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天津威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威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调漆房内使用非铜制工具进行搅拌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武清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6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