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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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南北辛庄立交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沙佩君
你(单位)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有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规定,你单位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如果异常,则采用手工方式开展自行监测,每日不少于4次。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3日拆除旧的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于当日安装新的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截止到检查当日新安装的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一直处于调试期间产生数据异常且未完成验收,在2021年11月15日至12月1日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开展手工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武环罚告字[2021]0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但于2022年1月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一、你公司确实不知道在线监测设备验收之前需要每天进行手工监测,只是在11月13日至14日更换在线设备数据中断上传期间进行了手工监测。二、在线设备厂家负责人也没有提出验收之前需要每天进行手工监测的要求,只是说设备切换当天进行手工监测即可。期间也多次催促设备厂家抓紧时间进行监测比对,组织材料进行验收,但厂家一直拖延未能及时完成验收。三、2021年11月9日,你公司向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大气科和办公室递交了《关于天津君利供热有限公司烟气在线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请示》,设备改造期间请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手工监测,11月11日大气科将你单位的申请转到了监测中心。四、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至12月31日验收前一共进行了三次手工监测,其中你公司委托天津品凡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一次手工监测,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均未超标,另外两次分别是市大气处委托市环科院进行的手工监测和我局来现场进行的手工监测。验收前也曾出现过数据异常情况,但都是由于调试阶段在线监测设备不稳定造成的,有在线设备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五、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环保设施运维费用不断增加、供热配套费取消在内的各种因素叠加导致供热成本急剧增加,经营困难,入不敷出,给你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六、你单位不是主观故意,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积极整改,你单位派专人监管运维公司监测工作,管理部门对我单位的抽查监测均未超标,没有造成污染后果,供热属于民生保障项目,希望酌情减轻处罚。经听证会评议,你单位提出的不是主观故意、积极整改、管理部门抽查监测达标,没有造成污染后果,且单位属民生保障项目的申辩理由和请示、手工监测报告等证据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条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适当予以采纳。经审议,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从轻处罚,处罚款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