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天津博尔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该企业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53项,第B裁量阶次,决定给予 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武清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6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