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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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兴诉天津市锦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95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11:37

天津市锦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王海兴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9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35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3日至2024年10月1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0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14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676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4日至2024年3月7日住院护理费3137.4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4日至2024年3月7日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

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