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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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23]011号)
津武环罚字[2023]011号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5-1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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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红寺村三区1排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田

你(单位)涉嫌违反《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通知》和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要求,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一厂的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为停止球胆加热成型8条生产线、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你单位二厂的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印刷跑台4条生产线、停止平板成型机7台,球胆加热定型机6条生产线。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一厂15条球胆加热成型生产线应停产8条,实际停产5条;二厂11条印刷跑台生产线应停产4条实际均未停产。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橙色预警期间,未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和你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采取限产、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1.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3页)证明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限产措施。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2页)。3.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页)证明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限产措施。4.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 5.生态环境部督察组视频截图(共2页)证明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停产限产措施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武环罚告字[2023]0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内容如下,你单位称:

一、你公司环保设备活性炭催化燃烧有机废气净化器设备,在橙色预警期间运行正常,对排放物可以高效及时的处理,将排放物及时处理保证在合理范围之内,排放物实际排放量很小,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二、及时纠正,积极配合,针对2023年3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违规行为,你公司及时进行了生产线的调整,确保不会再有此类问题发生;三、市场形势严峻,公司运营各项成本大幅增加,企业生产利润太低,因疫情原因2022年的订单积压太多,你公司运营艰难,考虑排放物在合格范围内,为了最大限度的赶产量,避免客户投诉索赔,确实无力承担违约索赔,恳请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请求我局撤销津武环事告字【2023]029号的经济处罚。

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提出的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企业经营难、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行为的措施等情况予以认可,经集体研究后考虑你单位提出的疫情原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同时你单位积极主动整改,及时落实减排措施,违法行为持续较短,且本次属于初犯,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你(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人民法院制执行。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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