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准确掌握劳动者就业状况,精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就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就业创业证》管理
(一)劳动者首次办理就失业登记时,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作为记载劳动者就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就业创业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创业证》编号,劳动者凭《就业创业证》编号在本市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者确需纸质证书的,可到任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也可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失业的,《就业创业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到任意一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发放、换发和补发《就业创业证》均不收取费用。
(五)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办理就失业事项时,可同时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022-58958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