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单位:天津市武清区建波起重设备经销处
违法事实:2024年1月25日,按照《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市两会期间开展安全生产联合督导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第四督导检查组对酉岛泵(天津)有限公司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与酉岛泵(天津)有限公司签订《起重机维保合同》的维保单位是天津市武清区建波起重设备经销处,天津市武清区建波起重设备经销处派到酉岛泵(天津)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王新波未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车间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平台上(离基准地面超8米)进行高处维护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武清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6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