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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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23]012号)
津武环罚字[2023]012号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15:20


天津腾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9887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

法定代表人:刘*庆

你(单位)涉嫌违反《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2年12月调整)(上册)和你单位《天津腾达集团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中要求橙色预警期间采取措施应为:1.停产50%,停产底工加工1条生产线;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监控录像发现3月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你单位3月6日底工1车间和底工2车间两条生产线均正在生产。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1.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2页),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3.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本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15页),证明你单位在橙色预警期间采取措施应为:1.停产50%,停产底工加工1条生产线;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2载货车辆。4.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底工车间日产量统计台账(共1页)天津腾达集团有限公司《腾达集团底工车间日产量统计台账》,证明你单位3月6日未停产、限产 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武环罚告字[2023]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内容如下,你单位称:

1、公司环保设备为UV光氧加活性炭吸附设备,在橙色预警期间运行正常,因加装了活性炭,提高了废气收集效率,将排放物及时处理至合理范围之内,产生的污染量较小,对环境产生影响较小。2、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环保要求,2020年﹣2022年三年内,公司未出现任何环保问题,针对本次提出的问题,在今后生产经营中,会继续坚决贯彻执行,此次加班情况确为个例,且情况确为特殊。3、公司为出口型企业,因国外委托公司要求3月7日前将新样品完成并参与招标,如未按期交付,将取消参标资格,考虑标的重要性,故3月6日进行收尾工作并产生加班,公司疫情期间订单量严重受损,所以此次招标对公司尤为重要,如未获得此标的,公司将出现无订单状态,产生经营困难,恐将出现人员下岗风险。

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提出的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行为的措施等情况予以认可,经集体研究后考虑你单位提出的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同时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良好,改正措施有力,本次属于初犯,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人民法院制执行。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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