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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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静诉猫熊派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同鑫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974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7-21 17:04

猫熊派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同鑫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郭海静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974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742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月5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906.28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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