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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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武环罚改字[2022]061号 )
津武环罚改字[2022]061号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28 10:57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天津京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759287944

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祥园道160107-3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书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环评审批、验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均规定不产生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排放口名称:FS-001)。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铝片加工车间建设的一台金属拉丝机(型号:MS-400RR)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含金属表面清洗除污废水和泥状沉淀物,配套建有过滤、沉淀和水循环回用装置,你单位利用一台三项电泵(型号:JCB-45)通过架设一根临时塑料软管将沉淀池内积存废水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泥状物直接排入铝片加工车间北侧雨水井。经监测,铝片加工车间北侧雨水井内水污染物PH7、化学需氧量为26mg/L、氨氮为0.237mg/L、总氮为2.98mg/L、生化需氧量为8.8mg/L、总磷为0.03mg/L、悬浮物为5mg/L。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通过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120229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2页)

2202299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2页)

32022914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页)

    4、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3页)

    5天津京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共1页)

    7、授权委托书(共1页)

    8、张书忠、董敏娟、戴驿茏、张亚莉、张耕芸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5页)

   9天津京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评审批、验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24页)

    10、天津永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YFJCWT2022090905(共3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逾期不改或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进行立案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位如对不服收到书之十日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付春强            联系电话:022-22173038

地址:天津武清新安路商务区国际企业社区G8    

邮政编码:301700

20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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