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郝杏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2022年5月9日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郝杏花承建天津东方雷诺(天津)有限公司转移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地址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社区福祥道北侧11号。受委托的天津圣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派的检测人员对该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排放阶段为III阶段的发动机型号为4D27G31红色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0-AG51,整机编号:G5AFC6211,功率36.8kw)的排气烟值度为2.31m-1,超过国家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Ⅱ类规定的1.0m-1的排放限值。根据《天津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关于印发武清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划定的武清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该单位地址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社区福祥道北侧11号 ,不属于武清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中。
以上事实有:1.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2页);2.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4页);3.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共1页);4.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共1页);5.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6.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共1页);7.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照片证据说明(共2页);8.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视频证据说明(共1页);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共2页);10.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共4页);11.检测机构提供的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检测记录;12.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合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2页);13.检测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14.武清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15.天津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16.其他证据(共19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个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拒不改正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杜鑫 联系电话: 22173068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楼地址:新安路商务区国际企业社区G8-227
邮政编码:301700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