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单位: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朱晨光 职务:局长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222000197018M
受委托组织:天津市武清区水政监察事务中心(天津市武清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克亮 职务:主任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222MB0918604A
为规范我区水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有关规定,委托单位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委托受委托组织天津市武清区水政监察事务中心(天津市武清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行使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水文、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其污泥处置、再生水利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权限事项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一、委托单位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存在过错的,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三)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四)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组织职责
(一)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二)受委托组织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受委托组织查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四)使用委托单位统一制作的规范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五)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委托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
(六)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诉讼、裁决等,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七)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时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双方签订行政委托书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事项
(一)委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规定,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书。
(二)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两份,并向社会公布。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