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资金管理 方式 | 政策依据 |
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规定 |
非生活用水户超计划用水,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照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累进加价收费标准为: 超计划10%以下(含10%)的,按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10%至20%(含20%)的,按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20%至30%(含30%)的,按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30%至40%(含40%)的,按基本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40%以上(不含40%)的,按基本水价的10倍加收费用。 |
缴入国库 |
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水规范〔20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