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天津富海泰技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对从业人员朱吉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资格、培训类第4条第1款,决定给予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武清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6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