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人:王*苓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扶头前街村
经查实,你在武清区强国道与建设路交口西300米处,擅自移动强国道南侧雨水井盖,取水浇树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等证据为证,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二百元罚款。
请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缴纳罚款,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68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清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你实施联合惩戒。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