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塑泰(天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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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南外环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
你(单位)涉嫌违反《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要求,在橙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措施为:挤压机停产1台、成型机停产1台、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原辅材料和产品。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建设的3台挤压机于2023年3月7日、3月8日、3月9日均进行了生产,应当停产1台,实际停产0台,超过准许使用1台。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有1.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2页),证明2023年3月11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及2023年3月27日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你单位挤压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应急措施。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5页),确认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应急措施。3. 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本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12页),证明你单位已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清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落实的限产、停产措施。4.被检查单位提供的3台挤压机3月生产调整明细(共3页),证明你单位在2023年3月7日、3月8日、3月9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3台挤压机均进行了生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武环罚告字[2023]0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内容如下,你单位称:
发生问题后立即安排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对接重污染天气停产等信息的传达和执行监督,坚决落实到位。经过此次事件,你单位深刻认识到了问题,今后一定要按照环保要求,做到合法合规,严格细致规范各个流程。三年的疫情,你单位面临巨大的生存挑战,现在企业经营步履维艰,希望能网开面,能让你单位免于经济上的处罚。今后你单位会加强企业各方面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为政府多纳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多为武清做贡献。
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提出的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行为的措施等情况予以认可,经集体研究后考虑你单位提出的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同时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良好,改正措施有力,本次属于初犯,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