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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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23]026号)
津武环罚字[2023]026号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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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新源道

法定代表人李*芬

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建有2台燃气锅炉(型号均为:KDZS20-1.25-Y(Q)II),分别为1号和2号,其中1号燃气锅炉正在正常运行,燃气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废气排放,我局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现场对1号燃气锅炉正在外排的废气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108mg/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21-2020)中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氮氧化物50mg/m3)。

以上事实,有1.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1号燃气锅炉正在运行,监测工况正常,产生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人员对外排污染物进行监测的情况; 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2页); 3.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与企业确认燃气锅炉运行情况、产生污染物排放和执行排放标准情况、以及对监测过程和监测报告结果无异议的情况; 4.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证明该单位基本信息,该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 5.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武环罚告字【2023】0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于4月23日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称“一、我司多年按照环保要求运行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数值一直维持在30mg/m3左右(排放限值氮氧化物≤50mg/m3)未出现过燃气超标行为,此次由于机器故障,维修单位维修不及时导致临时性排放超标,超标时长未超过24小时。二、4月21日晚八点因二次风机变频器继电器损坏导致烟气循环量差,烟气排放超标(损坏时段处于非工作时间);4月22日上午八点,我司工作人员梁东升登录在线监测设备网站发现排放异常,立刻联系在线监测设备维保单位到公司进行排查,上午十点,维保单位到达现场排除监测设备异常,随后立即联系燃烧器安装单位来我司进行维修(该单位迟迟未到)。三、22日下午三点,环保局现场检查,最终在维修单位未及时到场、在影响园区酒店供热的情况下,下午六点前果断停炉,确保氮氧化物不再排放。22日晚八点半,维修单位到场进行排查,故障为二次风机变频器继电器损坏,造成二次风机无法启动导致烟气循环量差,烟气排放超标。现场更换损坏继电器后,晚十点锅炉设备恢复启动,气体排放正常达标。截至目前,排放一直保持正常状态。四、鉴于以上过程,我司迅速响应,及时处理,超标时间短,环境影响小。综上理由,我公司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从轻处罚。”

经执法大队复核和案件审议会集体讨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提出的违法时长较短、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予以采纳,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你(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十一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人民法院制执行。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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