主任对其进行警示约谈。
4.边志发,区教育局副局长,杨村四中拆除工程分管负责人,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管理职责,督促安排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令向区教育局做出深刻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进行警示约谈,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5.李春杨,雍鑫集团安全主管副职,对武清建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力,责令向雍鑫集团做出深刻检查,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进行警示约谈,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6.王鹏,区教育局基建组组长,负责杨村四中拆除工作,督促总包、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由区教育局给予诫勉处分。
7.张斌,区教育局基建组组员,杨村四中拆除项目资料负责人,对该项目相关资料未按照规定向区住建委进行备案,相关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由区教育局给予诫勉处分。
8.付强,区教育局基建组组员,杨村四中拆除工作现场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检查不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由区教育局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9.刘士河,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安全管理不严,安排部署相关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由雍鑫集团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李广军,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派驻杨村四中拆除工程项目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对现场施工人员管理不善,未能督促安全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工作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建议由雍鑫集团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1.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分包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安全条款制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天津市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作为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未与鑫志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住建委对天津市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如下建议: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由区应急管理局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期限一年。由区住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3.天津市鑫志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以直接拆除底层墙面及立柱的方式施工,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第5.2.2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建议区教育局、区住建委和雍鑫集团向武清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区通报。
六、防范措施建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为吸取本事故的深刻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本次事故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全面查找事故隐患,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分包公司的安全管理,对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并做好安全巡查检查。
(二)天津市磊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天津市鑫志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操作知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规定施工作业,加大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查力度,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天津众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派员到场监管,对相关资料审核把关,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五)区教育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施工现状重新研讨施工方案,及时向区住建委补办备案手续,做好现场施工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六)区住建委要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后相关制度缺失造成的监管漏洞问题加强与市级主管部门沟通,将建筑物拆除工程纳入日常监管,明确管理内容,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建筑拆除工作。
(七)天津雍鑫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下属公司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落实。
(八)杨村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建筑拆除工作加强安全监督,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