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处罚事项
(一)对游泳场所不具备开放条件而开放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对开放的游泳场所超员及未按照要求配备救生员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三)对开放的游泳场所深水区发现未佩戴深水合格标志游泳者时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四)对开放的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五)对游泳培训班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六)对因游泳场所的责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七)对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或未取得体育竞赛登记证明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从事与体育竞赛有关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竞训科
(八)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体育竞赛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体育竞赛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竞训科
(九)对不按登记交验的体育竞赛规程和实施方案组织体育竞赛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竞训科
(十)对未经批准冠以市或者区、县行政区域名称或以市或者区、县行政区域名称同义字样举办体育竞赛。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竞训科
(十一)对未按规定提交竞赛情况总结、成绩册和竞赛经费收支审计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竞训科
(十二)对未经过体育行政部门擅自委派他人担任裁判工作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竞训科
(十三)对体育场馆及可用于比赛的场地、器材管理部门向未取得体育竞赛登记证明的举办人租借场地、器材或提供其他比赛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竞训科
(十四)对未经过体育行政部门同意私自转让举办权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竞训科
(十五)对拒绝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竞训科
(十六)对侵占公共体育场地或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的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搬迁、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十七)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十八)对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十九)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不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十)对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十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十二)对开展涉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健身气功活动未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十三)对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
处罚种类: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十四)对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导的人员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十五)对盗用健身气功名义非法组织社会团体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十六)对超范围开展活动的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十七)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十八)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十九) 未在醒目位置张贴经营高危险项目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三十) 未在经营场所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和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三十一)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三十二)对拒绝、阻挠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三十三)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
执法机构:体育局群体科
二、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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