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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党组决定:
王全明同志任区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人力社保局办公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三级主任科员职级;
李建伟同志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庭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副庭长职务;
白志超同志任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科科长职务;
董国荣同志任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科科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职业介绍科副科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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