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武清张*民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222MA06UCKT30 |
法定代表人 | 张*民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5071415114912564403 |
违法行为类型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天津武清张*民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使用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 |
处罚依据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20222MB18906827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天津心连心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MA06LEXF88 |
法定代表人 | 朱*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2025071714231812568203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
处罚类别 | 警告 |
处罚内容 |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7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20222MB18906827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明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津武清卫医罚〔2025〕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违法事实 | 吴*明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4年10月开始在武清区黄花店镇八里桥村泽华口腔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没收口腔科器械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没收口腔科器械 |
罚款金额 | 8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处罚机关 | 天津市武清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20222MB18906827 |
备注 | 没收口腔科器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