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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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 | 武清区关于规范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6-01 10:25

为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状况,精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就业登记、劳动合同备案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应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办理就业登记。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签订劳动合同,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就业登记和新签劳动合同备案:

1.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在线办理;

2.到市、区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附件1)进行线下办理;用人单位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用人单位为招用未在本市办理过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3)。

(三)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填写《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登记表》(附件4),可到任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下同)进行就业登记,也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一并办理。

(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单位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备案;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本人按灵活就业方式办理就业登记。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3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4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22-58958256


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