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腾达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9887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
法定代表人:刘*庆
你(单位)涉嫌违反《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2年12月调整)(上册)和你单位《天津腾达集团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中要求橙色预警期间采取措施应为:1.停产50%,停产底工加工1条生产线;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监控录像发现3月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你单位3月6日底工1车间和底工2车间两条生产线均正在生产。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
有1.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2页),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证明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3.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本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15页),证明你单位在橙色预警期间采取措施应为:1.停产50%,停产底工加工1条生产线;2.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2载货车辆。4.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底工车间日产量统计台账(共1页)天津腾达集团有限公司《腾达集团底工车间日产量统计台账》,证明你单位3月6日未停产、限产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武环罚告字[2023]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内容如下,你单位称:
1、你公司环保设备为UV光氧加活性炭吸附设备,在橙色预警期间运行正常,因加装了活性炭,提高了废气收集效率,将排放物及时处理至合理范围之内,产生的污染量较小,对环境产生影响较小。2、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环保要求,2020年﹣2022年三年内,你公司未出现任何环保问题,针对本次提出的问题,在今后生产经营中,会继续坚决贯彻执行,此次加班情况确为个例,且情况确为特殊。3、你公司为出口型企业,因国外委托公司要求3月7日前将新样品完成并参与招标,如未按期交付,将取消参标资格,考虑标的重要性,故3月6日进行收尾工作并产生加班,你公司疫情期间订单量严重受损,所以此次招标对你公司尤为重要,如未获得此标的,你公司将出现无订单状态,产生经营困难,恐将出现人员下岗风险。
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提出的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行为的措施等情况予以认可,经集体研究后考虑你单位提出的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同时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良好,改正措施有力,本次属于初犯,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