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正乾电动三轮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915652841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六道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解延年
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的烘烤(固化)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根据你单位《天津市正乾电动车三轮车有限公司年加工电动三轮车车斗5万个及车架5万个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及《2021年我区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名单》内容显示,你单位在烘烤(固化)工序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进入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烘烤(固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引风机未通电运行,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
以上事实,有1.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共3页); 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3.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说明(共2页);4.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实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5.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共1页);6.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7.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1页);8.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9.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2页); 10.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共1页);11.现场检查视频;12.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年加工电动三轮车车斗5万个及车架5万个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选)(共7页);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武环罚告字[2022]0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申请听证。
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内容如下:由于疫情原因,企业订单减少,资金困难,贷款压力较大,工资未能及时发放,所以造成员工流动较大,新进员工未能及时进行环保培训,所以导致治污设备线路排查不到位,造成治污设备停运。现你单位已制定完善环保管理制度专岗。每天早晨进行晨会,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经执法人员复核,9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进行检查,活性炭吸附设施引风机和布袋除尘器配套的引风机均能正常运行,并且设立专人负责管理,同时环保管理制度已上墙,上述情况属实。
经审议会集体讨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形予以部分采纳,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五万五千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