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93566010M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和园道84号
法定代表人:杨世君
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你单位《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供热站项目BOT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可知,2014年至2024年期间由你单位负责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和园道84号供热站的建设、运营及特许经营权,由此确定你单位为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下属天津天自有源供热有限公司供热站的实际排污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1年12月17日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和园道84号供热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对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颗粒物量程上限多次擅自进行修改,其中2021年12月7日颗粒物量程高限值(量程上限)被修改1次, 12月9日被修改4次,12月10日被修改3次,12月11日被修改6次, 12月16日被修改2次,造成颗粒物分钟数值由超标数据变达标数据的情况,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利用篡改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1.2021年12月17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3页);
2.2021年12月17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3页);
3.2021年12月21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2页);
4.2021年12月21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4页);
5.2021年12月24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13页);
6.2021年12月28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页);
7.天津天自有源供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
8. 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杨文君、王春生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3页);
9.天津志玮天承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陈建、李万钢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3页);
10.天津志玮天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共2页);
11.天津福源通管道维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杨玉文、张杨、赵福强、赵福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5页);
12.天津福源通管道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共4页);
13.李万钢技术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
14.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取证现场照片证据说明(共14页);
15.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供热站项目BOT合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6页);
16.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合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4页);
17.供热站运行、维护保养合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8页);
18.烟尘测试仪TL-PMM180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27页);
19.天津永发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YFJCWT2021122102 (共3页);
20.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共2页);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共10页);
22.供热站排污许可证(共45页);
23.时金来户籍信息(共1页);
24.天津天自有源供热有限公司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2019年至2021年增值税缴纳申报表(共15页);
25.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治污设施合同、园区企业签订的取暖合同、取暖费发票、供热补贴(共51页);
26.天津天自有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共1页);
27.杨文君、王春生授权委托书(共1页);
28.杨世君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共1页);
29.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共1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武环罚告字[2022]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