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天津峰云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7684B3H
注册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广道18号
法定代表人: 刘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在天津市武清区庆广道18号建设的,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金属制品生产加工项目,正在建设表面处理生产线13个水槽和涂装生产线,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2022年8月20日起在现址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页) 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3页) 3.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 4.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 5.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 6.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共1页) 7.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刘艳梅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 8.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1页) 9.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共1页)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共2页) 11.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2页) 1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照片证据说明(共4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付春强 联系电话:022-22173038
地址:天津武清新安路商务区国际企业社区G8
邮政编码:301700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