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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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武环罚改字[2022]077号)
津武环罚改字[2022]077号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1-04 14:4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天津延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66110644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东马圈村                 

法定代表人:何*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2年11月16日,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要求,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2022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何*侠进行调查询问。根根据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需要对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每年开展1次自行监测,并有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要求,需要对监测记录信息进行纸质台账保存。经查,你单位2021年未按规定对厂界废气进行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1.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2页); 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8页);3.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说明(共4页);4.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 5.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共1页); 6.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7.被检查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2666110644B001W)节选复印件(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共5页);8.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天津延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年加工纸箱230万个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选(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共7页); 9.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关于天津延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年加工纸箱230万个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意见的函》(津武审批环函[2018]119号)(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等证据为凭

    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个人)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如下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自行监测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玉阁                     联系电22173020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楼地址新安路商务区国际企业社区G8-228

邮政编301700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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