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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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22]046号)
津武环罚字[2022]046号
来源: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01 17:54


京大冈包装材料(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TYLT46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福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肇锋

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你单位产生有机废气(VOCs)的片材加热、吸塑成型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按照你单位《年产300万个塑料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号:津武审环表[2020]72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规定,你单位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排入“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其中“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的引风机风量规定应为20000m3/h。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天津永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引风机风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307.0524m3/h,不符合引风机风量20000m3/h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2页);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共2页);3.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3页);4.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5.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6.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共1页); 7.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8.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共1页);9.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京大冈包装材料(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300万个塑料托盘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共8页);10.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照片证据说明(共4页);11.天津永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FJCWT2022071514)(共4页);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共3页); 13.非现场执法检查证据说明(共9页)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武环罚告字[2022]0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于2022年818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一是受疫情影响今年三月份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及周边地区连续封控20天,客户订单无法按时生产及交货,导致司订单量急剧下滑,客户将原有订单转给其他供应商,目前每个月经营都属于亏损状态(税务报表);二是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司当天只有1台生产设备开启(目前共6台设备)环保设备同时为开启状态。设备操作员在未熟读环评报告要求的情况下,认为引风机风量20000m3/h是环评报告中8台生产设备的总和排风量,开1台生产设备环保设备风机风量可适当降低,环保设备正常运转即可,所以造成风机风量未能达到环评要求的20000m3/h排放标准。为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以后你司会严格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实施,对环保设备操作员进行岗位培训。综上,希望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对申辩意见复核,你单位"建设年产300万个塑料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其“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的风机风量应为20000m3/h。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天津永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风机风量进行检测,天津永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FJCWT2022071514)显示你单位工况废气量(报告中的工况废气量是指在检测时风机运转时的风量)平均值/小时均值为307.0524m3/h,远小于20000m3/h,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综上,经集体审议,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维持拟处罚意见。

以上事实,有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2年818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四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人民法院制执行。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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