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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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应急罚〔2025〕基-2号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03 11:00

被处罚人:康春航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康春航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不全;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事实1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综合类第24条第2款,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事实2违反了《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综合类第49条第1款,决定给予处罚款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事实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市应急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70项,第A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处罚款壹万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三项,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叁千元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武清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6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